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空姐
① 滴滴打車空姐兇手抓住了嗎
沒有直接抓住,因為當晚他就跳河自盡了,屍體找到,且DNA符合他本人。(因為性侵女孩子,所以應該現場 應該是有DNA留下,可以比對河中撈起來的屍體DNA。
從各種監控視頻上找到這台車的當晚後續走向,在空姐屍體被發現處停留了約20多分鍾(或40分鍾,有點忘記了),而後車輛移動到河邊,監控上看到有人出車門,跳河。
幾天後,在距跳河點50公里處找到無名屍體一具,DNA比對,符合兇手。
因為已死,免予公訴起訴 。
② 空姐滴滴打車找到了嗎
已經找到,但犯罪嫌疑人已經自溺身亡。
2018年5月5日晚上,空姐李明珠在執行完鄭州-連雲港-鄭州-綿陽-鄭州的航班後,在鄭州航空港區通過滴滴叫了一輛車趕往市裡,結果慘遭司機殺害。
2018年5月8日,警方告知家屬李明珠的遺體被找到,身中多刀。 2018年5月10日,滴滴公司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一位名為劉振華的順風車司機。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經多方努力、全力搜尋,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明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振華。
③ 滴滴公關怎樣回應空姐被害案
5月11日上午消息,針對空姐乘順風車被害一事,有滴滴公關在朋友圈稱該事件遭友商和媒體抹黑,並炮轟媒體掙人血饅頭錢。
不過今日滴滴公關在朋友圈回應稱,該事件遭遇友商和媒體抹黑,在曬出兩張截圖後,他表示:「我想說,如果大家想接友商的單子就接吧,如果你們覺得掙這點人血饅頭錢能夠讓出行更安全的話,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另據@河南網警巡查執法辟謠: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案有視頻謠傳劉振華已經被抓。經與當地公安機關核實,此人還沒有到案,視頻中的男子與本案毫無關系。
④ 空姐滴滴公司要賠償嗎
5月11日,「滴滴」官方給出回應,表示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句話很模糊,畢竟責任不等於法律責任。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滴滴」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種觀點持肯定結論。理由是:「滴滴」是承運人,依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沒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對乘客構成違約,且在運輸途中乘客發生了傷亡,「滴滴」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持否定結論,理由是:《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1.5規定:「順風車平台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台注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從協議的規定和履行的情況看,「滴滴」與乘客之間是居間服務法律關系,只要其充分履行了信息審核義務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那麼主要責任人應為兇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責任並不大。畢竟,刑事犯罪不能輕易預見,對於「滴滴」平台應屬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只需要承擔道義責任。
不過此說不能成立,盡管滴滴公司不是承運人,但是依然要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 從《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及實際運營的情況來看,「滴滴」與乘客、注冊司機之間締結的確非承運合同,而是居間合同,其義務就是促使承運合同訂立,並保證承運合同當事人的法定利益不受損害;然而在本案中,「滴滴」並沒有促成乘客和注冊司機訂立承運合同,這是因為:滴滴根本沒有驗證注冊司機是否為本人,注冊司機也不知曉所服務的乘客是誰,更不知道與誰締結承運合同了。因此,在履行居間合同方面,滴滴構成了違約。
「滴滴」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一般的侵權行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實行過錯責任,該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滴滴」須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過錯責任嗎?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專門規定了網約車平台的安全保障義務,《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這也就意味著,一旦網約車平台違反法定的安保義務,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承擔過錯責任。
在本案中,「滴滴」針對夜間的人臉識別機制沒有被觸發;甚至嫌疑人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滴滴」也未未封禁賬戶。「滴滴」顯然未盡到法定的安保義務,與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須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由上面分析可知,「滴滴」的行為構成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害人近親屬可以選擇追究其中的一種責任。
「滴滴」是否須承擔行政責任?
答案應是肯定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第35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按照該規定,既然「滴滴」存在「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情況,就應當接受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罰款處罰;而且,由於出現了乘客死亡這種嚴重的情形,所以罰款的幅度應當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滴滴」或其工作人員是否須承擔刑事責任?
