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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審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8-26 16:59:41

⑴ 簡述公開發行的股票的條件和股票上市的條件

公司作為發行人,在中國境內首次發行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⑵ 上市條件之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對啊 公開發行和上市是兩個程序 證監會審核批准公開發行 交易所負責掛牌上市 IPO的企業走的都是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兩個程序 先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認購完成後才能掛牌上市 但這兩個程序是連在一起的 因此容易混淆為一個程序

⑶ 簡答題:注冊會計師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注冊會計師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1、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注冊會計師的道德水平如何,是關繫到整個行業能否生存和發展的大事。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首先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其次還必須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不但要熟悉會計、審計、法律、稅務、企業管理的標准與實務,還應具備高水平的職業判斷能力。第三要遵守獨立審計准則等審計職業規范,合理運用會計准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范。第四要嚴格遵循專業標准要求,可以使注冊會計師通過實質性測試把檢查風險控制在理想水平。只有這樣才能降低審計風險,從而避免法律訴訟或在涉及的訴訟中保護注冊會計師。

2、增強執業獨立性。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生命。在實際工作中.絕大多數注冊會計師能夠始終如一地遵循獨立原則。但也有少數注冊會計師為r一些灰色的收入或人情關系等等忽視了獨立性,並幫助被審計單位掩飾舞弊,做出虛假的各種證明報告。這種行為足最危險,導致的後果是不堪設想的,法律責任的風險是極大的。

3、保持職業謹慎。在所有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過失中,最主要的是由幹缺乏認真而謹慎的職業態度引起的。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守獨立審計准則,沒有執行適當的工作程序,對有關被審計單位的問題未能堅持應有的職業謹慎,而是接受過多的被審計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或為節省時間而縮小工作范圍和簡化工作程序,都會導致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誤不被發現。

4、強化執業監督。注冊會計師許多工作的差錯,是因為工作失察或未能對助理人員或其他人員進行切實的監督而發生的。對於業務復雜且風險重大的委託單位來說,執業工作應由多個注冊會計師及許多助理人員共同配合來完成的。如果他們之間的分工存在重疊或間隙,又缺乏嚴密的執業監督,發生過失是不可避免的。

5、保持對職業懷疑態度
了解客戶以及審計事項有關的個方面情況是發現風險避免法律訴訟的第一步重要環節。注冊會計師至少要對一下環境事項保持職業懷疑態度:①現有的政策,法律對客戶的經營管理產生的影響及程度,客戶經營前景如何。②客戶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經理管理人員內部變動及外部流向,客戶整體風氣,精神狀況。③客戶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情況,採用換算體系。在保持對審計環境敏感的同時,注冊會計師面臨的是謹慎選擇客戶及業務,即客戶品質和業務的選擇,以免陷入客戶設定的圈套,或受到客戶已有訴訟的牽連


6、必須建立健全注冊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注冊會計師事務所跟一般的公司.企業不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工作的核心是質量管理。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可能會因某一注冊會計師或某一部門導致事務所遭受法律訴訟,因為很多委託項目都是由多名注冊會計師及助理人員共同完成的。所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整套嚴密、科學的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和管理制度,評價被審單位制度、例外或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質量考核評價與懲罰制度、技術支持與咨詢制度.落實復核制度,注冊會計師簽名制度.並把這些制度推行到每個人、各部門、每項業務.使注冊會計師按專業標准執業.保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質量


7、審慎選擇委託人。中外注冊會計師法律案例告訴我們,注冊會計師如果想避免法律責任的風險,就必須慎重的選擇被審計單位。一是要選擇聲譽較好的被審計單位。這就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委託之前,一定要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了解.評估它的品格,弄清委託的真正目的,這是非常必要的。二是要對陷入財務和法律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特別注意。中外歷史上絕大多數部分涉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都集中在宣告破產的委託人、資金周轉不靈、面臨破產的公司的股東、債權人,這些人總是想為自己的損失尋找替罪羊。因此,對這些單位或委託人選擇時要特別注意。

8、要深入了解委託人真正的目的。在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因為沒有了解委託人的真實意圖往往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業組建的第一件事是籌集生產或經營所需的法定資金。若注冊會計師把握不嚴,就會給·些無本經營的投機公司、皮包公司大開綠燈,使其在合法的外衣下從事非法的經營,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後患極大,對社會影響極壞。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該謹慎決定是否接受驗資業務,並注意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的要求執行驗資業務,認真控制驗資的風險性。將法律風險降低到零點。

9、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後,外國的保險業融入中國保險市場,使我國注冊會計師購買責任保險變為可能。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盡管保險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訴訟,但能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時會計師事務所發生的財務損失。

10、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仟的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應聘請熟悉相關法規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如果遇到重大法律問題,注冊會計師應同聘請的律師詳細討論所有潛在的危險情況,並仔細考慮律師的建議。

