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決定還是作出決定
A. 打算做某件事,是「作決定」還是『做決定』
做決定
是動作的時候用 : 做
作決定, 表示名詞。
B. 做決定還是作決定
作決定。做和作的區別如下:
一、意思不同
1、「作」多用於一般性的活動,且動作性不強,其用法與「進行」相當,意義很虛。例如:作安排、作采訪、作承諾、作沖刺、作溝通、作構思、作觀察、作擴展、作檢討、作交代、作交流、作思考。
2、「做」多用於具體性的事務或職業性、專業性的工作。例如:做工、做課(舉行示範性或實驗性的公開課)、做活兒、做題、做葯(從事葯物推銷工作)、做賬、做保險。
二、語體色彩不同
1、「作」多用於具有書面語色彩的詞語,特別是文言詞語均用「作」,成語幾乎全用「作」,起源很早,如:作成(成全)、作罷、作別、作答、作伐、作廢、作古、作踐、作結(收尾)、作亂、作孽、作陪。
2、而「做」出於北方白話,起源很晚有關,多用於具有口語色彩的詞語。如:做鬼、做媒、做夢、做買賣、做眉眼(使眼色)、做圈套、做人家、做人情、做生活、做生意、做手腳。
三、用法不同
在漢字中,「作」字出現很早,「做」字出現較晚,開始凡寫「做」的地方都可寫「作」,現在已有分工,不能混用。習慣上,製作或活動涉及的對象是具體的,一般用「做」;抽象一點的或書面色彩重一點的,一般用「作」;成語里一般用「作」。
C. 做出最後決定,還是作出最後決定
做出最後的決定
不是作出最好決定
兩個是不一樣的
D. "做出"與"作出"的區別
「做出」和「作出」都不是詞語,只能比較「作」和「做」,它們的區別為:意思不同、出處不同、側重點不同。
一、意思不同
1、作:
(1)、創造:創作。寫作。作曲。作者。
(2)、文藝方面的成品:作品。不朽之作。
(3)、同「做」。
(4)、舊時手工業製造加工的場所:作坊。
(5)、從事某種活動:作揖。作弄。作死。
2、做:
(1)、當,為:做人。做媒。做伴。做主。做客。看做。
(2)、裝,扮:做作。做功。做派。
(3)、舉行,舉辦:做壽。做禮拜。
(4)、用為:蘆葦可以做造紙原料。
(5)、結成(關系):做親。做朋友。
二、出處不同
1、作:
三、側重點不同
1、作:多用於一般性的活動,且動作性不強。
2、做:多用於具體性的事務或職業性、專業性的工作。
E. 作出決定還是做出決定做出決策還是作出決策
應是做決定、做決策。
「作」和「做」用法的區分在現代漢語中比較復雜,有的情況下還有爭議。
根據著名語言文字學家呂叔湘在《現代漢語八百詞》一書中提出的意見,習慣上,具體東西的製造一般寫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
抽象一點的、書面語色彩重一點的詞語,特別是成語里,一般都寫成「作」,如「作罷,作廢,作對,作怪,作亂,作價,作曲,作文,作戰,裝模作樣,認賊作父」。
(5)做出決定還是作出決定擴展閱讀:
做是一個漢字詞語,拼音是zuò,漢語中的常用動詞,使用范圍非常廣泛,由沒有到存在之間的過程;做就是造,產生這個東西的意思——如做生意、做飯、做工、做鬼臉等。
漢字首尾分解: 亻故漢字部件分解: 亻十口攵
筆順編號: 32122513134
筆順讀寫: 撇豎橫豎豎橫折橫撇橫撇捺
〈動〉
(1) (「做」是「作」後起的分別字,「作」近代寫作「做」)
(2) 作。從事某種工作或活動 [do]
我且不做買賣,和你一同家去。——《水滸全傳》
(3) 又如:做道路(做生意;從事攔路搶劫、偷盜活動);做夫(服勞役;作勞動力);做不得;做不了;做嗄(干什麼)
(4) 製作,製造 [make]
此處最好,只是還少一個酒幌,明日竟做一個來。——《紅樓夢》
參考資料:網路:做
F. 「做出」和「作出」的區別
「作」和「做」這兩個常用的詞,由於不僅音同,有時意思也相同,或者詞義相差甚微,所以在報刊上常被用混淆或混用。因此有必要辨析。
「作」常用來表示當作、作為和充當的意思,如作罷、作別、作價、作保、作陪、作依據、作為獻禮、過期作廢、認賊作父。「作」還常表示從事某種活動的意思,如作案、作惡、作樂、作祟、作了報告、作出規定、特作如下通知。「作」還表示寫作和作品的意思,如作曲、作詞、成功之作。「作」也表示振作、起始和裝作、發作的意思,如一鼓作氣、日出而作、裝模作樣、作嘔。「作古」表示去世,「作為」表示所作所為或成績,也都用「作」。
「做」表示從事某種工作或活動,如做工、做法、做買賣、做好准備、做出成績、多做貢獻、做到公正辦案。「做」還表示製作和製造的意思,如做衣服、做傢具、做文章、做作文。「做」也表示當、充當的意思,如做媒、做官、做老師。「做」還表示舉行、舉辦和用做、結成某種關系的意思,如做壽、做禮拜、樹皮可以做造紙的原料、這篇文章可以做教材、做伴、做親、做朋友。
「作」和「做」都有表示充當和從事某種活動的意思,所以有些詞可以通用,如作客和做客、作對和做對、作聲和做聲、作人和做人,可以通用。但不是表示這方面意思的詞都可通用,例如,作對和做對頭、作態和做出一種姿態、作曲和做文章、做教師和作為教師,還有文章「作法」和處理事情的「做法」,其中的「作」和「做」都應該區別使用,因為表達的意思有細微的差別。