基於目前案情披露的情況,我們尚不能斷定司機殺害空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的成員與司機不可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會構成上述暴力犯罪的共犯。
不過,這並不意味滴滴」或其工作人員被排除刑事責任。《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26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37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結合上述兩部規范,網約車平台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向他人提供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依法須承擔刑事責任,包括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⑤ 滴滴打車空姐為什麼被害
凡是發生的事情有其巧合性也有其必然性。
作為巧合性,打滴滴的是這位空姐,打的是這輛滴滴,走的是這條路,遇到的是這個司機,然後就發生了慘劇。
作為必然性,司機如果一心想作案,可能只要是個面容姣好的女孩,他就會下手;只要下手了他就會殺人滅口。結果只不過正好是這位女孩上了這輛滴滴而已。
這司機和女孩素不相識,你問為什麼被害其實沒有任何答案。就彷彿前幾天剛過去十周年的汶川地震,那麼多人永遠再沒睜開了眼。
人本脆弱,珍惜活著的每一天。
⑥ 滴滴如何回應空姐打車遇害
5月9日,媒體報道了「21歲空姐打滴滴進鄭州市區遇害」一事,引起很大轟動,網友非常震驚!針對此事,滴滴今天發文稱:對鄭州順風車乘客遇害感到萬分悲痛和愧疚,已經成立了專項工作組,密切配合警方開展案件偵查工作。滴滴稱會全力做好後續工作,同時全面徹查各項業務,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明珠剛參加工作不久,正值青春年華就遭此不幸。讓人感覺十分痛心!死者親友稱:無法想像在那種孤苦無依,人地兩生,深更半夜,求救無門的境地下,明珠是多麼的無助與絕望,也難以用語言來形容她的離去給家人帶來了多少悲傷。想先對中國民航界近十萬名空姐姑娘們說幾句話:這個世界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可怕,但也絕對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美好,惡人一直都存在著。明珠在踏進那輛車之前也無法預料到這輛車將會把她帶向死亡。但你們記住了:你們每個人都是家人的心肝寶貝,保護自己這件事,再刻意、再小心、再謹慎都不過分。
目前兇手仍在潛逃,公安機關正在全力抓捕。期望早日公布調查真相!
對此,滴滴表示,對鄭州順風車乘客遇害感到萬分悲痛和愧疚,已經成立了專項工作組,密切配合警方開展案件偵查工作,目前案件正在偵破過程中。
滴滴稱會全力做好後續工作,同時全面徹查各項業務,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⑦ 滴滴殺空姐案抓到兇手了嗎
抓到了,但是兇手已經跳河自殺了。
劉振華,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河南鄭州中牟縣人,鄭州航空港區滴滴順風車司機。身份證號4101221991****2652。
2018年5月10日,滴滴公司懸賞100萬元,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劉振華。10日晚,平安鄭州發布通報稱,經專案組調取事發地附近多路監控,順線追蹤,顯示嫌疑人劉振華作案後棄車跳河。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經多方努力、全力搜尋,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明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振華。
(7)滴滴空姐擴展閱讀:
坐網約車的注意事項:
一、單獨出行,盡量不要去人少偏僻的地方
不法分子作案往往不會選擇人多喧鬧的地方,女性單約乘坐網約車去人少偏僻的地方,無疑壯大了不法分子作案的賊心,同時也給罪犯提供了便利。
所以,單獨乘坐網約車,盡量別去人少偏僻的地方,如果有特殊情況非去不可,應盡量要求司機走照明能見度好、行人車輛較多的路段,同時上車前應告知家人或好友自己的出行情況,隨時微信共享位置。
二、上車前告知家人或好友網約車車輛信息
上車前最好給家人或朋友截屏轉發網約車車輛信息內容,同時告知自己所處位置。上車後盡量坐在車後排司機後面的位置,千萬不要坐在副駕駛位置,把車窗打開三分之一,方便發生意外時可向外呼救。
在車上給家人或朋友打電話(或假裝打電話),大聲說出所乘車輛的車型、車輛號碼、司機姓名、上下車地點等信息,對司機起到威懾作用。並且注意盡量不要與司機發生爭執,以免發生意外。
三、盡量不要與陌生人拼車
人心叵測,女性單獨出行要時刻保持警惕,不要為了省錢與陌生人拼車,以免受到其他乘客的騷擾或侵害,甚至遇到司機與不法分子合夥設局。
車輛行駛中,要隨時注意行車路線,不要始終玩手機或是睡覺,假如發現行車路線不對要勇敢提出來,並做好下車或報警求救的准備,防止出現意外情況。
⑧ 滴滴司機殺21歲空姐人抓到了嗎
