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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雲鶴

發布時間: 2021-09-03 09:27:42

Ⅰ 許雲鶴的二審開庭

2011年8月22日下午,網路熱議的「天津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媒體和旁聽市民將法庭圍得水泄不通。在庭審現場,聲稱被撞的王秀芝老太情緒激動,甚至一度失聲痛哭。庭審中雙方的爭論焦點為車輛是否與王秀芝發生接觸,以及本案是否屬於交通事故案。該案首先是「案發瞬間無法還原、雙方舉證均不充分」。一審判決許雲鶴賠償王老太10萬元後,輿論和網友幾乎一邊倒地傾向許雲鶴,而民間也再次引發有關社會公德的大討論。
名為「天津許雲鶴」的微博,已有近萬名粉絲對其關注。8月16日的「助人為樂,反被訛10萬,法院亂判葫蘆案,何處申冤?」帖子被各大論壇爭相轉載。
二審判決會給該案帶來什麼進展?
昨日開庭時間本是下午3時30分,但王老太由於情緒激動,在下午3時53分許才在親屬的陪伴下,坐著輪椅進入法庭。
王老太當庭幾度情緒失控
在庭審現場,許雲鶴稱,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駕車看到王老太翻越護欄時,車與其距離至少有30~40米,「當時我已實施剎車制動了。」他描述車速約為30~35邁,「我剛看到時她還沒有翻過護欄,發現她摔倒時距她大約有10米。」
事發後他駕駛車輛成45度角向左靠在護欄上,這被稱有明顯的緊急制動嫌疑。許雲鶴解釋說:「向左打方向盤只是我停車時的一個下意識動作,不想擋住後面的車。」
許雲鶴說,下車後他先看了一下車門是否與護欄發生刮蹭,之後才走到老太太身邊問:「您沒事吧?摔到哪裡了?」而且他記得很清楚,老太太第一句話是「我死了你們才高興呢!」
而王老太在庭審現場描述被撞過程的時候,向大家展示了受傷的右腿,並說被撞的是右腿膝蓋下方。在法庭上,王秀芝幾次情緒失控,看起來身體十分虛弱的她大多數時間都靠在女兒王莉萍的肩膀上。
對於事故發生的那個瞬間,王老太當庭表示,她跨過護欄之後看到許雲鶴的車向她駛來,當時車速很快,「我還往後倒了幾步,但沒有躲過。我被撞後先向前仰,順勢趴在他的車上,之後又向後摔倒的。」王老太表示,當時她已經傻了,只顧著說:「快打電話給管馬路的警察!」
17時許,法官宣布二審庭審結束,雙方下次開庭是「質證」階段。
8月20日下午,記者曾來到兩年前的案件事發地。據許雲鶴口述,當日他駕車沿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紅星美凱龍傢具廣場附近時發現王老太由西向東跨越中心隔離護欄,不慎摔倒在南向北的機動車道內。許雲鶴發現後立即採取制動措施並向左打方向盤,車輛在王老太身前停住,雙方無接觸。
當庭實錄
天津日報胡然提供第一手資料
下面,我將把雙方的陳述要點和法庭的詢問要點一一記錄。還是原來的宗旨,客觀記述,盡量不摻雜個人觀點。希望網友們看全後再發表評論
1、許雲鶴和律師的觀點(許雲鶴,許雲鶴的父親,律師共3人出庭):A,紅橋法院的判決是靠猜測,假設判決,許雲鶴沒有撞人,該案不是交通事故。B,王老太的傷情是自行導致,與許雲鶴無關。骨折恢復不理想,是因她和家屬沒有積極治療,導致病情延誤。王老太有3個子女,且有子女個體經營,應該有實力治療
2、許雲鶴和律師的觀點(繼續)C,王老太的傷是跨護欄摔倒所致。D,此案超過訴訟時效。人身損害的追溯時效是1年,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一年沒有提出賠償要求,受害方無權再請求主張,無論是事發時間,還是王老太出院時間,還是交通隊的文書,都超過了1年。紅橋法院應該不予審理,但卻在判決書中沒有涉及
3、許雲鶴認為,既然王老太和家人事故發生後1年都沒有起訴,說明王老太家人也認為此事與許雲鶴無關
4、王老太一方觀點(王老太坐輪椅由幾名家屬陪同,和一名律師出庭):A,交通事故並非必須有接觸,只要有過錯或意外發生即可。無論是醫院接診記錄,還是交通隊筆錄,都稱這是交通事故。B,醫院診斷,主治醫師接受法庭調查時稱「根據年齡、病情等看,自己摔傷可能性較小」。且傷處是右腿,與轎車方向一致
5、王老太一方觀點(繼續)C.機動車一旦行駛,必然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從圖片看到,車輛幾乎撞到護欄,呈45度角。可見現場情況很危險。如不制動,可能更嚴重。王老太不是自己絆倒,更不是見義勇為。如許雲鶴駕車離去,將是肇事逃逸。履行法定的救助義務,何來見義勇為?
6、王老太一方觀點(繼續)D、過錯責任。第一,許雲鶴駕駛沒有投保交強險車輛,該車不具備上路條件,應由交警查扣。第二,許雲鶴自述前方有大貨車,欲超車入第一車道,突見王老太。他的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定,如未及時觀察四周、意識慌亂、制動不及時等。
7、王老太一方觀點 D、第二(繼續)。按照規定,除非行人王老太故意造成,車主均應承擔責任,但如果行人方有責任,可適當減輕車主責任。因此,判決許雲鶴40%責任,合理合法
8、王老太一方觀點。E,損失計算。如許雲鶴交納交強險,保險公司將承擔最高11萬元的賠償,他只需承擔1400多元。但是,至今王老太沒有拿到一分錢賠償款,完全是許雲鶴一方造成。不能讓王老太為許雲鶴的違法行為(未上交強險)埋單
9、王老太一方觀點。F、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時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可徑直審理。一審時,許雲鶴沒有提出此異議,二審法院可不予支持
許雲鶴曾承認撞人?
「許雲鶴在說謊。」王秀芝的女兒王莉萍說,「若不是許雲鶴一開始承認撞人,又答應賠償,我們當時就會進行取證,無論是在場目擊者,還是路旁的監控攝像。」
