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股票的金融機構擔保
A. 是不是所有的股票可以做融資融券擔保品
不是的,不是所有的股票可以做融資融券擔保品的,有些是不可以做的。
B. 有擔保股票 是什麼意思啊
擔保證券:
① 擔保證券是「無擔保證券」的對稱,是指以某種方式作為擔保,保證本息償付的證券稱作擔保證券;
② 如以發債公司的不動產和動產(如商品、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作擔保的公司債券,或以政府、信譽好的銀行及發債公司的母公司作擔保人的公司債券;
③ 當發債人無力償還本息時,可通過拍賣發債人的擔保品或由擔保人為其償還本息;
④ 擔保證券的風險小於「無擔保證券」,所以其利率 通常也比較低。
擔保證券主要是由公司發行,其形式主要有財產擔保和第三者擔保兩種。
1.財產擔保是以公司的不動產、動產作擔保
一般由信託銀行對擔保品進行評價,包括擔保品以市價摺合的價值額、擔保品將來的收益等等。如果發債公司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必須處理擔保品,變價收入用以償債。還有採取以公司全部財產擔保發行債券的,這種擔保制度僅適用於信譽高的大型企業。
2,第三者擔保
主要是指政府、信譽好的銀行或發債公司的母公司來作為擔保人,當發債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由擔保方進行償付。對公司發行債券是否需要提供擔保,各國的要求不盡相同。在美國無擔保債券是公司債券的主流,而在日本,長期以來則實行擔保制度。一般來說,擔保債券比無擔保債券風險要小些,但利率也相對低一些。
C. 股票擔保和融資有什麼不一樣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的主要區別
一、融得的標的物不同
融資融券顧名思義,可以融得資金,也可以融得證券,融得的資金再買股票就增強了多方力量,融券則增強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資融券是一種即可做多也做空的雙刃劍。股票質押融資只能融得資金,無法做空。
二、融得資金的用途不同
這點可能是兩者最大的區別。融資融券中的融資,獲得的資金通常必須用來購買上市證券,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一定條件下加快了證券市場價值發現功能。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融得的資金可以不用來購買上市證券,當然,針對具體的融資主體,國家對其融得資金的用途會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證券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只能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見,融資融券與資本市場聯系更緊密,股票質押融資可能既涉及資本市場,也直接涉及實體經濟。另外,與股票質押融資有個相類似的概念是股權質押融資,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提供擔保以融通資金。
三、擔保物不同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是是對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擔保物。融資融券中,擔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因此擔保物不可能再用現金,它的主要擔保物是有價證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公司債券等。
四、資金融出主體不同
融資融券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在美國市場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專業化模式下,融出資金的中介有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但最終的資金融出方通常是銀行。我國當前採取的運作模式則規定資金融出的直接主體是證券公司,即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證券向客戶融資融券;同時,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的制度。股票質押融資一般由銀行、典當行等機構辦理,資金融出主體與融資融券有明顯區別。
五、杠桿比例與風險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資融券相比股票質押融資而言,風險可控程度更高。由於融資融券所獲得的資金或證券都有專門的賬戶記錄,因此監控其市值變化、測算風險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證金相對都是比較容易的。並且,融資融券的杠桿比例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在市場整體風險不大時可適當放大杠桿比例,反之則可收緊。股票質押融資實質是質押貸款,其資金用途雖然可能會有限制,但監控難度顯然大得多,當股票市值下跌時,借款債權的風險就隨之增加。
六、產品屬性不同
融資融券是一種標准化的產品,在交易規則和合約細節上,都有比較明確具體的安排或規定。例如,融資融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銀行分別有專門的賬戶登記相關的股票和資金並可方便地查詢,股票和資金來龍去脈一目瞭然;融資融券可採用的杠桿比例有統一規定;融資的資金借出成本不得低於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融資用來購買的股票或者融券可獲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圍之內,等等。股票質押融資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七、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不同
就個人投資者而言,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購買股票,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兩者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就不一樣了。例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融資融券拓寬了業務收入渠道,是一個基於創新產品的盈利增長點,而股票質押融資對於券商來說盈利能力沒有改變,融來的資金只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不足。
D. 如果企業想做股權質押的融資,您可以推薦一下投資機構嗎
股權質押融資的途徑
目前,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較多的具有以下幾個途徑:
1.中小企業直接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股權質押融資
在具體操作中,中小企業通常由公司股東等股權出質人出面,以其所擁有的有權處分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公司股權作為標的,通過訂立書面出質合同,將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質押給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用以擔保債務履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直接將資金借給出質人,就使金融機構擁有股權質權人和債權人的雙重身份,明顯加大金融機構的風險。因此金融機構目前還只是針對注冊資本數額較大、實力雄厚、生產規模較大、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提供這種貸款服務,把資金直接借給出質人。更多的情況則是中小企業尋找一家有較高信譽度的擔保機構作為保證人,由金融機構將貸款借給保證人,再由保證人提供給中小企業。
2.由公司股東採用股權質押形式,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進行股權質押融資
這類中小企業多為公司制企業。在進行股權質押融資時,中小企業會先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由擔保公司向銀行作出擔保,然後再由公司股東採用股權質押形式,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最終達到融資目的。據調查,由於此種形式比較符合中小企業實際情況,在風險控制方面能夠得到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的認可,因此受到中小企業的普遍歡迎。
3.在公司與公司之間,基於股權轉讓款項交付條件進行擔保,實施股權質押融資
E.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機構能作為擔保人。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F. 面試一家公司電話銷售,HR說是金融行業的做股票和期貨,公司主要是給股民提供開戶資金,什麼擔保之類。
業務工作,推銷員職業,不是光憑熱情和努力就行的。
如果你沒有人脈資源,光靠亂打電話,很可能打一千個個電話,能收到一萬句罵人的話。
而且,這類公司很多都是打著招聘的旗號,想方設法要你自掏腰包當他們的客戶。
G. 證券公司如何接受 發行股票的擔保
哥們,你OUT了。。。。。。
第一,不是每家券商都有保薦和承銷資格的,而且券商是要先墊資的!
第二,電子化後再沒見到紙質股票!運到公司賣給散戶?菜市場都比這高級啦
第三,承銷與包銷是不同的,何況目前基本都是超額認購!
H. 什麼是對外擔保,以及對股票有何影響
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 公司是否可以從事對外擔保行為,法律已明確不作禁止,公司對外擔保盡管也屬於經營項目,但卻屬於一種非常規性經營行為,對此法律規定該行為並不必然授予公司經營層行使。公司一旦承擔擔保責任,則必然會對公司特別是股東利益產生直接的影響,加上多年來現實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經理的違規擔保行為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所以立法者認為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權力必須由公司所有者-----股東行使。 因對外擔保而引起的債務糾紛、資金問題不僅困擾著相關的上市公司,也拖累了相應個股。對個股來說,公司對外擔保可以說是個利空,至少不是什麼好消息,至於影響究竟有多大,並不能一概而論。通常來說:對外擔保多了肯定不好,一旦被擔保方出了問題會導致上市公司的巨額虧損, 現在的對外擔保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互保和對子公司的擔保,後者關系不大,前者容易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