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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關於股票鎖定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8-26 02:53:27

A. 關於股票鎖定期不同法規的規定不一樣實際中如何遵守是否自相矛盾

沒有發現哪裡有沖突和矛盾的說法,都是講的不同情況的規定。你若是具體指出來A和B矛盾(比如有倆不一樣的鍾表,從而使你不知道哪個時間正確),才好討論,就單單你列舉出的,沒有矛盾之處

B. 股票重組都需要什麼條件

想重組就要滿足這些條件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並向本所公司管理部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重組方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在公司經營管理等方面應當發生實質性改變,即「脫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完成有助於減輕或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2、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准;

3、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經變更,或者將因發行股份導致其變更;

4、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經離任;

5、已經停止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做出必要的補救,並且發行股份將有助於減輕或者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6、不存在可能讓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或者可能進一步損害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二、符合上述「脫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條件的公司在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股票停牌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公司管理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交關於公司申請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報告,說明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原因及基本情況,公司立案稽查至今重大事項說明;

2、涉案人員名單、涉案時公司董監高人員名單和現任董監高人員名單對照表,若涉案時公司董監高仍留任的,應當說明理由;

3、本次重組方案基本概要、重組方案實施前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案時原控股股東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的變化情況;

4、本次重組行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三、此類公司提出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還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C. 鎖定承諾對股票是好事還是壞事

什麼樣的股票表現將暴漲?毫無疑問,資產重組股首當其沖。由於資產重組將帶來公司的業績發生質的變化,而不是變化量。我們可以看看幾只股票,如最近開發的近期急升推薦金德和ST東航,還有世紀光華等,並有巨大的機會。那麼如何操作這種類型的股票?我把我的一些想法寫出來和大家分享,不是很成熟,我希望你指教。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可能使或者已經成功重組的股票可以操作,那是不是所有的股票可以參與資產重組,我有一些條件或標准。具體來說,有這么幾個:第一,盈利後的重組有顯著的改善,這一基本能夠滿足,否則就沒有必要調整,部分股東為了讓重組後已通過性能的承諾,這是更好把握。其次,重組後的公司是最好的,在未來的五年中,一個有前途的企業,或企業與行業壟斷,無論是兩全其美,如果你只有一個,那麼投資一定要謹慎。金德這樣的開發,生產玉米油,未來五年甚至更長的時間絕對樂觀,工業佔30%,壟斷性強,又如世紀光華轉型石化企業,這是一個高度壟斷的行業,中國東方和上海航空合並,和世界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和中國南方三分之一的,等等。二,看點擊看詳細的介入時機。一般人很難提前知道我們零售股重組,反過來,後該消息重組放出來,往往不是一字漲停,那就是,所以我們有機會去,那麼重組失敗,灰頭土臉的了,所以抓住機會介入是非常重要的。具體看重組過程中,公司的股東大會要經過雙方的同意,然後獲得證監會核准,最後,遵守雙方,有趣的是,即使到了最後一步,有產,如第三方橫插一腳,然後例如,一方(基本上是一個邀約方)暫時回去,就像這些人如同兒戲。決定如何重組成功廣泛?首先,股價有所回升,二是有一個比較大的公司人事變動,原有的三家公司賠錢,已經不可持續的,不認為損失是不利於公司重組,越虧損,更加堅定了改制重組成功的大,高的可能性。那麼我們就可以在基本確鑿的重組的情況下進行干預。點擊看詳細最後看價格干預。該公司的估值,重組後應進行。一般有絕對估值和相對估值,可以與該公司等的樣式相比,這將各顯神通。點擊看詳細短,資產,我們的股市的重組增添了許多鮮艷的色彩,我會更關注這類股票的未來,並拿出和大家分享。

D. 關於股票重組停牌

不要急!!!!

是被唐鋼股份收購了。有股份轉換的!到重組上市後你的股就會回來了!!!

具體你要關注一下公告消息!看看要不要進行新開深戶!!看看要不要手動操作認購其重新配的股票!

可以說你是得到了好處的!你可以繼續持有該股!!