據她透露,事發後,王老太被送到醫院進行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右脛骨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醫院建議手術治療,但由於沒錢做手術只住了5天就出院了,「我們有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構成八級傷殘。」
記者了解到,由於在目前雙方的舉證中,均沒有可以還原當時事實真相的有效人證、物證,王老太又在交警趕到之前被送往人民醫院,這讓事情的真相變得有些撲朔迷離。到底是許雲鶴開車撞人,還是停車救人?
她表示,許雲鶴曾承認自己撞了王老太,「他還說我聽法院的判決,不行的話我賣車都會賠。當時他也去了醫院,院方通知交2000元押金,他說身上只帶了500元,要回去借錢,我們就答應了。」王莉萍說,此後一兩個月里再也聯系不上許雲鶴。
「我們知道的時候已是事發後兩三個月,道路兩旁的監控錄像只能保存當月的內容。」她說。
但在許雲鶴口中卻是截然不同的版本。「我是好心助人反被訛。」他說,當時他看到老太太被護欄絆了一下,落地兩步就咕咚摔倒。他立即停車過去攙扶,已經扶不起來了,碰哪都「哎喲哎喲」叫,於是沒多想就撥120叫救護車。
可沒想老太太拿起電話的一句話卻讓他從頭涼到腳,「我在馬路上讓車給撞了……」據許雲鶴口述,這時已來了不少圍觀的路人,並勸他說「趕快走吧,不然訛上你啦!」後來他看到圍觀的人越來越多,趕緊打110報警。
事故認定書難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在勘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而記者在紅橋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上看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11月14日才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此時,距事發已25天。
許雲鶴說,由於當時家屬抓住不放,交警方面迫於壓力不敢開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他多次索要時,交警稱王家人每隔幾天就來鬧一次,嚴重影響正常工作,還曾威脅要用擔架抬著老太太放到隊里。
對此王莉萍回應稱,「老人是要命還是要錢?我們怎麼可能不顧老人的安危去干這種事兒?!」
許雲鶴表示,事發後,王老太的女兒還跟他說,「拿8萬了事,不給就找人弄你。」
在由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中,「分析說明」一項寫明:「津HAK206號小客車未發現接觸痕跡,因此,不具備比對檢驗條件,不能確定該車與人體接觸部位。」
「這不是錢的問題」
根據紅橋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定:許雲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判決理由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許雲鶴對此不服提出上訴,他表示只想要一個清白,「就算讓我賠10萬塊錢,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人根本不是我撞的,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從根本上就不是錢的問題。」許雲鶴說。
2011年8月19日,王莉萍以「事實真相009」為網名在微博發布了事故當日許雲鶴車輛停靠的圖片。從圖片看,許雲鶴所駕駛的車輛左前方緊靠在護欄上。王莉萍反問:「緩慢停車還可以停成這樣子?2007年領取的駕照啊!」
網友「鳳凰木邀評論員」認為,從停車位研判,似是看到前方突然出現情況,本能向左打方向盤避險,從撞擊護欄的程度可以看出車速不快。
公眾熱議
敢不敢助人?
許雲鶴說,有個網友曾告訴他「幫人」的技巧。這位網友曾在雨夜開車回家,看到一位老人倒在馬路上,於是他把車停在了離老人200多米遠的地方,走路過去攙扶老人。
為何選擇明哲保身?
「一審判決剛下來的那兩個月,我真有點想仇視社會。但後來逐漸恢復了正常心態,」許雲鶴說以後自己還是忍不住會管,但一定會注意方式方法,「我覺得應該在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再去幫助別人。」
開了十幾年計程車的王司機表示,「前幾天開車進胡同,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上,手上拿的早點撒了一地,我猶豫半天還是掉頭走了,」她表示,真不是沒有同情心,而是實在怕被訛上,「賠錢在其次,關鍵是受不起那個刺激,也沒時間跟他們掰扯這些糾纏不清的事。」
「分不清怎麼回事,大多數人選擇明哲保身。」市民張先生說,原來大家是怕那種「碰瓷」的人,現在對於路上需要幫助的人大家也都敬而遠之。
警惕
「如果證據不充分就判定司機承擔責任,那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表示,該案的主要問題應該是事實層面,而不是法律層面。他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老太太一方應拿出充分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
周律師坦言,目前由於該案的相關證據不足,法官確實很難做出判決。但他強調,如果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就判定司機承擔法律責任,勢必會再次損害社會公共道德體系。

