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注冊制公開發行的股票是
❶ 中國股市注冊制什麼時候開始
2016年3月起施行股票發行注冊制。
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股票發行注冊制的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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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注冊制的原理與意義:
原理:股票發行是不用審批的,但必須依據證券法和上市規則的要求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交易注冊。
意義:在注冊制下,股票發行是通過詢價制的方式進行的。
1、發行人和保薦人在股票發行前需要確定好股票發行的市盈率區間才啟動股票發行。
這就等於把股票承銷的風險交給了市場,交給保薦人和發行人對企業估值的市場博弈,不會出現新股發行高市盈率問題。
在境外市場,新股發行採用的市盈率區間一般是8到12倍,如果發行人和承銷商商定同意這個區間,就可以啟動股票發行,進行路演。
2、股票發行的市場需求情況通過路演結果來確定。路演其實是股票發行的推銷過程,發行人在保薦人的帶領下與潛在的機構投資者一對一見面,介紹招股說明書的內容,主要是介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風險、新股的定價和企業未來的成長空間。
機構投資者根據路演情況進行股票認購投標,投標的過程也就是新股發行申購的建倉過程,可以匯總後知道在不同市盈率情況下股票認購的數量。因此,也有人把股票發行詢價制翻譯成股票發行建倉制。
3、發行人和保薦人根據路演結果談判確定新股發行的最終價格,既要保證股票能夠全部配售出去,不會出現發行失敗;又要滿足發行人融資的要求。
❷ 評論此新聞(用政治角度)。國務院:兩年內實行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注冊制具體規則月底前推出(騰訊財經
注冊制」的改革,既是市場化的過程,也是監管轉變的過程,更是法制完善的過程。
首先,「審核制」向「注冊制」轉變是理清市場與政府的界限。審核制「審」什麼?審准上市公司是「好公司」還是「壞公司」。通過審核的公司,實際上被政府「背了書」,被政府「增了信」。而事實上公司的質地如何,風險可不可以承受,要不要投資,本該由投資者決定,而不是由政府「審定」。審核制下政府「為」了「不該為」的事,結果使投資者不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風險,給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被動,也無法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注冊制當然也要「審」,不過不是「審」公司的優劣,而是「審」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審」各項指標是否達到「標准」。至於公司什麼時候掛牌,是否能實現融資目標,則交由市場決定,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其次,發行體制向注冊制轉變,勢必有許多「存量」制度需要完善,許多「增量」制度需要建立。千萬別混淆了,並非「不審核」就是市場化發行。「市場化」絕非放任自流。嚴格說來,市場經濟是 「規則」經濟或者說「法治」經濟。不審核的前提,是基本的法規到位,市場秩序更加公開、公平、公正,嚴格限制各方面損人利己的行為和活動,有利於各方面對市場建設和發展發揮積極因素。制度的完善,包括「存量」問題,如發行價格形成過程中的串謀,高管辭職套現,數據造假包裝上市,退市制度名存實亡,巨額超募資金違規轉移用途等等,還要解決「不審」制度下帶來的新的問題,比如千軍萬馬搶灘登陸,加劇資本市場劣幣驅良幣的態勢,惡化上市公司質量,加劇投機行為,從根本上動搖資本市場發展基礎的巨大風險等等。因此,「注冊制」的市場化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不是簡單的「不審核」就可以完成的。
針對「不審核」可能帶來的新老問題,筆者認為幾項重要規則必須加強。
第一,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重罰在上市過程中參與業績造假,做假賬,隱瞞風險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承銷人。凡是有造假記錄的中介公司,至少關閉五年不能重新開張,參與造假活動的個人五年不能參與任何中介公司的工作,問題嚴重的甚至終身禁入,而且終身記錄在案。對串謀定價的機構,性質嚴重的要取消參加詢價資格和一級市場申購的資格。對於造假上市的公司,香港的懲罰力度更大,包括市場價回購股份、退市,甚至被起訴。筆者認為,滬深股市完全可以借鑒相關的做法。
高管辭職套現雖然引起公憤,可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則能有效阻止這類行為。當年AIG理直氣壯發放獎金幾近人神共憤,最後解決的方式是美國國會專門針對AIG高管們的「獎金」課以90%以上的重稅的提案重新立法,最終迫使AIG高管們放棄了獎金。所以,要阻止高管辭職套現的行為,建立對套現資金課以90%以上的重稅的規定,應該是比較有效的措施。
第二,完善退市制度加大退市的力度。在滬深股市,上市公司上市第一年增長,第二年下滑,第三年虧損已不稀奇。這類公司創業板和中小板較多,問題就更加突出。審核制的初衷之一,就是試圖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和投資價值,顯然沒能達成目標。如果取消審核的程序,眾多公司蜂擁而上,可能加劇魚龍混雜的亂象。對此,最有效的解決之道,就是嚴格退市制度。否則資本市場充斥績劣股、問題股,資源優化配置從何談起,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也盪然無存。所以,退市制度應是實施「注冊制」最重要的制度建設之一,也是資本市場法治最基礎的制度之一。