你要真的不放心,建議你打電話問問你的證券公司,問清楚了具體是怎麼樣的。看看你有什麼要做的。要詳細咨詢一下。這樣你就可以大大放心了!

別忘了。證券公司是給客戶服務的!以後你有什麼問題,第一時間你就可以打電話給你的證券公司咨詢!證券公司的回答才是最有權威性的!!

放心工作吧!!不要過於擔心了!!

E. 股票中鎖定承諾是什麼意思

鎖定:是指鎖定時間,大非解禁後,大股東自願鎖定其股票幾年內不賣出。 承諾:是指大股東承諾其股票解禁後幾年內在股票二級市場減持價格不低於某種價格。

F. 股票重組停牌時間規定

股票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中指出,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停牌後連續籌劃重組的,停牌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的,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復牌,進入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程序滿3個月後不得更換重組標的並繼續停牌。對濫用停牌和無故拖延復牌的,將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主要從明確相關重大事項的最長停牌時間、加大投資者對長期停牌行為的監督、細化停復牌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強化停牌約束和加強中介機構作用等五個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予以規范,並加強了對停復牌業務的監管。

備忘錄還規定,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相關方籌劃控制權轉讓和募集資金不涉及重大資產購買事項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等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募集資金涉及重大資產購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個月;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不超過3個月。

(6)重組關於股票鎖定的規定擴展閱讀:

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G. 關於股票重組

由於張銅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連續虧損,所以按規定退市了。
也就是說目前你持有的這支股票無法進行任何交易。

8月5日,張銅發了一個關於「股票恢復上市進展情況的公告」
裡面提到資產重組正在進行。相信問題不大!

但是按我的經驗,最快也要到2011年的時候,公布2010年年報不虧損,才可以恢復上市。估計時間在2011年4月左右。到時可以恭喜你,相信你的股票至少可以翻一番。

現在你也沒有任何辦法,只能耐心等待!

H. 並購重組股份鎖定規則有哪些

1、短線交易限制
證券法的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制。」

短線交易限制主要是針對於重要股東和董監高等內部人的,用以約束內部人針對證券的頻繁買入和賣出行為來避免內幕交易和操控市場等。

短線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視,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會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協議收購或者二級市場交易方式進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後六個月內有股份交易行為,就會觸發短線交易的限制規定。比如,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了部分股票,在六個月內就無法通過非公開發行的方式認購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認購了上市公司新股後在六個月內不能減持老股等。

對於短線交易在操作實踐中需要明確幾個要點:

首先是買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認購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雖然法律對短線交易並非禁止而是對其收益的歸屬進行了強行的約束,但是在並購重組中短線交易卻是行政許可的紅線。簡而言之即使願意接受收益歸上市公司的法律結果,證券監管部門也不會因此而審批通過並購重組行為,即在並購重組中對於監管需要審批才能實施的短線交易行為,監管機構更傾向於不予審批作為不當行為的糾正。

2、收購行為導致的股份鎖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從立法本意而言,此規定是為了上市公司收購後控股權的穩定,避免控股權變動過於頻繁導致對上市公司經營有負面影響,從而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取得,無論持股比例是否超過30%,無論披露的收購報告書還是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或者是否引發要約豁免義務等等,均需要適用收購後持續的股權12個月的鎖定要求。簡而言之,收購後所持股份的鎖定要求適用的標準是控制權是否變更。

其次,收購股份的鎖定情形不僅包括控制權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權的鞏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東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適用收購過所持股份鎖定12個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鎖定是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極端情況類似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但少量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也會導致原有的老股因為觸發收購辦法而鎖定12個月。

再次,收購股份鎖定不包括收購人內部的轉讓,主要是因為收購辦法規范的是控制權的頻繁變動,故此對於控制權不變的同一控制下的主體間轉讓開了綠燈。

3、要約豁免引發的股份鎖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可以申請要約豁免(要約豁免是指: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基於挽救財務危機公司申請豁免的收購人須按照收購辦法承諾股份鎖定,根據證監會在其網站的問答,上市公司財務危機的情形是指: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2)因三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東權益為負值;