Ⅱ 許雲鶴案

可以在網路貼吧里參考圖片和一審判決書文字版,地址是:

http://tieba..com/p/1337886550

【一審法官判決書中三大漏洞!】

一:沒有定性本案為「交通事故」

二:沒有王秀芝傷殘的成因

三:判決書中說理部分自相矛盾

解釋:

一:沒有定性本案為「交通事故」

判決書中定性部分原文是:「綜上、原、被告之間是否發生物理接觸,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爭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這是一句錯誤邏輯的話!「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爭議」這是正確的,這是「爭議」!不是確定的「交通事故」不應該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爭議」進行縮句,法官省略了一個字「的」!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的爭議,縮句為「本案屬於爭議」!而沒有說「本案屬於非接觸**通事故」;

二:沒有王秀芝傷殘的成因:(樓下付判決書原文與王秀芝骨折位置近期照片,沒找到法官認定的傷殘成因文字,只有描述原告王秀芝自述「傷殘成因」的文字)

本人認為【王秀芝傷殘的成因】——舊傷復發!

具體解釋為「因王秀芝在提包時候跨越公路護欄過程中,小腿磕到護欄影響重心平衡,繼而動作變形扭到曾經平台骨折的位置,使之舊傷復發。」

理由是:

1:沒有證據表明王秀芝骨折位置上有淤青、軟組織挫傷、皮下出血等症狀。倘若人被車撞成腿部骨折了,骨折位置不可能沒有淤青,這屬於眾所周知的常識。

2:當事人律師官方微博中記載王秀芝其中一份的病例中日期顯示為「2009年3月10日」這顯然是事故之前的日期。

3:王秀芝5天就出院終止治療了,沒有接受交通隊指定醫院要求的手術建議,當時若通過解剖手術,是可以很明確地看出是否有舊傷的。王秀芝有預謀混淆新舊傷口特徵的嫌疑——時間拖得越久,就越容易模糊新、舊傷的界限。

三:判決書中說理部分自相矛盾

判決書矛盾的地方在:以下兩點的矛盾

1、「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委」的含義為: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

2、在此短距離內作用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被告車輛向其駛去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以上兩點為判決書中原話。

根據以上矛盾點2來看,法官認為許雲鶴的車對王秀芝的倒地有影響,什麼影響呢?是王秀芝發生驚嚇——這不就是因為被嚇而倒地嗎?如果被嚇而倒地成立,那麼必然就排除了「被撞而倒地」。

