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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

發布時間: 2021-08-24 17:59:16

1. 再融資中,增發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和公開增發是嗎

是,也叫定增和非定增

2. 非公開發行A股與定向增發有什麼區別

1、質上來說,非公開發行股票,又稱「定向增發」屬於上市公司私募行為,是上市公司和特定對象之間「兩廂情願」的選擇。

由於發行會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結構、資產質量、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股票價格及控制權等方面的變化,進而引起原有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資本利得及分紅收益的變化,因而將對原股東的權益產生重要影響。

2、從這個意義上講,非公開發行實際上是全體股東和新增股東之間的事。同時由於非公開發行相對於公開增發而言具有發行條件的寬松、審核程序的簡化及信息披露要求較低等特點。

非公開發行在實踐中會出現不規范、不公平或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問題,這應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3、定向增發實力好還是利空:如果上市公司為一些情景看好的項目定向增發,就能受到投資者的歡迎,這勢必會帶來股價的上漲。

反之,如果項目前景不明朗或項目時間過長,則會受到投資者質疑,股價有可能下跌。

4、如果大股東注入的是優質資產,其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明顯優於公司的現有資產,增發能夠帶來公司每股價值大幅增值。

反之,若通過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換進入了劣質資產,其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則為重大利空。

(2)非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擴展閱讀: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

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並購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3. 融資融券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有什麼區別

融資融券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4.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後,時隔多久之後才可以再次非公開發行進行融資呢有相關規定嗎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因此,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在證監會審核批准之後,如不能在有效期限內實施,核准文件即失效。

一般情況下,經過董事會提議、股東大會決議,然後進入證監會發行部審核,發行部會審核以往融資資金的賬面余額的情況以及募投項目的產能情況等等。但是法定的融資時間間隔是沒有規定的。

5. 請問IPO多久後可以進行再融資,比如說非定向募集或者定向募集(增發)謝謝!

ipo以後,再融資沒有一個硬性的規定多久後可以再融資,主要是看你ipo時募集的資金是否已經用完。如果沒用完,不能再融資。

有一個潛規則,一般是6個月,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再融資鎖定期。

6. 股權融資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區別

非上市公司股份都不能稱之為股票,只能是股權或股份。股權融資就是公司以定向增發的形式,稀釋股權,融得資本。比如,股東甲100%股權,引進創投公司1000萬,佔20%股權,那麼股東甲的股權就稀釋為80%。

7.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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