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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

發布時間: 2021-08-24 07:00:34

㈠ 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具體內容

2015年9月1日國家食葯總局頒布實施《食品安全法》,12月9日,國家食葯總局徵求實施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5年12月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防止和減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指導全國食品安全工作,擬定國家食品安全戰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決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規劃,協調處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制定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國家食品安全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加強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保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經費、技術支撐等落實到位,對發生的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照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確定。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轄區面積、人口數量、監管對象等情況,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執法協助、宣傳教育等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等隊伍,協助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課程,強化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普及,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獎勵專項項目和資金,對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標准制定、監督檢查、重大活動保障、突發事件應對、案件查處以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社會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公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通報。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將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下列食品及相關有害因素作為重點監測對象:
(一)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二)易對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的;
(四)在境外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
對已經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監督抽檢。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結果等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及時進行跟蹤評價和修訂。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按照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環節的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和進出口食品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農葯、獸葯殘留和其他污染物質的風險監測;國務院糧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原糧中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質的風險監測。
相關部門應當對各自承擔的食品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組織會商,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機構以及社會第三方技術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監測方案和工作規范開展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通報、會商機制,匯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分析報告,並在7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發現可能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中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發現存在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通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食品安全調查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風險控制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風險排查,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召回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
第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計劃,建設和管理全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基礎資料庫,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基礎數據收集和方法研究等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交流機制,共享風險評估數據和資料。
鼓勵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機構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第十八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組建和管理。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方法和要求,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解釋和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對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的,應當向國家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國家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及時開展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對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由相關評審委員會會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
第二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食物消費量狀況、影響食品安全的環境因素、總膳食研究、公眾認知程度等基礎數據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日常監管、監督抽檢、案件查處、專項整治等監督管理信息以及輿情信息進行綜合評價,對經評價認為可能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應當依職責及時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應當做到科學客觀、公開透明、及時有效、多方參與、溝通協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食品相關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等參與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促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規范,建·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由食品、公共衛生、臨床醫學、新聞傳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咨詢委員會,為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提供咨詢建議並參與風險交流。根據需要,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咨詢委員會可以就風險交流的事項徵求社會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新聞媒體等方面的意見,邀請相關方面代表參與風險交流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制定食品安全標准管理辦法,組織立項、起草、審議、頒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
鼓勵科研機構、技術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快制定餐飲服務中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范圍和使用量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以及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中急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規劃及其實施計劃,組織立項、起草、審議、頒布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新食品原料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准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准違反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公布後,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准即行廢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廢止情況。
第三十條 企業標准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報備的企業標准負責。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產經營規模、技術條件、食品安全要求等因素,制定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范。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范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專門從事食品運輸的經營者不得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采購、使用、貯存、運輸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質;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
禁止在食品添加劑中違法添加葯品、食品添加劑原料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三十三條 專門從事食品半成品、提取物等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電話、會議、講座等形式銷售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受託方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委託方對委託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受託方對其生產行為負責。
委託生產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匯總公布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並對其安全性進行跟蹤評價。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材料,應當包括相關行業組織提供的技術上確有必要的證明材料、專業技術機構提供的安全性評估意見、相關標准研製情況及其標准文本等。
第三十七條 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物質目錄的物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我國具有食用歷史,且未發現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
(二)在古籍中有食用記載,未發現毒性記錄;
(三)列入國家葯品標准;
(四)能夠保持相關物種資源發展的可持續性,不會對野生葯材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且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的野生動、植物;
(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和保存進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檢驗、召回和停止經營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實現食品可追溯。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協助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以授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供貨商遴選的管理;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並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並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食品安全專業知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需要輻照的,應當委託具有輻照資質的單位進行,並按照輻照食品相關標准實施檢驗。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將輻照裝置單位加工處理食品情況、使用輻照食品原料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企業標准、風險分級標識、檢查檢驗結果、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處置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需求,在較大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肉製品、乳製品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中推行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第四十六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自行檢驗或者委託檢驗。
食品保質期少於常規檢驗所需期限的,可以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注冊證書,核對所載明內容與產品標簽標注內容是否一致,並留存注冊證書復印件。
第四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超過保質期的、變質的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登記造冊,在有明確標識的場所單獨存放,及時予以銷毀或者採取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倉儲、物流配送企業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託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的管理,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滿足食品安全要求。
受託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按規定查驗並留存委託方身份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合格證明文件、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並承擔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十條 專業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等信息表明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貯存、運輸活動中可能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食品貯存、運輸需要溫度、濕度等控制的,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並保持設施設備的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冷鏈運輸。
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過程中,不得添加非食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五十二條 食品貯存、運輸應當有記錄,保證貯存、運輸過程可追溯。
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在自製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公示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及使用量等。
第五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務,應當與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簽訂委託合同,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五十五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按照衛生規范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設有食堂的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築工地等單位應當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風險隱患,並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對外承包食堂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承包人落實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食品安全治理,明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防範食品安全事故。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應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食品,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五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聘用餐飲服務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銷售台賬制度,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添加劑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IP審查許可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信息向平台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平台上公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網路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查詢。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網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違法信息。
第六十一條 網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網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范圍應當與其實體交易的許可范圍一致。
第六十二條 網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頒發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網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第六十三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在高風險食品種類和較大規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逐步推行食品安全電子追溯體系。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信息化手段採集、記錄生產經營數據信息。
第六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批發市場等應當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相關數據信息。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入網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並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開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實施分級管理:
一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
二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
三級召回:標簽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且一般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72小時內啟動召回。