根據以上矛盾點1來看,「不能排除車與人的接觸」與「排除了被撞而倒地」矛盾。

另:【質疑】王秀芝為什麼不公開X光照片與初診病歷!換做任何一個人在受到媒體與民眾的質疑聲下,都會在第一時間公開當時的X光照片和初診病歷的。這對於王秀芝,是很簡單的事情。

她可以把許雲鶴的當時的停車照片放在微博里,為什麼不能把對她最有利的證據也放上呢?她後來斷章取義的放了第一次筆錄,想證明許雲鶴承認過「我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許雲鶴親口否認了他說過這句話,這是JJ自己寫上去的。

那麼王秀芝為什麼不把整個筆錄都傳在網上呢?她顯然手裡有全部的筆錄,許雲鶴與他的律師都沒有,後來律師通過司法程序取出了完整筆錄,許雲鶴在第一時間就把筆錄公開了!

我們有理由相信王秀芝在刻意地隱瞞證據!因為此證據很可能對她不利。

判決書文字: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10)紅民一初字第837號

原告王秀芝,女,1942年8月8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王莉萍(原告之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漢族

被告許雲鶴,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許軍(被告之父),1956年2月18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秀芝與被告許雲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織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秀芝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莉萍,被告許雲鶴及其委託代理人許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秀芝訴稱,2009年10月21日11時45分許,原告在天津市紅橋區紅星美凱龍傢具裝飾廣場附近的紅旗路上由西向東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後,遇被告許雲鶴駕駛津HAK206號轎車沿紅旗路由南至北行駛,被告所駕車輛前部撞到原告腿部,原告被撞彈起後,趴在該車前部,又倒在地上,事發後,被告送原告至人民醫院治療,但後來被告否認其車撞到了原告,交通隊也沒有作出責任認定,原告認為被告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後,原告經指定至人民醫院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右膝蓋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症,醫院建議手術治療,但因原告沒有錢做手術,只住院5天就出院了。

出院後,原告經交通隊口頭許可至其他醫院治療。現原告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12329.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723.6元、營養費5000元、護理費50000元、殘疾賠償金100000元、鑒定費1000元及鑒定檢查費90元,要求被告全部予以賠償。

為了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王秀芝是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1、原告拍攝的津HAK206號車輛的照片,證明當時原告與被告車輛有接觸,車上有掉漆皮的部位;

2、指定醫院就診證明信、人民醫院住院病案、影像報告書、醫療費票據、天穆骨科醫院、咸陽路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93756部隊醫院醫療費票據、處方箋及費用清單,證明原告的傷情及醫療花費;

3、護理人員王莉萍與其夫孟繁傑的結婚證、孟繁傑身份證、「麗萍時裝店」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王莉萍工作性質系個體經營者、每月收入3000元、護理時間為從原告事發起16個月;天津市金矛梳理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護理人員王莉娟的務工證明,證明王莉娟護理原告1個月誤工損失為2000元;

4、計程車發票,證明因就醫發生的交通費損失;

5、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檢查費票據,證明原告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及因鑒定花費鑒定費1000元、檢查費90元。

被告許雲鶴辯稱,津HAK206號車輛系其所有,上一年度交強險保險期間期滿後,因故導致事發時未及時投保交強險。事發時,被告駕駛津HAK206號轎車沿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紅星美凱龍傢具裝飾廣場附近,發現原告在紅旗路上由西向東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在跨越過程中原告不慎摔倒在紅旗路南向北第一條機動車道內。被告發現情況後立即採取制動措施並向左打轉向,車輛在原告身前停住,雙方無接觸。被告從未承認過碰撞過原告,為此,被告主動申請進行車輛痕跡鑒定,鑒定結果為不能確定津HAK206號車輛與人體接觸。原告傷情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本案亦不屬於交通事故,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被告許雲鶴未提供證據。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庭審質證情況如下: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車上掉漆部位是之前在高速路上石頭碰撞的痕跡,與本起交通事故無關。被告對原告提供其他證據均未查看,認為與其無關。

