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計算
1. 病假工資怎樣計算
病假工資基數按照下列三項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所在崗位相應的工資標准確定,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集體合同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確定。
(二)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後,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由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崗)統一確定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此外,按以上三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1)病假工資計算擴展閱讀: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病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計發工資的60%;
2、連續工作經驗不滿2年不滿4年的,按工資的70%計算工資;
3、連續工齡不滿4年不滿6年的,按工資的80%發給;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工資的90%發給;
5、對於連續工作8年或以上的員工,將按其工資的100%發放工資。
2. 2019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1.非全月病假:
①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②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①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 + 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②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 (1000×70%)×應扣工資基數 +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 = 1000 – 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規定
1.《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資標准: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准: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④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⑤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規定:
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①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②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③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52條規定:
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3. 請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准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1、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16天,實行每周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3)病假工資計算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4. 職工請病假期間工資怎麼計算呢
一、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里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4)病假工資計算擴展閱讀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計算方式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准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2.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以上海為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同,有的病假工資比例沒有規定這么細致):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計算公式: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