21歲,本是一個花樣年齡,剛剛步入社會的門檻,卻沒想就被社會給毀掉了,是她的防備心不夠,還是罪犯太兇猛了呢。據說這位空姐還上車之後還跟同事抱怨說司機對她不懷好意,說她很漂亮還想親她。也許是空姐對社會還是懷著美好的心,相信這社會還是好人多的,但是事實上她錯了,大錯特錯,結果就是被人玷污了還把性命搭上。
我們還是把焦點轉移到殺人兇手上,滴滴司機劉振華的作案之後是棄車跳江自殺了,根據警方的通報,案件也已經告破,留下的是人們的反思。而滴滴司機劉振華也被網友給人肉出來了,滴滴信息,微信,QQ,支付寶,只有相關的帳號信息都被人肉出來了,隨之他的照片跟一些究竟心情也展現在大家面前。
很多網友表示在看到劉振華的照片之後都不由地心裡一咯噔,看著照片就總感覺不舒服,而且一個大男人還愛吐舌頭,敢情你是自認為這大舌頭很甜美嗎?怎麼看怎麼惡心,實在無法想像,就是一副欠揍的表情。甚至有網友表示,看這一副面相就知道不是好人,表情猙獰,長得這么猥瑣,心裡肯定一肚子壞水,即使這次不是空姐遇害也會有其他女孩遭殃。
先不說從劉振華的長相上看出什麼,但這些照片中我們可以看出,劉振華是有女朋友的,並且他女朋友還是一個美女,看他們的打扮也是吃好穿好的。真的不知道為什麼這樣一個猥瑣男怎麼會有一個漂亮女朋友,實在不值。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有女朋友的男人,不懂珍惜漂亮女友,吃著碗里的看著鍋里的。看到空姐漂亮又起了邪心,不僅糟蹋了別人,還要把人給殺害,實在可恨。
後來據劉振華的父親說,劉振華其實是有過一段婚姻的,後來離婚了,他就變得很消沉,還得過抑鬱症。也許離開他的那個女人還是值得慶幸的,如果還一直跟著劉振華,可能以後就發生更多悲劇了。
這個事件也警醒著我們,當遇到任何不安全的情況一定要保護好自己。很多女性網友表示,自己以後找男朋友也要留個心了,千萬不能找那個外面凶惡的人,知人口面不知心,更不能找那個有些行為猥瑣甚至變態的人。
殺害21歲空姐的滴滴司機劉振華, 已跳河自殺, 生前還有美艷妻子!!!
⑨ 山東濟南空姐打滴滴為何遇害
李某珠父親李先生告訴,李某珠5日晚打滴滴順風車去火車站,趕火車去參加親屬的婚禮。6日凌晨0點02分,在滴滴順風車上,李某珠給同事發來微信,「遇到一個變態。說我長得特別美,特別想親我一口。幸虧沒坐前面。」
李先生說,5月8日早上8點多,警方在一個土坡上找到了李某珠的屍體,「女兒下半身是光著的。」同時,案發現場還留下一把刀。8日下午1點多,李先生在朋友的陪同下去醫院看了屍體,「醫生稱,李某珠的心臟、肺部以及背部均有刀傷,而且這些刀傷刀刀命傷,僅背部就有十多刀。」
今天,21歲空姐李某珠遇害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
祥鵬航空證實,據鄭州警方通報,2018年5月5日晚,祥鵬航空員工李某珠從駐勤酒店搭乘網約車前往市區途中遇害,疑兇在逃。
同時,他們呼籲,廣大民眾向鄭州警方提供線索,期望案件早日偵破。
如果沒有這場意外,李某珠會在5月6日早上到達濟南,參加一位親屬的婚禮。
但21歲的生命卻在黑夜中戛然而止。
以上內容來自:紅星新聞
⑩ 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滴滴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滴滴平台應當依法合規地審查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由於信息審核不嚴而發生的糾紛,滴滴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見,作為居間人的滴滴平台,其義務是為委託人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那麼,進行嚴格的信息審核義務,為委託人雙方提供真實、准確、合格、合法車輛及駕駛服務,並進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滴滴平台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用戶利益,此時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滴滴空姐擴展閱讀
信息審核義務是平台的基礎義務。作為提供出行搭乘居間服務的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間人的首要義務,也是確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兩端的乘客和司機完全是基於出行信息發生法律關系的,滴滴平台應當依法合規地審查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義務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體事實有限,尚無法對滴滴平台法律責任妄下定論,但其法律責任絕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可以排除的。
嫌疑人劉某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客服五次通話聯系不上嫌疑人,由於判責規則不合理,後續未對投訴做妥善處理。這些具體細節均可以作為判斷滴滴未履行嚴格審核信息義務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