本院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本院認為,原告僅依據此證無法證明津HAK206號車輛掉漆部分系與其相撞所致,本院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定。對證據2,原告提供的人民醫院的醫療證明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原告雖自行在其他非指定醫院診治,但不能因此就當然排除或完全否定相關醫療費的賠償;根據原告提供的其他非指定醫院出具的內容真實的醫療證據,本院認為,其他非指定醫院對原告的醫治確定為指定醫院人民醫院所診斷傷情、且醫療費的構成、數額合理,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能夠證明護理人員王莉娟的每月工資2000元,護理人員王莉萍的工作性質為經營服裝的個體工商戶,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王莉萍的每月收入為3000元,收入標准應參照事發時2009年度天津市批發和零售業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33063元/年計算。

原告主張事發後第一個月需要兩人護理及出院後仍需要一人護理15個月未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醫囑,但考慮原告受傷時已達六十七歲,根據人民醫院住院病案出院記錄中「患者於我院急診行石膏托固定,行右膝MRI顯示:右膝內外半月板損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及外側韌帶損傷,建議手術治療,但患者要求出院」的記載以及原告的治療時間,右下肢損傷構成八級傷殘的客觀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原告住院期間5天需要兩人護理,出院需要一人護理三個月,原告提供的證據4、5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根據上述有效證據並結合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查明以下事實:被告許雲鶴系津HAK206號車輛所有人,事發時津HAK206號車輛未投保交強險。2009年10月21日11時45分許,被告許雲鶴駕駛津HAK206號轎車沿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紅星美凱龍傢具裝飾廣場附近時,遇原告王秀芝由西向東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後原告倒地受傷,天津市**交通管理局於2009年11月12日出具公交證明【2009】第05102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載明:「當事雙方對此事故的基本事實陳述不一致,都無法提供證人及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相關證據。

**西站大隊於2009年10月27日向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委託,鑒定津HAK206號車是否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接觸。

**西站大隊於2009年11月4日收到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該《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

綜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事故發生後,原告經指定至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右脛骨平台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及外則韌帶損傷等症。於2009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住院治療5天,行石膏托外固定、發生急救費120元、醫療費5718元,原告出院後自行至天穆骨科醫院治療發生醫療費246.4元,至咸陽路醫院治療發生醫療費527.22元,至中國人民解放軍93756部隊醫院治療發生醫療費3721.34元。綜上,原告共支付醫療費10332.96元,原告住院期間為王莉娟、王莉萍兩人護理,出院後三個月為王莉萍一人護理,王莉娟的誤工損失為333.33元(2000元÷30天×5天),王莉萍的誤工損失為8605.43元(33063元÷365天×95天);綜上,原告的護理費損失共計8938.76元。

2011年3月23日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2011】鑒傷字第158號傷殘評定意見書載明:王秀芝右下肢損傷構成八級傷殘;原告定殘時年滿六十八周歲,其殘疾賠償金參照2010年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87454.8元(24293元/年×12天×30%)。原告因鑒定支付鑒定費1000元,檢查費90元,原告因就醫支付交通費723.6元。

另查,2011年4月18日,本案審判人員至天津市人民醫院就原告傷情的成因詢問了參與為原告治療的張寅龍醫生,其表示無法確定原告傷情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系外傷所致,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

再查,本院就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2009】痕鑒定第730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中載明的「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的鑒定意見,特向出具該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咨詢其具體含義。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於2011年4月29日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我中心出具的2009跡鑒字第730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中「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委」的含義為:不能確定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

另,本院至天津市**交通管理局紅橋支隊調取了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檔案,被告許雲鶴事發當天接受交通**詢問時做如下陳述,其當時駕車沿紅旗路由南向北靠中間第二條車道向第一車道並道,因前方有大貨車,其在並道前並未發現原告,並道後距離原告4、5米時才發現原告。

原告當時好像被護欄絆了一下,踉踉蹌蹌往前跑了兩步摔在地上,被告立即採取制動措施並向左打轉向,停車時距離原告1、2米。交通隊根據被告許雲鶴標注的原告倒地位置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中載明的原告倒地位置與被告駕駛車輛距離為2.4米。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及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首先,關於賠償責任的確定,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被告駕駛車輛是否與原告發生碰撞進行訴辯與舉證,但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以及本院自人民醫院的調查筆錄,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本院無法確認被告車輛與原告發生接觸,也無法排除被告車輛與原告發生接觸。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依法規定,車輛與行人是否發生物理接觸並不影響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設被告在交通隊的自述及法庭的陳述成立,即雙方並未發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傷,但被告在並道後發現原告時距離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被告車輛向其駛去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綜上、原、被告之間是否發生物理接觸,本案糾紛都屬於交通事故爭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被告許雲鶴未及時投保交強險系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故交強險限額內的無過錯責任應由被告許雲鶴承擔,被告依據《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意見不能證明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其減責事由是行人有過錯,根據過錯程度減輕。