(4)最近一年虧損且其主營業務已停頓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於挽救財務危機要約豁免的股份鎖定是針對於收購人主體的,即收購人在公司擁有的權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購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4、重組非公開發行鎖定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若涉及到以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所取得股東都需要至少鎖定12個月,特殊情形需要鎖定36個月甚至更多。

需要鎖定36個月的情形主要包括兩大類,即控股股東認購及火線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公司認購的,或者認購後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有就是認購對象用以認購新股的資產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的需要鎖定36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認購對象持有認購資產不足12個月的認定標准為登記到登記原則,即取得認購資產的登記過戶至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登記間隔。

對於控股股東認購或認購後成為控股股東的情形,若出現重組後股價表現不好需要進一步延長鎖定期。重組辦法規定,交易完成後6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5、高管持股鎖定

根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相關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量的25%,辭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此種制度設計,主要是基於董監高內部人的特殊身份,防範其利用信息不對稱實施不公平交易。

在並購重組中也會有基於董監高而進行股份鎖定的情形,一種是上市公司並購標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東作為重組交易對象同時兼任標的公司的董監高,形成上市公司購買其持有的股份與公司法142條規定相沖突。此種情形在實踐中經常發生,通常需要將標的公司的組織形式由股份公司改為有限公司,實現對公司法關於董監高持股轉讓比例限制的有效規避。

另外涉及股份鎖定的情形是發生在重組後的整合,即認股對象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後,出於整合與後續經營需要成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導致其持有的股份鎖定需要遵守董監高的鎖定要求。故此在標的公司股東兼任上市公司董監高時要綜合權衡利弊,實踐中有過標的股東非要進上市公司董事會,但是進了董事會卻發現後續股份轉讓很不方便,屬於事前功課沒做足臨時又反悔,唉聲嘆氣的既吃虧又丟臉。

6、業績補償鎖定

前述幾項鎖定均是基於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因業績補償是雙方基於協商博弈的結果,對於業績補償的鎖定期限沒有明確的限制規定,但是根據證監會的回答,一般補償周期為三年。

故此在項目操作實踐中,涉及股份進行業績補償的均需要考慮非公開發行和補償履約保證綜合確定股份鎖定安排。

如前所述,基於非公開發行的鎖定期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區別,同時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鎖定與股份補償的區間計算也略有差異,通常而言非公開發行的鎖定開始於新股登記,而股份補償期間為完整會計年度,兩者需要在鎖定承諾方面銜接妥當,避免遺漏或者烏龍情形出現。尤其在非公開發行鎖定期為12個月而股份補償周期為三年的情況下,市場多數案例多是簡單粗暴的進行了三年鎖定。其實投行在方案設計上完全可以更為靈活,採用根據盈利預測承諾的實現情況,在三年內安排分布解鎖方式,既保證了股份補償的履約保證,同時又最大程度的保證了認股對象的股份流動性。

由於股份鎖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動性,所以對於持股人而言,在並購過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鎖定,或者鎖定期長短等,都關繫到其切身的商業利益。
當總體而言,現行法規對並購重組的股份鎖定維度較多,在設計交易方案時候需要綜合權衡與考慮,在合規性和客戶商業利益上進行專業的有效權衡。

I. 股票鎖定期限是什麼意思

你好,持股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將所持的股票轉讓出去,這一期限即為持股鎖定期。
上海股交中心規定,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是有鎖定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存量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更嚴格的限制性規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除限售。
《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業務暫行管理辦法》規定: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進入的時間分別為掛牌後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掛牌後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期滿一年和兩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認定。
(2)掛牌前六個月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進行過轉讓的,該股份的管理適用前條的規定。
(3)掛牌前六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六個月可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
(4)掛牌後進行定向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非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其餘新增股份可一次性進入上海股交中心進行轉讓。
2、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後對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鎖定12個月?
對於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低於30%的,也應當遵守《證券法》第九十八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在了解了鎖股期的期限之後,我們就可以對鎖股後上市時間做出預判。鎖股後多長時間可以上市?一般情況下,鎖股的期限是在3到12個月內,大多數都可以在此期滿後就能夠完成上市的需求。但是也存在其他情況。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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