㈡ 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存在哪些問題

食品安全法實施即將滿一年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還需加快完善
二是食品檢驗檢測能力嚴重不足,食品檢驗制度在透明和監督方面有一定的缺失。
三是基層監管執法能力薄弱
四是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困難
五是食品生產監管仍然面臨困境。
六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尚有待完善。
七是食品召回制度實施中有一定困難。
八是假一罰十往往不足以彌補消費者損失。
而且對於公安機關人員來說由於食品安全法實施時間不長,一些配套的執法機制、執法制度、執法力量等尚未及時跟進到位,工作中還面臨著一些實際困難和問題。比如,由於缺少配套條例和具體裁量標准,對一些嚴重違法情形適用行政拘留的手段運用不夠;行政執法部門向公安機關主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還有待提升;具體執法辦案實踐中鑒定機構難找、鑒定意見難出、鑒定周期過長等問題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涉案物品處置難問題還普遍存在;公安機關專業偵查力量不足,發現打擊能力還不適應,等等。

建議:
一、更新監管理念,提高執法能力
二、完善執法細則,綜合執法,盡快出台具體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裁量標准,切實用足用好必要的行政拘留等手段
三、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四、加強地方監管力度
五、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建立全面、系統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六、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分段監管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
七、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食品安全執法信息共享平台,實時錄入行政處罰信息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實解決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降格處罰等問題
八、進一步暢通鑒定檢測綠色通道,明確涉案物品處置的主體責任、處置程序,為案件偵辦工作有序開展提供有效保障;四是切實加強食品葯品犯罪專業偵查力量建設,配齊配強專業人員,強化裝備經費保障,著力提升打擊食品犯罪的專業化水平。

不過總體來看,我國的食品安全已經達到一個相當好的狀態,這是毋庸置疑的。不管是從國際橫向比較,還是從中國的發展縱向比,都有很大進步。《食品安全法》的實施表明了我國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決心與信心,是我國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嶄新起點,要真正實現並保障全國人民的食品安全,還需要社會的齊心協力,相信在政府、企業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夠得到切實的貫徹實施。

㈢ 食品安全法規定

正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

答案B
本小題考查的是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說明依法行政,必須堅持權責統一,B符合題意。

㈤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法什麼關系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是依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是食品安全法的具體細化。
區別:食品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屬於法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屬於行政法規。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路,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第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第八條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第九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第十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第十一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三)風險涉及范圍;(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第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准
第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准,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並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五條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九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准。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三條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食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六章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准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七章處置
第四十三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製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後,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五十一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並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採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製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製定、實施生產過程式控制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採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並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第五十八條進口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採取措施並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㈦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規草案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起草草案的總體思路

一是進一步明確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強化事先預防和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二是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責,完善分段監管工作中的協調、銜接與配合。三是將食品安全法確定的較為原則的制度加以具體化,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對食品安全法已經作出具體規定的內容,實施條例不再重復規定。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57條,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明確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為了落實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草案從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確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安全可控的角度,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一是明確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1)明確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2)制定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措施;(3)建立食品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記錄制度。二是建立食品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制度。三是規定餐飲服務者的安全管理責任:(1)制定並實施原料采購控制措施,確保所購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准;(2)認真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3)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二)強化食品安全分段監管工作中的協調、銜接與配合。

為了促使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起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有效執行食品安全法確立的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草案進一步細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職責規定,強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監管工作中的協調、銜接與配合。一是強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協調配合機制的責任。二是明確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標准規劃的制定等工作的負責部門。三是強化了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

(三)細化食品安全法的有關法律制度。

為了確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准確執行,草案對食品安全法中較為原則的制度作了具體規定,以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一是規定了應當啟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情形。二是細化了召回食品的處理制度。三是規定了食品復檢制度。四是細化了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注冊制度。五是明確了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的內容。

此外,草案還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三、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全文,請到「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查找,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於2009年5月4日前登錄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二)修改意見也可以於2009年5月4日前,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信函方式郵寄的,請在信封上註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字樣。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郵政編碼:100017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什麼時候起實行

現行的《食品安全法》是201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中國食品立法司法重要歷程如下: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正式施行,旨在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

2006年,修訂食品衛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計劃。此後,將修訂食品衛生法改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後因三鹿奶粉引發的「三聚氰胺事件」爆發,又進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獲得通過,並於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

2009年,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國務院頒布實施《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落實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強化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責任,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2013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修訂草案經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4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實施以來迎來首次大修,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㈨ 食品安全法什麼時候實施

2009年6月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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