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二審結果
1. 於歡案二審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是怎麼回事
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於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鑒於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於歡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於歡母親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於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於歡的犯罪行為給上訴人杜洪章等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嚴建軍、程學賀造成的物質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原判認定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這個案件歷經了那麼長時間,終於落下帷幕。個人認為對於判決還是比較人性化的。也是沒有褻瀆法律。
2. 辱母殺人案的真相是什麼,於歡上訴有結果了嗎
2016年4月14日,女企業家蘇銀霞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污辱蘇銀霞。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
2、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債人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污辱蘇銀霞。有人報警,民警來到進入接待室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3、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 於歡案判決書下來了嗎
於歡二審案判決書下來了。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於歡,男,1994年8月出生,山東省冠縣人,漢族,高中文化。蘇銀霞兒子、「辱母案」當事人。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員工。
2016年4月14日,女企業家蘇銀霞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污辱蘇銀霞。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3)於歡二審結果擴展閱讀:
二審開庭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自3月26日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先後赴冠縣、聊城、濟南等地,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工作。
一是聽取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和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匯報,審閱了全部卷宗材料。
二是實地查看案發現場。通過測量現場距離、繪制現場示意圖、訪問在場人員等方式,盡可能還原案發時當事人所處位置,為准確認定事實、界定責任奠定基礎。
三是復核主要證據。圍繞案件事實和輿論關注焦點,提審上訴人於歡2次、復核主要證人19人、調取重要書證50餘份,進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實。四是核查關聯案件。對輿論同時關注的吳學占等人涉黑、蘇銀霞等人涉嫌集資詐騙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組聽取了辦案單位的匯報,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並已責成山東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認真調查,依法處理。五是組織專家論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於歡案涉及的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論證,聽取意見和建議。
4. 於歡案二審為何由無期改判5年
談及於歡案,二審主審法官、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吳靖18日在北京表示,通過二審開庭審理,最大限度地還原整個案件的事實情節,並在此基礎上通盤考慮天理、國法、人情,最終依法作出裁判。
吳靖是在「中國司法,不負江山不負卿——中國長安網2017年度照片發布暨向中國美術館捐贈儀式」上作如上表述的。當日,包括於歡案二審宣判現場在內的25幅照片入選中國長安網2017年度照片,其中10幅永久性入藏中國美術館。
於歡案因「刺死辱母者」的相關報道,備受輿論關注。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同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5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該案中,司法與輿論良性互動,互聯網輿論場由此發出「中國司法:不負江山不負卿」的聲音。
對於輿論關切和法治之間的關系,吳靖結合於歡案表示,這是因媒體報道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一起刑事案件。社會關注度之高,歷年來少有,應當說是空前的。
吳靖說,從媒體報道和網上評論的情況看,盡管說法上各不相同,但絕大多數媒體和社會公眾都希望二審法院能通過二審審理,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之上,依法辦案,作出公正的處理。
「從這個角度來說,輿論和我們法院的目標和出發點是一致的。」
吳靖認為,作為法院而言,面對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時,首先要認真梳理社會關注的問題有哪些,同時認真研究引發社會關注的原因是什麼,更重要的是要把社會關注作為改進工作、補齊短板的一個巨大動力,同時要以實事求是、開誠布公和真誠的態度,對社會所關注的問題給予積極的回應。
5. 於歡案宣判稱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據報道,6月23日上午於歡故意傷害一案公開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顯示,上訴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原判認定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
6. 於歡案件過程
法律制裁彰顯鐵面無私的法治力量,而量刑的變化同時也體現了司法的公正與人性化!