11、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實現程度做出保證。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准則》第一號中規定:「注冊會計師必須對盈利預測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查並做出報告」。注冊會計師對前景財務資料的審核並不是對前景財務資料的准確性及結果能否實現或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表示確認,提供擔保或承擔責任。注冊會計師能夠以客觀的態度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做出判斷並提出是否公允反映的意見。但未來事項中的不確定因素決定了注冊會計師無法收集未來事項演變或結果的證據,無法對將來發生的事實做出客觀的判斷,因而就不能對其能否實現或可實現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證,否則,只會加大注冊會計師本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2、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建設。當代社會知識更新的周期越來越短,新問題、新方法、新制度大量涌現,注冊會計師的業務領域也在不斷地拓展和深化。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適應時代的要求,按著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規定,不斷接受後續教育,更新和提高專業知識,保持和發展專業技能,熟悉並掌握現行各種有關規定和實務標准,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才能在審計執業中減少審計失敗。

⑷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⑸ 股票發行: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資格
(1)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規范運行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7)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三)財務與會計
(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2)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5)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8)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9)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股本結構
股份公司的股本結構,需考慮如下因素:
(1)發起人人數及其住所、國有股及其管理、外資股及其比例等;
(2)凈資產及其折股比例;
(3)主發起人的控股地位(絕對或相對控股);
(4)股份公司計劃募集的資金數額;
(5)發起人擬投入股份公司資產的盈利能力及利潤全面攤薄後的情況;
(6)股份公司將來在二級市場的發展及增資配股等情況

⑹ 會計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工作

為維護證券期貨相關機構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提高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審計質量,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於日前聯合制定並發布了《關於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現將全文轉載如下:

關於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的獨立性,提高證券期貨相關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機構」)經審計財務資料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第三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外,簽字注冊會計師連續為某一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五年。

第四條 簽字注冊會計師由於工作單位變動,在不同會計師事務所連續為同一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應當合並計算。

第五條 為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該公司上市後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第六條 相關機構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未變更的,該簽字注冊會計師在該相關機構重組前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應連續計算。

第七條 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同一相關機構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在同一年度達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延期為該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簽字注冊會計師已連續為同一相關機構提供五年審計服務並被輪換後,在兩年以內,不得重新為該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根據本規定第七條延期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延期後被輪換的,在兩年以內,不得重新為該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會計部、財政部會計司以及負責監管被審計相關機構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的輪換情況,並將有關信息填入中國證監會網站會計部「會計資產評估機構監管資料庫」。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輪換簽字注冊會計師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檢查轄區內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除簽字注冊會計師外,會計師事務所還設有相關機構審計項目負責人的,該審計項目負責人應按照以上有關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進行定期輪換。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⑺ 注冊會計師審查股票發行費用的會計處理時,應查實被審計單位在股票無溢價時是否按規定將之 A. 沖減留

選A,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股本」科目,其他公司通過「實收資本」科目核算投資者投入資本的增減變動情況。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發行費用,股票溢價發行的,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抵扣;股票發行沒有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支付發行費用的部分,應將不足支付的發行費用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⑻ 注冊會計師在採用函證方式審查上市公司的發行在外的股票時,函證對象應為

上市公司的發行在外的股票的登記和保管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公司),如果做選擇題B,因為不是ACD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CSDCC)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主管部門是中國證監會。
[編輯本段]歷史沿革
2001年3月30日,按照《證券法》關於證券登記結算集中統一運營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成立。同年9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深圳的分公司正式成立。從2001年10月1日起,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了原來隸屬於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記結算業務,標志著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制的組織架構基本形成。
[編輯本段]宗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宗旨是:建立一個符合規范化、市場化和國際化要求,具有開放性、拓展性特點,有效防範市場風險和提高市場效率,能夠更好地為中國證券市場未來發展服務的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
[編輯本段]基本職能
按照《證券法》和《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下列職能: 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依法提供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⑼ 公司要上市的話都要經過哪些審查垃圾公司能上市不有機會

垃圾公司上市的時代已經不存在了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產資信、財務狀況等進行審計、評估,並就相關事項出具財務狀況意見書、資產評估意見書以及法律意見書。然後公司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文件:申請報告、發起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股份有限公司籌辦登記證明;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3年來或自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名、蓋章的審計報告;就公司發行股票相關事宜由2名以上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簽名、蓋章的法律意見書;由2名以上的專業資產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名、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由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名、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股票發行的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審批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在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審批決定,並抄報證監會。

三、復審程序

經批準的股票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的,才能發行股票。

四、股份有限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證券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

根據《證券法》第21條的規定,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份有限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銷、包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3、代銷、包銷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銷、包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及日期;

6、違約責任;

7、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另外,《證券法》第24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五、向社會公布招股說明書及發行股票的通知,進行股票發售工作

招股說明書一般要在股票發售之前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證券報刊上。發行股票的通知也要在報刊上公開發布。通知中應當列明發行股票的數量、價格、發行時間以及發行方法。發行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1、股東姓名、名稱及住所;

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4、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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