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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勃羅梭

發布時間: 2021-04-18 12:23:16

❶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論」是真的嗎

在這個問題上,我同意龍勃羅梭的「罪犯類型」理論。犯罪是由基因決定的,基因是通過遺傳獲得的。因此,罪犯是天生的,不是基於人們的自由意志而犯罪的。最後,龍勃羅梭將罪犯分為三類:

心理學中也有抵抗人格。人格的形成與出生後的成長有很大關系。這種人格的典型特徵是固執和強烈的願望,做以下兩件事:(1)在一定情況下,會努力克服早期的無能、軟弱和屈辱(即自尊創傷);(2)為傷害和榮辱報仇這種人格的形成過程稱為理想自我的反向形成,它包括:(1)壓抑和否定自己卑微的部分;(2)努力成為(或想像自己已經成為)自己卑微部分的絕對對立面,表現為理想的自我,或是優越的自我形象,並取得過去偉大事業所不能取得的成就,才能彌合自尊的創傷,贏得廣泛的尊重、權威和聲譽。綜上所述,有關先天性犯罪的理論有很多,但要找到和證明先天性犯罪的特徵還需要更多的研究。

❷ 為什麼說龍勃羅梭是犯罪學之父

義大利精神病學和犯罪學家切薩雷·隆布羅索(Cesare Lombroso,1836—1909)從進入維也納大學和帕維亞(Pavia)大學學習起,就對病理學發生濃厚的興趣;先後在帕多瓦、維也納和巴黎從事精神病學的研究,於1862年成為帕維亞大學精神病學教授,隨後任佩薩羅(Pesaro)精神病院院長、都靈(Turin)大學的法醫學和精神病學教授。在七十多年的歲月里,他寫出了大量著作,其中如《天才與瘋癲》(Genio e follia,1877)、《犯罪的人》(L

❸ 龍勃羅梭的主要著作

其主要著作有《天才與墮落》(1877年),《天才》(1888年),《女性犯人》(1893年),《政治犯和革命》(1895年)等。

❹ 龍勃羅梭因為哪部著作被譽為犯罪學之父

龍勃羅梭因為《犯罪人論》這部著作被譽為犯罪學之父。

❺ 龍勃羅梭犯罪人論

1、羅爾斯的《正義論》
2、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
3、博登海默的《法理學:法哲學於法律方法》
4、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
5、梁志平的《法辯:中國法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6、卡爾·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
7、台灣王澤鑒的《民法概要》
8、王利民的《民法總則研究》
9、陳興良的《規范刑法學第二版》
10、邁克爾·D貝勒斯的《法律的原則》
11、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12、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
13、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14、哈納克的《法律立法與自義》
15、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
16、龍勃羅梭的《犯罪人論》
17、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美法原理》
18、羅傑·科特威爾的《法律社會學導論》
19、亨利·萊維·布律爾的《法律社會學》
20、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

❻ 龍勃羅梭的社會評價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一經傳播,馬上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當看到龍勃羅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徵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 英國犯罪學家查爾斯·巴克曼·格林(1870-1919)經過12年的工作,領導一項研究計劃,根據96種特徵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個人還進行了1500次觀察,並作了300次其他補充觀察。指出:「事實上,無論是在測量方面還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體異常方面,我們的統計都表現出與那些對守法者的類似統計有驚人的一致。我們的必然結論是,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這種事情」在科學驗證的事實之上,戈林斷言,不存在天生犯罪類型,犯罪不是由遺傳而來的,他呼籲犯罪學家把心理特徵,特別是智力缺陷作為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加以研究。
在這種情況下,龍勃羅梭在後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重犯罪的遺傳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後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境與社會環境分不開,因此,龍勃羅梭分別研究了地理與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強調智力、情感、本能、習慣、下意識反應、語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與政治、經濟、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環境等社會因素與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天生犯罪人佔33%,由此形成綜合的犯罪原因論。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並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遽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復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系,更不能以其中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對於什麼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說:「實言之,每一現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於觀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斷語。」

❼ 犯罪人類學的創始人

犯罪人類學的創始人
該學科的鼻祖是巴倫·拉斐爾·加羅法洛。
巴倫·拉斐爾·加羅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1851年11月18日—1934年4月18日),是義大利法學家、犯罪學家,犯罪人類學的代表人物,現代犯罪學的創始人之一。加羅法洛與其老師龍勃羅梭、師兄菲利共同創立了犯罪實證學派,且三人都是實證主義犯罪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因此被後人稱為「犯罪學三聖」(holy three of criminology)。在其代表著作《犯罪學》中,他首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該書的出版標志著犯罪學從法學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門獨立學科。

❽ 你認同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嗎

剛看了網路的介紹,覺得這種理論如果是現在提出來,肯定會被當成民科的。有些先天存在問題的人確實會做出違反社會規范的事情,但將其解釋為返祖什麼的就有臆想的嫌疑了,而且很多罪犯並不具備先天的特徵。

❾ 龍勃羅梭與「天生犯罪人論」的翻譯是:什麼意思

龍勃羅梭與「天生犯罪人論」的翻譯是:Robethro and "born sinners"

❿ 龍勃羅梭的「犯罪人類型」理論有哪些

龍氏認為,犯罪是由基因決定的,這些基因通過遺傳而獲得,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並非基於人們自由意志而實施犯罪的。龍氏還歸納出這些天生犯罪人在體質和精神上的一些特徵,並認為對這些天生犯罪人應採取保衛社會的措施,或長期隔離,流放荒島,或閹割生殖器,對於無其它辦法者處死。可見,龍布羅梭天生犯罪人理論就蘊含著人身危險性的思想——人基於遺傳和體態等人類學因素而產生了犯罪的傾向,這種犯罪傾向即是人身危險性。加羅法洛師承龍布羅梭,1880年出版《危險狀態的標准》一書,他把這種危險狀態視為某人變化無常,內心所固有的犯罪傾向。
龍布羅梭將犯罪原因僅僅歸結為人類學上的因素,認為犯罪人是天生的,犯罪傾向是與生俱來的,理論上固然有其荒謬之處,但他首先把研究的重點從對犯罪行為法律概念的抽象分析轉向犯罪人、犯罪條件和犯罪原因上,實現了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劃時代的轉變,為人身危險性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加羅法洛雖然也是刑事人類學派的代表,並且「認為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素質無法克服或改變」,但同時又認為「即使有潛在犯罪傾向的表現,往往由於外在條件的『有力配合』而可以抑制」。也就是說,加羅法洛認為人身危險性是可以抑制而不是必然轉變為犯罪的。認識犯罪人的人身特徵即人身危險性,被認為是19世紀刑事人類學派留給後世的重要思想遺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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