本案中,原告王秀芝跨越中心隔離護欄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因此被告應適當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其次,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應當有法律依據,損失范圍應當合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支持原告醫療費10332.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護理費8938.76元,鑒定費1000元,鑒定檢查費90元,交通費723.6元、殘疾賠償金87454.8元。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范圍為110840.12元,被告許雲鶴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內(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交通費723.6元,護理費8938.76元,殘疾賠償金87454.8元,共計107117.16元;其餘損失醫療費332.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2000元、鑒定費1000元、鑒定檢查費90元,共計3722.96元。被告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1489.18元;綜上,被告許雲鶴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8606.34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四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許雲鶴賠償原告王秀芝經濟損失108606.34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6元,原告王秀芝擔負1336元,被告許雲鶴負擔23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雷

代理審判員商軼

代理審判員張彥海

2011年6月16日

書記員安媛媛

Ⅲ 天津「彭宇案」到底是許雲鶴在撒謊還是王秀芝在撒謊到底誰才是清白的是許雲鶴嗎,要罵的速速來哦。

天津的黑烏鴉沒錯,吃點小虧判的還算輕。看看咱老百姓身邊那個政官不黑。

Ⅳ 許雲鶴的媒體調查

22日,天津「許雲鶴案」二審開庭。這起案件社會關注度持續升溫。在撞人還是助人均沒有清晰證據的情況下,車主許雲鶴一審被判賠受傷老太10萬元,在社會上引發爭議。 事件真相撲朔迷離,但毫無疑問的是,雙方當事人至少一方未能盡述事實,成為雙方說法迥異的謎題,也將當前有關道德與誠信的思考和討論推上輿論浪尖。
撞人還是助人?當事雙方各執一詞
日前,天津車主許雲鶴在華聲論壇、愛卡汽車論壇等社區發表名為《助人為樂反被訛10萬法院亂判葫蘆案何處申冤?》的帖子,稱自己因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老太王秀芝,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賠108606元。法院的判決理由是:車主許雲鶴發現王老太時只有4、5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帖子引發網民強烈關注,網友們多數指責王老太「倒打一耙」。
是撞人還是助人?記者采訪了當事雙方。據車主許雲鶴稱,自己在2009年10月21日開車行駛在天津紅旗路左車道,一名白發蒼蒼的老太太橫跨馬路中間的護欄,不想被護欄絆了一下摔倒在地。他急忙停車攙扶,發現老太太已經不能扶起來了,便撥打120和110,並從車里翻出創可貼給老太太包紮。沒想到老太太卻打電話告訴親屬,自己在馬路上被車撞了。
而傷者王秀芝則說,當天她爬護欄時,許雲鶴的車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彈起後,趴在車前部,又倒在地上。王老太最初被送往天津市人民醫院,傷情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王老太的女兒王莉萍稱許雲鶴在說謊,她說,照片顯示許雲鶴並不是正常停車,車頭碰著護欄了。她還稱自己當天趕到事發現場時,看見許雲鶴在擦拭車頭的灰塵,並被警方阻止。事故發生後,王老太去了多個醫院救治,花費了大量醫葯費和人力成本,而車主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拒支付費用,因此將其告上法庭。如果許雲鶴在擦拭車頭的灰塵,並被警方阻止情況屬實,許雲鶴有銷毀證據之嫌,應該根據法律規定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決,王老太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屬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許雲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
有責還是無責?各方眾說紛紜
對於一審判決,許雲鶴表示不服。他說,現在案件已經不是賠償多少的問題,而是一個原則問題,「如果我賠付了,那成什麼了?勢必會助長不良社會風氣,讓幫助別人的人越來越少。」
目前,專家、網友對於案件也是眾說紛紜。議論爭議焦點主要在如下三個方面:
焦點一:許雲鶴有沒有撞到王秀芝?
北京市力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潛認為,許雲鶴有沒有撞到王秀芝這一事實對於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最終民事賠償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此案中,原、被告雙方在撞與沒撞上各執一詞,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也就是說根據痕跡鑒定的結果無法得出明確結論。
但事實不明是否就無法做出認定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東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證據規則已經制定了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王秀芝主張許雲鶴撞到了自己,就應當進行舉證證明,不能提供證據就應當由其承擔不利的後果。
焦點二:許雲鶴駕車與王秀芝的倒地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使用「假設」推理認為王老太受「驚嚇」摔倒,網民對此感到尤為不解和不滿。但有法律界人士則認為判決書用「假設」推理並無不當。
王潛認為,即使許雲鶴的車輛與王秀芝並無直接接觸,但也不能排除王秀芝摔倒與許雲鶴駕車之間無因果關系。法院認為,無論機動車與王秀芝之間是否發生接觸,王秀芝倒地都必然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這一推定並沒有法律上的硬傷。
焦點三: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不少網民認為,既然王老太違法翻越護欄承擔主要責任,為什麼還要判許雲鶴擔責40%?網民認為責任劃分不合理。
王潛認為,正常情況下,鑒定結論若不能證明雙方有接觸,就應當推定無接觸,而法院的推論卻恰恰相反。
在賠償責任方面,目前我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行人負主要責任而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比例的尺度並不統一。北京地區一般是根據事故具體情況,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行人一方5%至20%的賠償責任。一些律師和網友認為,本案中許雲鶴承擔5%的賠償責任較為適當。
真話還是假話?法律難解誠信之困 撞人還是沒撞,本是一個非此即彼的問題,但在「許雲鶴案」中,雙方當事人卻各執一詞,讓事件真相變得撲朔迷離。許雲鶴和王老太到底誰在說謊?
專家認為,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作出一個讓各方都滿意的判決。法律不是萬能的,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在道德面前顯得無能為力。僅僅依靠法律來破解當前道德和誠信之困,是遠遠不夠的。
天津市社科院研究員王來華認為,此案到底是撞人還是助人,連法院都沒有明確的說法。但大部分網民將其進一步渲染成「做好事反被訛詐」現象,不利於和諧社會和誠信社會的建設。
專家認為,「許雲鶴案」類似案件之所以被熱烈討論,歸根結底是案件涉及人性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善與惡,觸碰著人們對於「助人為樂」的情感底線,拷問社會誠信和道德。
天津社科院輿情專家陳月生研究員說,無論雙方如何各執一詞為自己辯護,最終作裁決的都只能是法院。但法院遇到類似這種各執一詞又沒有證據的案件,在審判時要慎之又慎,在事實真相無法判斷的情況下,在依法作出審慎判決同時,還必須對判決的理由進行合乎法理的詳細闡釋,不能讓公眾產生太多質疑,避免因為判決本身的含糊其辭或其他錯誤造成輿論的質疑。

