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公開上市股票意味著什麼意思
『壹』 終止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好事還是壞事
算不上好事,也不是壞事,原因就是,股市下跌,股價暴跌,上市公司大股東想弄虛作假,高價增發目的落空
『貳』 取消非公開發行股票對公司股票有影響嗎
這個要看公司經營業績如何
如果業績不錯,就是期望擴大經營規模,無所謂好壞。
如果業績很差,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好事,取消則是短期利空,因為公司改善經營狀態意識很強,一般後市會有其他利好動作。
『叄』 告訴你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利好還是利空
其為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屬於利好。
非公開發行股票為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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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2、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3、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肆』 撤回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代表什麼意思
公司遭大股東否決,不妙。
參考資料:http://tieba..com/f?kw=%B9%C9%C6%B1%B9%AB%CA%BD%D7%A8%BC%D2
『伍』 股票解禁意味著什麼
通常情況下,股票解禁意味著股票過了限售期,這些股票都可以進行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簡單來說,股票解禁的定義是限售股過了限售承諾期,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
一般情況,解禁當日開始解禁的股票就可以自由交易。股票解禁是對於那些限售股已經超過了限售的承諾期,允許其在二級市場上進行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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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股票解禁前有拉升的可能性,這是為了方便股票利益方可以在高位減持而導致的。如果在解禁前股價就持續下行,那麼到解禁時可以兌現的利潤就極為少了,因而利益方多數情況下會在前期維護下股價。當然也存在不拉升的情況,這些變化主要還是看主力資金的想法。
股票市場變化莫測,股票解禁後股價的漲跌和股市行情、個股的盈利能力等有關。另外,還要看解禁股掌握在哪些人手裡,如果是大股東、大機構或者國資股,且在股票解禁選擇繼續持股,那麼股價會趨於平穩,甚至上漲,還是要以實際漲跌為准。
『陸』 股票解除限售意味著什麼
股票解除限售意味著什麼?
股票解除限售即解除對限售股的上市禁止,限售股可以上市交易。那麼,股票解除限售意味著什麼呢?
限售股解除禁止上市之後,是肯定會導致股票供應量的增加的。而這通常也就意味著可能會有大量持股的人拋售股票,空方力量增加,而原來持有的股票就很有可能會貶值。尤其是限售股數量較多,占總股本比例較大的情況,一旦解除限售,很可能會對股價原有走勢造成重大沖擊。
從短期來看的話,股票解除限售一般是利空。不過也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個股效益明顯向好,那麼持股人也不一定就會拋售,還可能會增持。而這種情況的話,個股也可能繼續利好。而且股票價格最終還是會回歸其價值本身的,所以也是會逐漸淡化股票解除限售的影響的。
而股票在上市時之所以會有一部分被限制出售,主要也是為了維持股票價格的穩定。一般限售股的限制期都在一到三年左右。
『柒』 非公開發行股票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可以合法的低價攫取股票,侵害流通股股東的權益。因為發行股票就要攤薄凈資產、公積金以及未分配利潤等
『捌』 次解除非公開發行限售股份的數量 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一般地說,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
其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這兩大特質使得其能夠在許多國家獲得發行審核豁免。
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給予豁免,並不貶損證券法的目的與功能。證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資者獲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獨立投資決策的信息,以盡力消除認購者與發行人之間以及認購者內部一般投資人與機構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最終使證券市場這一以信息與信心為主導的市場得以穩健運行,市場效率得以發揮。[2] 因此,以強制信息披露為根本核心的現代證券法正是通過對中小投資人的保護從而實現現代法制所追求的實質公平。
而非公開發行的特質使之無需證券監管的直接介入即可達到這種公平,或者說,至少不會損害這種公平。
首先,非公開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作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在這種情形下,通常的證券監管措施,如發行核准、注冊或嚴格的信息披露,對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是一種監管資源的浪費。因此,給予非公開發行一定的監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證券法的功能、目標受損的前提下,使發行人大大節省了籌資成本與時間,也使監管部門減少了審核負擔,從而可以把監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監管、查處違法活動及保護中小投資者上,這在經濟上無疑是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