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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1-08-27 06:14:33

㈠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 發行人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
1-1 發行人申請報告
1-2 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
1-3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1-4 公告的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薦人和律師出具的文件
2-1 保薦人出具的證券發行保薦書
2-2 保薦人盡職調查報告
2-3 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4 發行人律師工作報告
第三章 財務信息相關文件
3-1 發行人最近1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3-2 最近3年一期的比較式財務報表(包括合並報表和母公司報表)
3-3 本次收購資產相關的最近1年一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3-4 發行人董事會、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關於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
3-5 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有關部門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4-2 特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
4-3 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關於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4-5 附條件生效的資產轉讓合同
4-6 發行人全體董事對相關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編制說明:
前述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核需要, 可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材料。某些材料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應作出書面說明。保薦機構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及電子文件3份。 《認購邀請書》和《申購報價單》範本
[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
經[ *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本公司」)[ * ]年度第[ * ]次臨時股東大會(簡稱「股東大會」)批准,擬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簡稱「本次發行」)。本次發行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現發出認購邀請書(簡稱「本邀請書」),誠邀貴公司/您參與本次發行認購。以下為本次發行認購的具體事項,敬請認真閱讀:
一、認購對象與條件
1. 認購對象
本次發行的認購對象為[ * ]。
2. 認購數量
每一特定投資者的最低有效認購數量不得低於[ * ]萬股,超過[ * ]萬股的必須是[ * ]萬股的整數倍。每一特定投資者最多認購數量不得超過[ * ]萬股。
3. 認購價格
本次發行價格根據本邀請書第三部分所規定的程序和規則確定。
二、認購時間安排
1. 接到本邀請書後,貴公司如欲認購,應於[ * ]年[ * ]月[ * ]日[ * ]時前將附件《申購報價單》以傳真方式發至本公司(傳真號:[ * ])。
2. 本公司收到《申購報價單》後,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本邀請書第三部分所規定的程序和規則確定本次發行的價格、最終發行對象和股份分配數量,並於確定上述結果後盡快向最終發行對象發出《繳款通知書》。
3. 發行對象收到《繳款通知書》後,應在《繳款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將認購款匯至本公司指定的帳戶(具體帳戶為:[ * ])。認購款未按時到帳的,視為放棄認購。
三、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及分配股數的確定程序和規則
1. 本次申報價格
本次申報價格應不低於每股[ * ]元。
(認購人可以在該價格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認購股份數量,以增加[ * ]元的整數倍的形式確定其申報價格,每個認購人申報的價格不超過三檔。)
2. 認購確認程序與規則
(此處保薦人和上市公司應明確告知確認最終認購價格、發行對象及其分配數量的程序和規則。該程序和規則應當公平、公正,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四、特別提示
1. 凡決定參加本次認購的認購人須對本邀請書所附《申購報價單》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並將《申購報價單》於[ * ]年[ * ]月[ * ]日[ * ]時前傳真至本公司。
2. 凡被確定為最終發行對象的認購人,必須在《繳款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將認購款足額匯入本公司指定的帳戶。為確保認購款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到達指定的銀行帳戶,請在收到本邀請書的傳真件後盡快准備匯款事宜。
3. 本邀請書所附《申購報價單》為無條件確認書,接受人一旦申報,即有法律效力。
4. 本邀請書的發出、《申購報價單》的接收、《繳款通知書》的發出、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及分配股數的確認等認購事宜,由[ * ]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見證。
《申購報價單》如由授權代表簽署,須附上由法定代表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5. 本次認購的聯系人:[ * ],電話:[ * ],傳真號:[ * ]
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證券公司)
[ * ] 年 [ * ] 月 [ * ] 日
本認購邀請書附件:申購報價單
致:[ * ]股份有限公司
我單位收到並已詳細閱讀了貴方於[ * ]年[ * ]月[ * ]日發出的《[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和貴公司[ * ]年度第[ * ]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公告。經研究,同意按貴方確定的條件參加此次認購,本人在此確認:
一、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所確定的認購條件與規則。
二、同意:
1. 按每股[ * ]元的價格認購[ * ]萬股(大寫數字)
2. 按每股[ * ]元的價格認購[ * ]萬股(大寫數字)
3. 按每股[ * ]元的價格認購[ * ]萬股(大寫數字)
三、同意按貴方最終確認的認購數量和時間繳納認購款。
四、我方聯系人:
電話:
手機:
傳真: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或本人簽署
年 月 日

㈡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簡介

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73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㈢ 問定向增發的股價是從董事會預案前20天算起還是證監會批準的公司公告前20天算起

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另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具體規定請參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回答滿意的話請給分,謝謝

㈣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擬上市公司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四、滿足一定的財務指標

首先,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其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再次,最近一期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後,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五、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有哪些?發行人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並不存在以下情況:(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3)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存在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仲裁、訴訟或其他重大事項;(5)對稅收優惠存在嚴重依賴。

六、規范運行

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存在受到行政處罰或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等情形。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識,炒股技巧分享! 發行人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進行違規擔保或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佔用的情形。

