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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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1號修改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 《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公司設立登記,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第九條 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並於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 注冊資本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中屬於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其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情況。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和臨時賬戶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說明其權屬情況、轉移或者承諾情況;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並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後,經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第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注冊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第十四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變更前後的注冊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和入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注冊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會應當就股東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出資作出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的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出具驗資證明,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注冊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十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或者轉移過戶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的,屬於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十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規定交付貨幣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按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注冊資金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②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學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的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登記管理。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審查公司注冊資本,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予以核准;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不予核准。
第三條 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公司設立登記或者變更注冊資本時提交的驗資證明,須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出具。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驗資證明由驗資報告及附件組成。驗資報告應當以文字報告的形式確切地表述驗證的內容。驗資報告須由注冊會計師簽字或者蓋章、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第六條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應當在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第七條 注冊資本中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其認繳的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所在地銀行的「專用帳戶」。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用帳戶」內的資金。
「專用帳戶」的開立、撤銷及該帳戶資金的劃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注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
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的,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過戶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九條 注冊資本中以工業產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工業產權轉讓登記事宜做出規定。
其中以專利權出資,其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以注冊商標出資須由商標主管部門審查的,按有關規定先由商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能作為出資。
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依法辦理工業產權轉讓登記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 注冊資本中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非專利技術的轉讓事宜做出規定。
公司成立後一個月以內,非專利技術所有人與受讓人(公司)應當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金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中屬於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的,應當經國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門鑒定或者認定。
第十二條 注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土地使用權出資事宜做出規定。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使用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能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注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後方能作為出資。
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須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國有資產評估結果依法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進行確認;非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或者依法不需進行確認的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由股東或者發起人認可,驗資機構進行驗證。
第十四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驗資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的名稱或者姓名;
(三)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開戶銀行和專用帳戶的帳號;
(五)股東繳納出資情況;
(六)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結果以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驗資報告,除載明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載明設立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比。
第十六條 驗資報告應當附以下有關文件:
(一)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銀行出具的企業登記注冊入資憑證;
(三)以實物出資的,附實物轉讓清單;
(四)以專利權出資的,附專利證書復印件和專利登記簿副本復印件;
(五)以注冊商標出資的,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附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以非貨幣出資的,附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確認書或者股東、發起人認可證明。
第十七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股東會決議;
(三)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和公司債務清償報告或者債務擔保證明;
(四)公司以合並、分立而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合並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合並、分立公告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證明,並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五)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股份有限公司因發行新股而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再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應當對注冊資本增加部分或者減少後的注冊資本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的名稱或者姓名;
(三)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原注冊資本額;
(五)申請變更後的注冊資本額;
(六)新增注冊資本的繳納情況;
(七)開戶銀行和帳號;
(八)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載明公司債務清償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業技術、土地使用權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注冊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工業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因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補交的數額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注冊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該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並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或者備案內容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不符的,視為虛假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轉移財產權、驗資機構或者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注冊資金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③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摘錄)
(2005年12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2號將修改後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予以公布)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條 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九條 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六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④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後的注冊資本應當不少於最低限額。 撤銷公司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變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並予以公示。
對涉及變動內容不屬於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⑤ 公司注冊資金怎麼規定的怎麼營業執照上有多有少
第22號《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局長王眾孚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公司名稱;(二)公司類型;(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四)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公司名稱;(二)公司類型;(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
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
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二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
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⑥ 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有什麼管理規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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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注冊資金的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
《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公司設立登記,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第九條
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並於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
注冊資本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中屬於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其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二)類型;(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情況。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和臨時賬戶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說明其權屬情況、轉移或者承諾情況;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六)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並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後,經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第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注冊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第十四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二)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四)變更前後的注冊資本數額;(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和入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注冊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會應當就股東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出資作出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的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出具驗資證明,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注冊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十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或者轉移過戶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的,屬於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十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規定交付貨幣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按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一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注冊資金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出資比例結構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准「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范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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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公司法中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20%有哪些規定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貴公司增加註冊資本20%沒有進行變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⑧ 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的規定有何變化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8)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
虛報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條:
假冒公司名義的法律責任: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新公司法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並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