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
A.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滿足哪些條件
請參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4年5月14日 證監會令第99號)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七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八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方向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及未來資本支出規劃等相適應。
B.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科創板股票盡在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是正確的嗎
你好,創業板首批實施注冊制的企業將於8月24日上市,而且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第六個交易日開始漲跌幅20%,而且所有創業板的存量個股,漲跌幅限制也都同步全部放寬至20%。
目前,創業板上一共有股票800多支,隨著注冊制的實施和20%漲跌幅的變化,未來指數波動必然會更加激烈,極端的情況下,指數漲跌超過10%可能會成為現實的。
總之,創業板上市的漲跌幅限制以及注冊制的執行,如果公司的夢想變成現實,則皆大歡喜的,包括股民,反之一旦時間不及預期的話,投資者將會面臨更大的風險,甚至是血本無歸,這就是我想分享的,謝謝
C. 注冊制創業板新股什麼時候上市
8月24日,注冊制首批上市,新交易規則正式施行。
新股上市第一天的漲幅往往都是不錯的,所以參與打新股的投資者較多。首批註冊制創業板新股上市首日可謂是大獲全勝,18隻新股均為正的漲幅,且漲幅基本都高於44%,而日後多數新股價格下跌,只少數維持了正的漲幅。
創業板新股申購條件是必須擁有創業板賬戶。投資者需要接受專業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測評,這是因為創業板股票的風險性較大,同時擁有較高的收益性,對於保守型的投資者來說不太適合。
(3)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擴展閱讀: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D. ipo(首次公開發行)與證券上市的區別
首次公開募股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發行後該公司不一定能夠上市。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E. 創業板上市後還能不能在滬市和深市上市兩種類型公司發布的股票有什麼不同
創業板上市後不能在滬市和深市上市。
兩種類型公司發布的股票的區別:
a.市場規模不同,A股市場又被稱為主板,規模大,創業板則規模相對小很多。
b.投資人條件不同:A股投資主體的限制較少,基本上人人都可以參與,創業板 則規限定了一些投資主體的條件,如資金規模、投資經理年限等。
c.交易股票不同: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資質條件要求具備一定規模,包括注冊資 本、財務狀況等條件較高,創業板則要放鬆一些,但對於增長率有更高要 求,也 就是體現了高成長的特性,而且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行業多集中在高科技 以及政策 扶持的環保、新能源等。
d.風險程度不同:A股市場風險程度相對於創業板則小很多。
F.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是利好還是壞
對於公司而言肯定是利好啊,可以上市融資了啊。對於股市而言是利空,分流資金。
G. 創業板首次發行股票上市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
創業板首次發行股票上市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於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付一定的費用,並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
融資交易,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於證券買入,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多」。
融券交易,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並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7)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業務本身對證券市場可發揮積極的影響。
首先是可以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即當市場過度投機或者坐莊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賣出方式沽出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下跌;反之,當某一股票價值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方式購入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
針對香港市場的研究表明,在開放融券賣出機制以後,股指期貨偏離現貨的幅度與次數均明顯減少。如果融券機制的缺位,將使反向期現套利幾乎不能進行。而投機者更有可能利用這個制度缺陷,藉助利空消息全力做空期貨進行逼倉,而不會受到套利交易的阻力。
推出融資融券,將對促進股指期貨期現套利交易、平抑過度投機,進而保證套期保值功能、促進股指期貨乃至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關鍵作用。
H.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是同樣的
不一樣的。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深交所發布的,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進場交易的要求進行了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是證監會頒布的,對企業IPO上創業板的門檻進行了規定。
I. 主板上市和創業板上市的區別
1、主營業務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創業板要求發行人應當主營一種業務,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沒有重大變化。
2、對董事及管理層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而創業板的要求是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3、對實際控制人的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創業板的要求是2年。另外,創業板還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提出了特別要求,即「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可見,與主板相比,創業板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對嚴格。
4、募集資金運用不同
主板要求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而創業板的資金運用更為嚴格,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J.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特殊之處
首先,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要和已上市公司增發新股區別。
其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其實是兩個步驟。
首次公開發行,是指首次對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者對超過200人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是需要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所謂一級市場。
經過首次公開發行後,公司可以選擇不上市交易,但我國的公司一般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都是一起進行的,上市需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上市後交易就是所謂的二級市場。我國現在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創業板)。
特殊之處在於:1、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公司;2、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交易;3、上市公司必須有符合證交所和證監會的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4、公司首發上市募集的錢必須符合募投項目的規定用處……
當然,如果你想了解更多,你可以問具體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