Ⅳ 天津許雲鶴駕車撞人案的簡介

天津許雲鶴駕車撞人案 ,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2009年10月21日,天津市民許雲鶴駕車與王秀芝老太太之間發生糾紛。王秀芝稱自己被許雲鶴駕車撞倒在地;許雲鶴則認為自己是主動停車,下車攙扶從護欄上摔下來的王秀芝,是助人為樂。事發後,受傷的王秀芝被送往醫院治療,之後向法院起訴索賠。
2011年6月16日,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許雲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秀芝10.8萬余元。許雲鶴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訴。二審期間,一中院以抽簽方式確定了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所送鑒定材料亦經雙方認可,最終得出鑒定結論:「王秀芝腿部傷情單純摔跌難以形成,遭受車輛撞擊可以形成。」
二審法院認為,可以由鑒定結論、事故現場圖、當事人述稱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王秀芝腿傷系許雲鶴駕車行為所致。遂於2012年1月19日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Ⅵ 彭宇案最後是賠了還是沒有賠,天津彭宇案許雲鶴有沒有賠10萬

彭宇案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書的明確要求,賠償責任和數額都不得公開。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決,許雲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判許雲鶴用的是三維重建模型,還原事件真相。

(6)許雲鶴擴展閱讀:

當時輿論壓力巨大,法院提供的材料又少得可憐,我們請了上海醫界最知名的骨科專家和法醫學專家會診,大家都覺得,這個案子要還原真相不容易。」李正東回憶說,「陳老師帶著我們梳理出此前案件的三個爭議點,在排除前兩個爭議點後,針對第三個關鍵點尋找鑒定技術突破口。