第三,加快完善證券民事訴訟賠償制度。成熟證券市場普遍有一個「欺詐市場理論」,即不管投資人是否看到研究報告 、信息披露資料,只要受到了損失,且當事人存在操縱等欺詐行為,就認為欺詐了證券市場,存在因果關系。我國的《證券法》理論研究和最高法院制定的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 ,已經解決了證券欺詐行為的因果關系推定、舉證責任倒置、投資者損失賠償的計算等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的判決往往不認定上述情況存在因果關系,對打擊市場欺詐產生了負面作用。司法實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判決,對不嚴格執法的法律機構要追究責任,完全符合三中全會《決定》關於改革司法執法制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決定。同時,還需大幅提高行政罰款的數額,對投資者賠償做出具體規定,剩餘部分劃入證券市場穩定基金。集團訴訟是美國安然公司最終被撕下「大騙子」的面具而轟然倒下的最致命的一步棋。這是發揮和強化投資者成為市場監督力量的一種模式。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集團訴訟制度,加緊培育專門承擔集團訴訟的法律事務所,應該成為最重要標志之一。
最後,還需特別提出的是,應該培養中國資本市場的「渾水」公司。中介與上市公司串謀造假是因為他們是利益共同體,而「渾水」這樣的公司則完全是逆向行為,唯恐沒有造假不能賺錢,有巨大的動力去發現並揭露造假的公司通過買空賣空賺錢,客觀上起到了市場監督的作用。「渾水」公司固然是中國概念股在納斯達克市場遭遇滑鐵盧的「罪魁禍首」,可若換個角度看,「渾水」客觀上也承擔了資本市場「清道夫」的角色,掃除垃圾股的同時,把所有相關的中介公司一並推上了審判台。不妨說,中國資本市場太需要「渾水」這樣的「清道夫」了。「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必將帶來證券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大,監管部門必須藉助市場各方面的力量來監督信息披露,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公平和正義。
總得來說,積極作用大。
❸ 股票發行核准制和注冊制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我們稱作形式審核,主要在美國公司上市常見上市方式。。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我們稱作實質審核,主要是歐洲和中國常見上市方式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1、形式審核(注冊制)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指的是在披露哲學的指導下,「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更不管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認為政府無權禁止一種證券的發行,不管它的質量有多糟糕,注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2、實質審核(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核准制主張事前控制。
3、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4、注冊制主要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中介的誠信對公司市場相當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政府的審核工作量很大。
注冊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的國家,這也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方向。
❹ 注冊制創業板股票上市了嗎
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發布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創業板注冊制落地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IPO申請。隨著第一隻新創業板新股上市,創業板交易制度也將發生劇變,交易方面比如漲跌停限制將擴大到20%,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停牌情況、被ST、退市等。
❺ 為什麼多數發達國家採用注冊制發行股票為什麼我國沒實行注冊制發行股票
因為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
在《證券法》實施之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是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審批制。自2001年3月開始,正式實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按市場原則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獨立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
目前,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正處於改革的重要關頭。關於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進展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透露,目前的研究意見主要有兩種方案:一種是維持由證監會注冊審核,交易所進行上市審核的模式;一種是由交易所審核上市申請,向證監會注冊生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