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1. 仲裁 是什麼意思
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
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得仲裁。
仲裁造句
1、仲裁對他們不利。
2、得有人為對立的兩方進行仲裁。
3、他不能做仲裁,因為他與這事有牽連。
4、必須在合同中寫上關於糾紛仲裁的條款。
5、在合同中,我們應該加進仲裁的條款。
6、他們將把關於電視機的糾紛提交給一家負有名望的仲裁公司。
7、由於缺乏仲裁而導致在技術和項目層面上無止盡的爭論和偶爾不恰當的決策,我們都還能清晰的記得許多這樣的挫折。
2. 仲裁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准,仲裁可分為多種不同類型。但在理論和實踐中具有重大意義、也為學界人們所普遍接受的,主要分為三類:
1、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現代仲裁的顯著特徵之一,是對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作出區分。其區分主要在於爭議有沒有涉外因素:
① 國內仲裁。是解決本國當事人之間沒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
② 國際仲裁。在私法范圍內也稱為涉外仲裁或國際商事仲裁;是解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或國際性民商事爭議的仲裁。
2、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根據仲裁組織產生和存續的狀態,仲裁分為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其區分主要在於有沒有常設仲裁機構或者說解決爭議通不通過仲裁機構:
①
機構仲裁。也稱為制度性仲裁或常設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其之間的糾紛交給某個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仲裁;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機構(如我國的仲裁委員會)本身並不審理案件,具體審理案件的,是由該機構的仲裁員為某一案件臨時組成的仲裁庭,仲裁程序終結後仲裁庭即告解散。
②
臨時仲裁。也稱為臨時性仲裁或特別仲裁;是在事先並不存在仲裁機構的情況下,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其爭議交給雙方共同信賴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仲裁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仲裁。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以仲裁的裁決依據為標准,仲裁分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其區分主要在於裁決糾紛是否嚴格依據法律:
①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裁決糾紛必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仲裁是現代仲裁製度的主要形態,也是各國對仲裁的一般要求。
②
友好仲裁。也稱為原則仲裁或友誼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據當事人的明示性授權,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決糾紛,也可以不根據法律規定而按照公允、善良、善意等原則和商業慣例裁決糾紛,但仲裁不得違背仲裁地的相關法律和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