㈤ 我們公司要發行股票融資了,股票是誰來定價,定價的依據是什麼啊。

以下回答的情況適用於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再融資,一般有三條路,配股、定向增發和可轉換債券。
問題是如何定價,誰來定價。我主要用例子來回答,理論什麼的可以翻書或網路!
首先,配股:
舉的是A公司的配股(前幾個月發正式公告)為例子
開始呢,這家公司想要融資,就要發公告說,公司怎麼怎麼了為了如何如何發展一定要多一點資金啦,宣告了融資的開始,也就是發布了融資的可行性公告。
於是就要開始配股啦!發布配股方案,裡面就會提及到底用什麼比例配股,大約怎麼定價,誰來定。
本次配股擬以公司截至2013年9月##日的總股本######股為基數,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過3股的比例向全體股東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關規定處理。若在配股發行股權登記日前,公司總股本由於派送紅股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而擴大,則配股基數同比例調整,配股比例不變,可配售股數同比例調整。最終配股比例授權董事會在發行前根據市場情況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以上是配股發行數量,按10:3的比例來發行,當然這只是方案,審核前的方案,這個比例是會變的。
之後就會提及到定價方式。
配股價格下限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公司每股凈資產,若在配股發行股權登記日前,公司總股本由於派送紅股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而擴大,則配股價格下限為公司總股本變動後的每股凈資產;配股價格以刊登發行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A 股均價為基數,採用市價折扣法確定;具體價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發行前根據市場情況與保薦人(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配股的價格有下限,一般以公司在某個時段的股價均價為基本,之後再折扣,再做調整。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再融資中,配股這種方式的定價主要是以公司原先市價為基準,再打個比如說六折或什麼折扣,之後再和保薦人商討之後根據市場情況作了調整再定下來。
接下來證監會審核,通過之後就會出公告了,在這個時候,每10股配售的比例定下來了,所以發行數量也確定了,價格也會確定下來。
同時要注意,配股的針對發行對象是該股票在公告發出當天下午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哦!

接下來就是,定向增發了:
也繼續舉栗子來說明一下,到底是怎麼定價的。啊當我對這個問題還不懂時,我請教了也是實習的一個師兄,他blabla說了一通理論我還是不懂,他直接讓我去看這家B公司的融資收購C公司期間發的公告,一看就明辣。
這個案子比較經典,涉及到並購和定向融資。
B公司以現金加股票購買兩個公司,同時要向不超過十個的特定投資者進行非公開的定向融資。
首先,先確定下交易方案,例如對於這兩家公司,現金和股票大概是以什麼什麼比例來購買的,發行多少股,然後要向這些特定投資者融資多少資金,這是交易方案的概況。
那麼這么確定要發數量多少的股票 來購買者兩個公司呢,就要進行標的資產的估值定價。
本次交易中,評估機構採用收益法和資產基礎法對C公司股東全部權益進行評估,最終採用收益法評估結果作為C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的定價依據。
評估機構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提出這家公司評估值為多少;之後買賣雙方互相友好砍價,最終定下一個雙方看著都順眼的價值來。
由於這個交易是用現金和股票一起結合購買的,而且還會加上對特定的其他投資者進行融資就變成了這個局面:
1、向特定投資者融資的錢,一方面作為購買的現金來用,一方面作為這個交易方案的其他流程的資金。
2、這筆購買的現金,給了C公司的股東,還缺個股票部分沒還上。
那麼這部分金額的股票,只有確定了價格之後才能確定支付多少股。
於是定價:
定價這方面,首先是欠的股票的價格。這個價格的確定在公告中是這樣的:
B向C公司股東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價格為定價基準日前20 個交易日B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即#元/股。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 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價=決議公告日前20 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總額÷決議公告日前20 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總量。
因此這樣就定價了,一般是一段時間公司股價的交易均值。給C公司股東發行股票數量也 確定下來了。
接著就要確定向不多於十個的特定投資者融資的股票定價:
本次向其他特定投資者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底價為 #元,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該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在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如上市公司實施現金分紅、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將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對發行價格作相應調整。
把一段時間段公司股價的交易均價打九折,作為底價,最低價哦!
之後向以下公司類型發邀請信辣!:
本次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方式為非公開發行,發行對象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其它境內法人投資者和自然人等不超過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資者。
發了好幾十封,很快有回信(其實是有時間限制的,過期不候的),符合標準的報價登記一下,從最高價排排排排到最低價,就有一個報價區間了。
根據以下標准:
根據《認購邀請書》關於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及獲配股數的原則,發行對象按認購價格優先、認購金額優先、原前20 名股東優先、收到《申購報價單》傳真時間優先、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的原則確定。
確定了個最符合原則的價格,根據每個公司提供價格和認購金額,確定哪幾個公司獲得了發行資格。
此時也確定了 對非公開定向融資的特定投資人的融資價格啦。

