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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辭職如何取得補償

發布時間: 2021-08-28 23:44:00

1. 勞動者主動辭職,怎樣才能得到經濟補償

一般而言,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在辦案過程中,本律師發現,即使員工發現企業有違法的事實,但苦於無法或不知如何拿到相關證據或被企業「忽悠」走人。實際上,如何通過主動辭職拿到經濟補償金是大有巧門的。 首先,研究一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勞動者主動辭職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有個例外,那就是「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在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下,只有一個條件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其次,來查看一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只要勞動者能夠找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情形,就算是主動辭職也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但這僅僅是從法條找到了依據,還有關鍵的一個環節!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一步,辭職在程序上很有技巧。 就算你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用人單位遞交了《辭職信》離開公司,但用人單位到時候不承認收到《辭職信》,反而倒打一耙說你是由於曠工嚴重違紀而被辭退的怎麼辦?而且如果你以第三十八條為理由並寫入辭職信,我想100%的企業是不會批的呵呵! 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這時你還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 別急,辦法總比問題多的:用掛號信或者同城快遞的方式給單位送達《辭職信》,並且在快件備注欄內註明是《辭職信》,同時復印《辭職信》一份備用。 這樣,快遞收據和《辭職信》復印件就可以成為用力的證據來支持你依法維權,爭取經濟補償金了!

2. 要怎麼辭職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 什麼情況下主動辭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4. 主動辭職如何取得補償

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4)主動辭職如何取得補償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准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國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5. 怎麼才能拿到離職補償

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6. 主動離職怎麼談補償金

1.工資無故減少 可要求補償

一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於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負擔的 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察行政部門規定的勞動保護費用,按照規定標准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恤金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用和屬於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如果公司是無故不足額支付工資,即便主動辭職,也可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金。

有些地方,比如重慶,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也視為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此為由離職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2.不按時發工資 可要求經濟補償 (慎試)

關於工資的支付周期,例如:深圳市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後第七日(當然還規定了特殊情形)。

法律上因為規定不明確,所以對於單位確實困難而無法支付所致的延遲的情形,員工是否有辭職權存在較大爭議。

另外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雖然有拖欠的事實,但如果在員工在以此為由離職前已支付,並不一定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3.工資低於最低標准 可要求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雖上述規定中,並未規定員工可以此為由離職,但低於最低工資標准,那怕雙方有約定,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則無論如何工資都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應認定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

指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按規定剋扣工資的,該規章制度也要合乎法律程序以及合法合理性,否則皆可以定義為剋扣員工工資。

7. 什麼情況下主動辭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原則上,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但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的, 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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