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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

發布時間: 2021-08-25 09:33:02

1.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農產品方面有哪些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葯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八十八條規定: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規定: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2. 食用農產品標簽是什麼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去超市或者農貿市場的時候,可以看到一些農副產品如:糧食、蔬菜、茶葉、乾果、食用油等產品上都貼有相應的農副產品標簽,

上麵包含了品名、產地、計價單位、價格、規格型號、等級等,那你知道這種農副產品標簽是如何製作出來的嗎?接下來利用標簽製作軟體設計製作下相應的農副產品標簽,有關步驟可供參考:

在標簽製作軟體,新建標簽之後,在文檔設置-畫布中,設置背景顏色,勾選列印背景,點擊確定。

3. 初級農產品和食用農產品區別

1、范圍不同:食用農產品包括經粗加工或初級加工的產品。例如,《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第二條規定,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糧食、油料、蔬菜、瓜果、茶葉、菌類、畜禽、禽蛋、奶產品、水產品、蜂產品等植物、動物、微生物產品,以及經過清洗、分揀、打蠟、乾燥、去殼、切割、分級、包裝、冷凍等粗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未經加工或者僅經過挑揀、乾燥、粉碎、分割、保鮮、包裝等方法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包括糧食、蔬菜、水果、乾果、竹筍、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產品及食用菌等產品。

2、來源不同:對於農產品初加工應當區別對待,既不能一刀切地認定屬於農業生產活動,也不能一刀切地認定為《產品質量法》所稱的加工、製作。如果僅是對農產品進行簡單處理以便利用或銷售,按習慣視為農業生產收獲環節之一的,此類簡單處理後的產品仍視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所稱的農產品或食用農產品,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而非《產品質量法》。

3、環節不同:對農產品的初加工,並非習慣上視為農業生產收獲環節,而是足以認定為《產品質量法》所稱的加工、製作的,此類初加工後的產品就不屬《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所稱的「農產品或食用農產品」,而應適用《產品質量法》或《食品安全法》進行監督管理,有關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4. 食用農產品具體包括哪些產品公司注冊的時候經營范圍需要詳細列明嗎