滿意請採納


㈥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條 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所屬業務人員或研究人員在參與首發股票推介活動時收受禮品或禮金;
(二)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詢價對象協商抬高或壓低股票價格;
所屬同一配售對象網上網下同時申購單一首發股票項目;
(四)提交有效報價或申購要約後應繳款未繳款;
(五)所屬配售對象利用非指定證券賬戶或銀行資金賬戶參與網下申購;
(六)行政法規、自律規則或新股發行公告中規定或約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主承銷商對其選定的推薦類詢價對象負有持續督導責任,並對其參與的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當主承銷商選定的推薦類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過程中出現無效申購等禁止行為時,該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均應承擔相應責任。主承銷商應保證其推薦個人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獨立性,嚴禁發生由於各類關聯關系所引發的不正當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協會提交年度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上年度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情況進行總結;
(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承銷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承銷辦法》和本細則對詢價對象的相關規定進行說明;
(三)如出現本細則中規定的禁止行為和異常行為,應在年度總結中如實寫明並說明原因。
第三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對上年度的推薦詢價對象工作進行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上年度推薦詢價對象工作的基本情況、業務培訓及持續督導情況;
(三)上年度推薦類詢價對象參與本公司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網下發行業務的情況;
(四)上年度推薦類詢價對象在參與本公司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時出現的本細則規定的禁止行為和異常行為,以及主承銷商的處理措施。
推薦類詢價對象不必單獨向協會報送年度總結。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組織對常規類詢價對象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參與情況,以及主承銷商的推薦詢價對象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由專項工作小組負責,工作小組由監管部門、協會相關工作人員以及部分行業專家組成。
第四十條 主承銷商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其中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談話提醒;
(二)警示;
(三)責令整改;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紀律處分包括:
(一)行業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一定期限內不受理其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的報備;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十一條 詢價對象發生本細則所規定禁止行為的,協會可對其採取的自律措施包括:
(一)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單一詢價對象累計出現第三十五條(三)、(四)、(五)(六)項所述情形不足3次,且經查非主觀惡意的,協會可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或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單一詢價對象累計出現第三十五條(三)、(四)、(五)(六)項所述情形達3次(含)以上,且經查非主觀惡意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詢價對象范圍通報批評或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三)出現第三十五條(一)至(六)項所述情形,且經查系主觀惡意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詢價對象范圍通報批評或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協會還可視相關詢價對象禁止行為情節的輕重在一定期限內不將其列入有效詢價對象名單。
主承銷商、詢價對象涉嫌違法違規的,協會應移交監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詢價對象發生本細則所規定異常行為的,協會可對其採取談話提醒的自律處理措施,同時可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限內不將其列入有效詢價對象名單。

㈦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修改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的有關規定,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進一步規范、引導借殼上市活動,完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並重組的支付手段,拓寬兼並重組融資渠道,提高兼並重組效率。
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將該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
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將《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
六、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
七、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八、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九、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㈧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常規類詢價對象的備案

第四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是指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依法設立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以及合規境外機構投資者。
第五條 常規類配售對象是指常規類詢價對象管理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范圍,可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包括:
(一)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四)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五)信託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六)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七)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
(八)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九)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
(十)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每個常規類配售對象應當指定2個證券賬戶(上海、深圳市場各1個)和1個銀行資金賬戶,參與首發股票網下申購業務。
第六條 申請成為常規類詢價對象或增加配售對象的機構應向協會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在協會完成備案後可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
第七條 申請成為常規類詢價對象或增加配售對象的機構向協會提交的備案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機構關於符合《承銷辦法》第七、八條相關條件的說明函。
(二)申請機構關於接受詢價對象相關監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諾函,包括以下必備內容:
1、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詢價制度的相關規定;
2、保證詢價對象備案文件的真實性;
3、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應以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4、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
5、接受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就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有關事宜進行的調查;
6、如果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並接受相關處罰。
(三)詢價對象業務聯系人信息,包括姓名、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話、電子信箱、辦公地址、郵政編碼。
(四)配售對象指定賬戶信息,包括自營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的名稱、指定證券賬戶信息(包括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和指定銀行資金賬戶信息(包括開戶銀行名稱、資金賬戶名稱、資金賬戶號碼、開戶銀行聯行行號)。指定賬戶一經備案,不得隨意變更。
(五)詢價對象資質證明文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自有資金具備投資A股資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或可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配售對象資質證明文件,其中以下類別證券投資賬戶分別需要提交:
1、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募集設立的批復復印件,基金備案確認函復印件,驗資報告復印件,基金合同復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2、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保基金組合資產規模說明函,社保基金組合投資管理合同復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3、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4、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設立批復或備案回執復印件,驗資報告復印件,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復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5、信託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6、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7、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保險產品的批復或備案回執復印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屬於受託代理投資業務的,應提交委託代理合同復印件。
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A股投資額度的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9、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企業年金確認函復印件,企業年金組合的資產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第八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首發股票的,協會不受理其相關證券投資產品的配售對象備案申請。

㈨ 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2017定向增發新規有哪些 最新定增股票一覽表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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