「我是於歡,昨天(11月18日)上午開完庭,法庭宣布刑滿釋放,到家的時候大概中午11點多。」11月19日,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在今日頭條發文表達輕松的心情。
於歡案的辯護律師殷清利向華商報記者證實,於歡獲釋後已回到聊城家中與親人團聚。「他和我微信視頻,跟我聊了一下。」殷清利說於歡的欣喜之情溢於言表。
法院認為,於歡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結合其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等因素,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對罪犯於歡減去余刑釋放。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於歡的5年有期徒刑實際服刑4年7個月零4天。於歡透露:「我在監獄里表現還算優秀,原本2021年4月14日刑滿,減了4個多月的刑期。」
>>獲釋回家
感覺有點不真實
談到獲釋回家的感覺,於歡曾擔心自己在做夢。「一直到現在,我還感覺有點不真實,擔心還活在夢中,雖然天天都在想能早點回家,但真到了這一天,還是感覺不真實。到了家以後,也是這種感覺,就擔心這是個夢,以為是這個夢還沒醒。看到家人,看到熟悉的環境,這也是夢里出現場景。」
「回來的第一件事,我擁抱了我的母親,我的姐姐,我的姑姑,尤其是我的姑姑,她一直為我家的事情奔波忙碌。」於歡表示,「我媽媽之前也會見過我,但那時只能看到觸摸不到,這次終於摸到了媽媽,那種真實感特別強烈。」
回到家裡,於歡理了發、洗了澡,「去去晦氣,准備迎接以後的新生活。經過這么長時間終於團聚了,長期分離之後的重逢讓我更加珍惜。希望以後的生活都會好好的。」
>>後悔犯法
當時有些沖動,代價很大
回首4年前捅刺辱母的暴力催債人的舉動,於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雖然說他們有過錯,我的做法還是有點重,帶來了那麼大傷害。感覺當時有些沖動,自己的行為帶來了傷亡,給被害人和他的家庭帶來的痛苦無法彌補。後悔觸犯了法律,代價很大。對我媽媽那邊,我只求她不怪我就行了。」
談及監獄生活,於歡說在監獄里想家人,想盡快恢復自由,渴望無拘無束的生活。孝順的於歡承認在服刑期間,還考取了營養資格師,「過幾天給母親嘗試搭配一下食物。」於歡表示想盡自己努力傳播正能力,為社會做貢獻。
於歡不忘表達感謝之情:「感謝公檢法各級部門,給了我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感謝殷清利律師、感謝媒體朋友,感謝所有關心我的好心人。」 華商報記者 李華
律師說法
多個案件得益於於歡案推動的社會效果
殷清利律師向華商報記者證實,於歡從無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在微信視頻交流中,於歡特別向他表達了謝意。「我今天開庭,在休庭間隙,我們微信視頻,有時間再跟他見面。」
殷清利介紹:「我們代理他們家的案件不是單單只有於歡案這一個,應該是圍繞於歡案總共涉及他們家4個系列案件,有非法侵佔案,有吳某某的涉黑案,還有於歡的民事訴訟案件。這些案件經過不到4年,包括於歡他們家人可能都感覺不到這個時間過長,這是因為中間有其他案件一直在推進,所以說感覺時間過得要快一些。」
「於歡案作為近幾年來正當防衛影響較大的、司法解釋和規則推動的一個典型案件,後期很多案件審理,也是得益於於歡案推動的社會效果。」殷清利表示,他代理的雲南唐雪案就是受於歡案的影響。
7. 震驚一時的於歡案主角於歡,最終被法院二審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大家對此有沒有異議
終審判了五年,這個判決我個人沒有異議,我肯定這種判決。催收這一塊實際就是金融代理。那麼作為代理方自身要評估風險,特別是要做出如果出現不可控狀態下的風險的對付辦法。催收是金融業最底層的事業也是最後防線。那這個最後防線是很累很辛苦的。如果催收和被催收的出現死亡那就是悲劇慘劇,死了什麼事都解決不了只會造成流血有流淚一輩子的痛苦。只有活著才能解決問題。
8. 於歡案二審與一審對比有哪些改變
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
2017年5月27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8)於歡二審結果擴展閱讀
如何認定於歡行為性質
1.從防衛意圖看,於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
2.從防衛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續性、復合性、嚴重性的現實不法侵害。
3.從防衛時間看,於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
4.從防衛對象看,於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
5.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9. 於歡案二審宣判結果是什麼
2017年6月23日,於歡案二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一審判決:此案一審由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罪。聊城中院於2016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合並審理 。
聊城中院隨後做出判決: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開庭: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表示,將在該案二審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監督職責。對社會公眾關注的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成立由反瀆、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
(9)於歡二審結果擴展閱讀
於歡案的社會影響
1、查明事實真相,法庭庭審才是最好的平台。隨著二審法庭調查的深入,於歡案的來龍去脈和事實真相逐漸呈現在公眾面前,有些細節第一次為公眾知悉,此前各種缺乏憑據的猜測得以平息,評論者的情緒也趨向客觀、理性。
2、在司法領域,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也是最好的穩壓器。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可以消弭各種誤解和猜忌。於歡案的公開二審再次說明了這一點。通過全程公開,打消了公眾對「暗箱操作」的憂慮,使一些偏離正軌的公眾輿論回歸理性。
3、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對司法機關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來說,是一項崇高的要求。其中不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訴求。從包括於歡案在內的個案做起,通過司法公開、釋法說理,推動全社會的法治信仰、維護司法權威,應該是司法機關的使命
10. 山東於歡殺人案二審結果如何
二審已經結束,沒有當庭宣判。這個如果不判正當防衛,那麼中國法制就是個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