一是針對保險杠高度高於膝蓋,撞擊不成立的爭議。陳憶九認為:汽車緊急剎車車頭自然向下壓,撞擊時高度可以吻合。

二是護欄高度問題。許雲鶴聲稱護欄「大約1米高」,那麼身高不足一米六的王秀芝要想跨越就容易摔倒。為此陳憶九等專家專門到現場實地勘察,發現護欄高度僅為50公分,王秀芝跨越難度並不大。

三是王秀芝右小腿骨折是撞傷、還是摔傷,抑或是撞擊後摔倒所致?陳憶九決定利用「虛擬解剖」及「損傷生物力學重建」 技術來還原真相。

「這門技術的核心是用人體數據構建正常狀態和損傷狀態的模型,通過兩者的對比,載入不同的致傷條件,模擬損傷形成過程。」盡管當時這門技術尚處於科學研究階段,但他們還是決定試一試。李正東接下了這個活。

這是一個重復、漫長和枯燥的過程。

「當時比較幸運的是,醫院保存了王秀芝案發時拍攝的雙腿CT電子數據,這些數據很完整,是我們三維建模的關鍵。我先給王秀芝的右腿構建了損傷後的模型,然後再利用其左腿的數據用鏡像(對稱反轉)的方式構建了右腿損傷前的三維有限元模型。」李正東說。

再接下來就是要對外力作用下的人體損傷過程進行模擬比對。「假設、求證、否定,再假設、再求證、再否定,我們從不同方向、按不同大小的力量對損傷狀態載入求證,前後進行了100多次的載入,中間不留灰色地帶,力求整個求證比對過程是完整而不留盲區的。」李正東說,這個過程下來,王秀芝的損傷模擬模擬漸漸明晰了起來。

根據這些完整的實驗數據,陳憶九做出了判斷:王秀芝腓骨小頭骨折由撞擊直接形成。

「陳老師認為,一方面摔倒致傷位置不符,作用力的大小也不符合摔傷形態;另一方面影像顯示脛骨呈現倒T形骨折,符合撞擊致傷的形態。」李正東說。

生物力學最直觀地模擬了許雲鶴案的事故現場,其說服力不言而喻,徹底避免了以往依靠「經驗判斷」而備受爭議的尷尬。二審開庭,陳憶九親自出庭,並當場呈現了生物力學模擬模擬的事故現場,面對這一切,許雲鶴沉默了……

法院最終判決,許雲鶴撞傷王秀芝的事實成立,根據各自事故責任,許賠償王10.86萬元。

Ⅶ 天津許雲鶴案最終結果是什麼

還沒有最終審判http://www.360doc.cn/article/2350412_201835497.html

Ⅷ 天津「許雲鶴案」中適用的法律是什麼

誰主張誰舉證 沒錯,但不能以偏概全,法律是維護公正的,如果你被人推了一把頭撞到牆上流血了,沒有目擊證人,你抓著推你的人報警,警察來了,那個推你的人說你的頭不是他打傷的而是你自己撞傷的,所以跟他無關,你怎麼證明你的頭是由於他推你撞傷的?如果這樣就能免除責任的話,我現在就去大街上推人去 。許案法院判的沒有太大錯誤,你不懂法就不要埋怨社會埋怨法律

Ⅸ 【許雲鶴案】一審判決「因車而被嚇,因嚇而倒地」是一個謬論!

頂樓主。。
1法官在判決書上已經認定為驚嚇。為什麼還不能排除撞到。
2為什麼原告在一審後沒有上訴(不合情理),也就是默認了一審判決。10萬。。試問。誰家的母親被撞倒8級傷殘
(坐輪椅70歲那是需要讓人照顧的)。10萬元就可以了事。。而原告默許了,反倒是被告不服判決,如果他撞了人。10萬算少的。被告應該默許呀、

Ⅹ 【許雲鶴案件】 請法律界人士幫忙!

這個判決的重點不在於「驚嚇說」,重點是基於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這么晚了還有人對這么專業的法律問題感興趣,我就給你解釋一下吧。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以上兩個法條確立了公平責任原則,具體到許雲鶴案,許雲鶴是沒有過錯的,但是王老太也是沒有過錯的。在這種沒有證據證明是否碰撞的情況下,許雲鶴基於公平責任是需要補償的。

如果在二審中真到找到了你所說的證據,證據能夠證明確實沒有碰到王老太,但能夠證明許雲鶴當時造成了危險,許雲鶴承擔的責任會更重。如果許雲鶴完全是正常行駛,王老太僅僅是非法穿越護欄自己摔傷,則許雲鶴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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