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
1. 國家能源局是什麼級別
國家能源局是編制中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正部級單位國家發改委管理。
機構重組: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指出,國務院將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制。
方案提出,將現國家能源局、電監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
主要職責是,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同時,不再保留電監會。改革後,國家能源局繼續由發展改革委管理。
(1)國家能源局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送審稿和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准。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其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2. 國家能源局頒發的電工進網許可證全國統一嗎
國家能源局頒發的電工進網證是全國通用.
特種作業操作證全國通用,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3. 國家能源局 > 綜合處主任科員及以下 好考嗎
主任科員是正科,副主任科員是副科,本科是科員,專科有可能是辦事員。
該職位名稱,表示不是專業部門,是綜合管理部門的非領導職務,也就是普通辦事的。如果是雙學士或者碩士,考上後轉正定級為副主任科員,博士是主任科員。其他在職公務員考上,按相應級別來套。但科長以上的就不能考了。
4. 國家能源局有幾個司局
9個司局。
國家能源局共設綜合、政策法規、發展規劃、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國際合作司九個司,編制112人。2013年3月,《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5. 國家能源局專業考試
考能源專業,不是學能源的看來沒戲.
6. 國家電網與國家能源局的關系
電網是央企,從這個角度看屬國資委管。央企一把手都是由中組部任命的。能源局下有電監會,其主席跟電網老總一樣都是正部級。
國家電網公司(State Grid),簡稱國家電網、國網,成立於2002年(壬午年)12月29日,是經過國務院同意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單位。公司作為關系國家能源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以建設和運營電網為核心業務,承擔著保障更安全、更經濟、更清潔、可持續的電力供應的基本使命,經營區域覆蓋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覆蓋國土面積的88%,供電人口超過11億人,公司員工總量超過186萬人。公司在菲律賓、巴西、葡萄牙、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連續三年,公司名列《財富》世界企業500強第7位,是全球最大的公用事業企業。 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國家能源局屬於副部級單位 ,國務院組成部門發改委直屬機構。
國家能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綜合司。
(二)政策法規司。
(三)發展規劃司。
(四)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
(五)電力司。
(六)煤炭司。
(七)石油天然氣司(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九)國際合作司。
7. 從國企借調到國家能源局,前途如何
看是借調,還是借調期限結束後就留在了國家能源局。
如果是普通的借調,後面還要回國企,其實和待在國企是一樣的。
如果借調完了之後是可以留在國家能源局的話,那麼前途很好,國家能源局畢竟是國家級的單位,很有前途,國家能源局出現了很多「大老虎」,證明這個單位是非常有油水的,如果沒有油水也就不會有大老虎出現了,總之如果能留在國家能源局的話,前途大大的。
8. 國家能源局電話
很高興能夠回答你的問題。
機關受理機構為國家能源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咨詢電話:010-68505051。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回答】
9. 國家能源局待遇怎麼樣,想考哪裡的公務員,請知情者透露
國家級別的單位,待遇都不會差,單位內部不同職位工資待遇會有差別
10. 國家能源局的機構職責
(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能源行業標准,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四)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六)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准入條件、技術標准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七)擬訂國家石油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八)牽頭開展能源國際合作,與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議,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天然鈾等)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九)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十)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