你好,食用農產品具體包括 和不包括的內容 比較多。公司注冊的時候,經營范圍中只需寫明「食用農產品(不含生豬產品)」具體的包括的范圍如下:
食用農產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范圍包括:
一、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圍包括:
(一)糧食
糧食是指供食用的谷類、豆類、薯類的統稱。范圍包括
1.小麥、稻穀、玉米、高粱、穀子、雜糧(如:大麥、燕麥等)及其他糧食作物。
2.對上述糧食進行淘洗、碾磨、脫殼、分級包裝、裝缸發制等加工處理,製成的成品糧及其初製品,如大米、小米、麵粉、玉米粉、豆麵粉、米粉、蕎麥麵粉、小米麵粉、莜麥麵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麥片、甘薯片、黃豆芽、綠豆芽等。
3.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麵皮、米粉等糧食復製品。
註: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麵、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二)園藝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總稱。范圍包括
(1)各種蔬菜(含山野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對各類蔬菜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將植物的根、莖、葉、花、果、種子和食用菌通過干制加工處理後,製成的各類乾菜,如黃花菜、玉蘭片、蘿卜干、冬菜、梅乾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鹹菜、醬菜和鹽漬菜等也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註:各種蔬菜罐頭(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下同)及碾磨後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2.水果及堅果
(1)新鮮水果。
(2)通過對新鮮水果(含各類山野果)清洗、脫殼、分類、包裝、儲藏保鮮、乾燥、炒制等加工處理,製成的各類水果、果乾(如荔枝幹、桂圓干、葡萄乾等)、果仁、堅果等。
(3)經冷凍、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註: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3.花卉及觀賞植物
註: 通過對花卉及觀賞植物進行保鮮、儲蓄、分級包裝等加工處理,製成的各類用於食用的鮮、乾花,曬制的葯材等。
(三)茶葉
茶葉是指從茶樹上採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經吹乾、揉拌、發酵、烘乾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圍包括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註:精製茶、邊銷茶及摻兌各種葯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種植物的根、莖、葉、果實、花或者胚芽組織等初級產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欖仁、棕櫚仁、棉籽等)。
2.通過對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糧食的副產品等,進行清理、熱炒、磨坯、榨油(攪油、墩油)等加工處理,製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餅粕等副產品,具體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餅粕、豆餅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註:精煉植物油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五)葯用植物
1.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葯原葯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
2.通過對各種葯用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進行挑選、整理、捆紮、清洗、晾曬、切碎、蒸煮、密炒等處理過程,製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葯材。
3.利用上述葯用植物加工製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葯飲片。
註:中成葯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製糖的各種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過對各種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進行清洗、切割、包裝等加工處理的初級產品。
(七)熱帶、南亞熱帶作物初加工
通過對熱帶、南亞熱帶作物去除雜質、脫水、乾燥等加工處理,製成的半成品或初級食品。具體包括:天然生膠和天然濃縮膠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澱粉、腰果仁、堅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可食用的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產品,如谷類、薯類、豆類、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藻類植物等。
可食用的乾花、乾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也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二、畜牧類
畜牧類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圍包括:
(一)肉類產品
1.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包括各類牲畜、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經濟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2.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通過對畜禽類動物宰殺、去頭、去蹄、去皮、去內臟、分割、切塊或切片、冷藏或冷凍等加工處理,製成的分割肉、保鮮肉、冷藏肉、冷凍肉、冷卻肉、鹽漬肉,絞肉、肉塊、肉片、內丁等。
3.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
4.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製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
註: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製品,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二)蛋類產品
1.蛋類產品。是指各種禽類動物和爬行類動物的卵,包括鮮蛋、冷藏蛋。
2.蛋類初加工品。通過對鮮蛋進行清洗、乾燥、分級、包裝、冷藏等加工處理,製成的各種分級、包裝的鮮蛋、冷藏蛋等。
3.經加工的鹹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註: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三)奶製品
(1)鮮奶。是指各種哺乳類動物的乳汁和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的乳汁。
(2)通過對鮮奶進行凈化、均質、殺菌或滅菌、灌裝等,製成的巴氏殺菌奶、超高溫滅菌奶、花色奶等。
註:用鮮奶加工的各種奶製品,如酸奶、乳酪、奶油等,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四)蜂類產品
1.是指採集的未經加工的天然蜂蜜、鮮蜂王漿等。
2.通過去雜、濃縮、熔化、磨碎、冷凍等加工處理,製成的蜂蜜、鮮王漿以及蜂蠟、蜂膠、蜂花粉等。
註:各種蜂產品口服液、王漿粉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五)其他畜牧產品
其他畜牧產品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可食用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如動物骨、殼、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動物樹脂等。
三、漁業類
(一)水產動物產品
水產動物是指人工放養和人工捕撈的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兩棲類、海獸及其他水產動物。范圍包括:
1.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等。
2.將水產動物整體或去頭、去鱗(皮、殼)、去內臟、去骨(刺)、擂潰或切塊、切片,經冰鮮、冷凍、冷藏、鹽漬、干制等保鮮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動物初加工品。
註: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二)水生植物
1.海帶、裙帶菜、紫菜、龍須菜、麒麟菜、江籬、滸苔、羊棲菜、蒓菜等。
2.將上述水生植物整體或去根、去邊梢、切段,經熱燙、冷凍、冷藏等保鮮防腐處理和包裝的產品,以及整體或去根、去邊梢、切段,經晾曬、乾燥(脫水)、粉碎等處理和包裝的產品。
註:罐裝(包括軟罐)產品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三)水產綜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過對食用價值較低的魚類、蝦類、貝類、藻類以及水產品加工下腳料等,進行壓榨(分離)、濃縮、烘乾、粉碎、冷凍、冷藏等加工處理製成的可食用的初製品。如魚粉、魚油、海藻膠、魚鱗膠、魚露(汁)、蝦醬、魚籽、魚肝醬等。
註:以魚油、海獸油脂為原料生產的各類乳劑、膠丸、滴劑等製品不屬於食用農產品范圍。

5. 食用農產品和初級農產品是一個概念嗎

當然不是,實用農產品是經過加工的可以實用的,初級農產品就不是,國家規定初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不包括經過加工的這類產品。
望採納。

6. 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的范圍

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不過第二條第六項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也就是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7. 食用農產品的應如何界定,經營范圍如何規范

答:食用農產品是指通過種植、養殖、採集、捕撈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包括糧食、蔬菜、豆製品、瓜果、茶葉、食用菌、牛奶、畜禽、水產等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所以,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門的食品流通許可,由登記機構直接發放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 或根據企業的申請,結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類別進行登記。 目前,關於食用農產品范圍還沒有權威的界定,各地在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過程中,各地工商部門是結合已經下發的《流通領域食品經營類別》明確的20大類並參照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注釋的范圍執行(其中由於乳製品質量安全國務院有專門的監管條例,所以乳製品的范圍界定按食品經營類別明確的20大類執行)。

8. 生鮮食用農產品需要哪些手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農業部研究認為:目前食用農產品的銷售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不需要取得許可。

1、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農產品經營主體多為農民或小、散個體經營者,經營的對象是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很難通過實行許可進行管理。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將農產品銷售納入本法調整范圍後,宜繼續維持現行做法,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2、同時,通過增加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檢驗、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規定,進行源頭控制。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8)食用農產品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銷售食用農產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得為單一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經營者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食用農產品與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食品同時經營的食品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產品包括:如通過農業活動直接獲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態的生鮮食用農產品。如谷科產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類、豬牛羊雞鴨鵝等畜禽類、水產品類;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可食用副產品,如自然蜂蜜、奶類產品、蛋類產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產品等。不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產品包括:兩種及以上食用農產品經過混合加工,已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與成分的產品,如肉丸、魚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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