在漢字中,「作」字出現很早,「做」字出現較晚,開始凡寫「做」的地方都可寫「作」,現在已有分工,不能混用。
習慣上,製作或活動涉及的對象是具體的,一般用「做」;抽象一點的或書面色彩重一點的,一般用「作」;成語里一般用「作」。
「作出」和「做出」,我認為可以看成「作」和「做」的延伸,比如「作出貢獻」、
「作出選擇」、「作出讓步」、「作出決定」,這里「貢獻」、「選擇」、「決定」都不
是具體直接的一個東西;而「做出鬼臉」、「做出一副門窗」、「做出一個動作」、「做出三個泥娃娃」,「鬼臉」、「門窗」、「動作」、「泥娃娃」都是由主體
直接創造出來的具體形態、事物,有點自力更生、從無到有的意思。:)
有個小常識,好像:如果能在賓語前加些花里胡哨的數量詞,比如「三把椅子」、「兩件衣服」,多半用「做出」而不是「作出」;當然「三個決定」、「一點讓步」這種比較寬泛、概念性的數量詞+賓語是可以「作出」的。
作出一般用於「作出決定」,「作出論斷」表示主觀意願;
做出和「做作業」,「做家務」等表示客觀存在的事物
G. 做出和作出的區別
一、意思不同
1、做,拼音是zuò,漢語中的常用動詞,使用范圍非常廣泛,由沒有到存在之間的過程;做就是造,產生這個東西的意思—做生意、做飯、做工、做鬼臉等。
2、作,讀作zuò、zuō,最早見於甲骨文,其本義為開始治卜龜,《儀禮》有「ト人坐作龜」之語,此字正是ト人用刀刮削、鑽刻龜甲,然後灼燒,視其裂兆進行占卜之意。引申指製造、起始、興起、發作、作為、寫作等。
二、語義內容不同
1、「作」表示的動作性不強,意義比較抽象、泛化。如:作案、作保、作弊、作惡、作風、作梗、作價、作臉、作數、作速、作為、作偽、作用、作證、作準(作數)、炒作、合作、協作、運作、惡作劇。
2、「做」表示的動作性強,意義比較具體、實在。如:做飯、做菜、做鬼臉、做家務、做手勢、做姿勢、做游戲、做針線。
三、造句不同
1、一個人對社會,要先做出貢獻,然後才能索取。
2、又想有好的收獲,又不願作出努力,這就如同戴發含齒,是根本不可能的。
H. "做出」和「作出」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一、從語體色彩來看:區分「作出」、「做出」用法的基本標準是「文」與「白」。「作」多用於具有書面語色彩的詞語,特別是文言詞語均用「作」,成語幾乎全用「作」;「做」則多用於具有口語色彩的詞語。
二、從語義內容來看:「作」表示的動作性不強,意義比較抽象、泛化;「做」表示的動作性強,意義比較具體、實在。
三、從語法特徵來看:賓語是雙音節動詞,多用「作」,在這種情況下,賓語成為名物化的動名詞,「作」的動詞性已經虛化;賓語是雙音節名詞,多用「做」,表示做某件事或某方面的事。
四、從詞義分別來看:各有適用范圍,又有交叉重疊。
(1)「起(起身、興起、出現、發作等)」之義,只用「作」。例如:日出而作、興風作浪。
(2)「結成某種關系」之義,「舉行、舉辦」之義,均用「做」。
(3)「從事某種活動」之義,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
根據著名語言文字學家呂叔湘在《現代漢語八百詞》一書中提出的意見:習慣上,具體東西的製造一般寫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點的、書面語色彩重一點的詞語,一般都寫成「作」,如「作罷,作廢,作對,作怪,作亂,作戰,裝模作樣。
所以,「作出貢獻」「作出選擇」「作出讓步」「作出決定」,這里「貢獻」「選擇」「決定」都不 是具體直接的一個東西;而「做出一幅鬼臉」「做出一個高難動作」「做出一道難題」中動作涉及的對象都是具體事物。
I. 作出規定還是做出規定
在現實中兩者都在使用,只是在用法上有所不同,在法律常用詞語規范中「作出」多與決定、解釋等詞語搭配使用,「做出」多與名詞詞語搭配使用。「做」和「作」都有「從事某項活動」的意思,一般認為,「做」表示具體的動作,「作」表示抽象的動作。
拓展資料
法律常用詞語規范介紹:
「作出」多與決定、解釋等詞語搭配使用。
示例1: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示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監督法第三十一條)
「做出」多與名詞詞語搭配使用。
示例1: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條)
示例2: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海島保護意識,並對在海島保護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海島保護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