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❶ 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效力
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不屬於行政法規。
它出台了後,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在沒有明示其失效前,仍然有效。
注冊房地產企業屬於實繳資本登記。
❷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後還存在抽資行為嗎
當然是存在的,什麼樣的制度都會存在空手套白狼的現象。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以國發〔2014〕7號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分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措施4部分。
❸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什麼時候叫做商事登記制度
您好,2014年2月7日,國務院以國發〔2014〕7號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內容如下:
國發〔20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二、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優化流程、完善制度,確保改革前後管理工作平穩過渡。要強化企業自我管理、行業協會自律和社會組織監督的作用,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切實讓這項改革舉措「落地生根」,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催生發展新動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❹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哪些意義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意義有如下三個:
第一個意義是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來看,是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舉措。
這個改革主要促進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協同監管、落實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轉變政府職能,就是要進一步劃清政府、市場和企業之間的界限,把政府應該管的事情管好,充分調動市場和企業的積極性。這是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來看,是一個重要的舉措,也是一個重要的突破口。這項改革舉措的推行也必將推動一些部門轉變政府職能。
第二意義是從優化營商環境來看,是激發市場活力的有效途徑。
改革舉措能夠激發投資熱情,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對小微企業,特別是對創新企業的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大家知道,我們現在推進這項改革以後,個體私營經濟增加的量非常快。個體私營經濟實際上是增加就業的主體,從2012年的情況來看,實際上個體私營經濟提供的就業機會已經在總體就業的增長量中佔到了90%。這對於鞏固當前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是有利的,也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從長遠看,這項改革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
第三個意義是從促進信用體系的建設來看,改革的舉措能夠在推進政務誠信和商務誠信的建設上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這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更加註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構建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把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為經營異常的黑名單,向社會公布。所以使企業也增強了他們的信用意識。
❺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最大的變化是什麼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公司登記時,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均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股東(發起人)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變更時,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章程備案。
❻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認繳的時限最長是多久
一、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的期限是多久目前注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注冊資本大小和注冊資本認繳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所以,關於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公司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除了銀行、保險等企業,承諾認繳多少,何時繳多少都可以,但承諾二年內繳清如果不繳清就是違背承諾,豈不是失信了嗎?所以可以及時繳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繳清期限。二、 注冊資本認繳期限並不是越長越好正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於是有些創業者就認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呢,其實不然,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以後是向社會公示的信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❼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對法治政府的建設的意義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以國發〔2014〕7號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分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措施4部分。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解讀一
一、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必將惠及民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和國務院批準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稱《方案》)圍繞公司設立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還權於市場、還權於市場主體,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的權利(權力)邊界,對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進一步放鬆了准入條件的管制,創業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夠有效激發投資熱情,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尤其是對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發展有大的推動作用。這對鞏固當前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政府管理經濟社會的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從長遠看,這項改革將進一步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舉措突出強調了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協同監管,落實部門監管責任等。改革要求從對企業微觀活動的干預轉向對市場主體行為、市場活動的監管,從傳統的「重審批輕監管」轉變為「寬准入嚴監管」,這將推動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後監管為主轉變,更加有利於形成寬松准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國務院部署這樣一項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對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場主體和創業者從中受益。
三是有利於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從《方案》看,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強化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和社會共治,更加註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形成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格局。強調企業在享有改革賦予更多便利條件的同時,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信息公示等義務和責任。這些措施的實施必將有力地推動政務信息公開,從而促進政務誠信建設;有力地增強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相關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從而促進商務誠信建設。
二、推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
現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場主體、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自1992年《公司法》頒布以來,公司制這種現代企業制度形式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最主要形式。據統計,截至2014年1月底,全國實有各類企業1527.84萬戶,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資的公司)1224.90萬戶,占企業總量的80.17%。但制度設計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過高的弊端也日益顯現。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就較好地解決了現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主體松綁,釋放其投資創業活力,更好地讓現代企業制度為發展我國經濟服務。
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東(發起人)在注冊資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權利:一是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二是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於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四是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提高公司股東(發起人)資金使用效率。在登記注冊環節,改革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在進行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上述改革對於創業者而言,意味著注冊公司「門檻」和創業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我們也注意到,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27個行業,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我們以為,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特定行業由於行業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對其實繳注冊資本的要求較高,特別是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普遍對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具備相當數量的實繳資本,以維護金融穩定。
需要強調的是,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並踐諾守信。
三、兼顧釋放住所(經營場所)資源和改進社會管理的需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企業住所登記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和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地,而經營場所是企業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投資熱情的高漲,住所(經營場所)資源日益成為投資創業的制約因素之一。《方案》提出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意在破解現階段制約投資創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資源瓶頸,同時兼顧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現實中,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新業態等,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實際上很低。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簡化登記手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條件,有利於釋放場地資源,方便市場主體准入,鼓勵和加快社會投資。同時,由於中國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地在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對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冊、又要保障社會經濟生活規范有序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在住所(經營場所)規范管理方面,需進一步落實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協同監管責任。住所的規范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管理問題,涉及多個職能部門。一方面,市場主體要求放寬住所登記條件,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住所;另一方面,出於社會治理的需要,並非任何場所都可以注冊為住所,例如注冊登記的住所是違章建築或危險建築,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問題和嚴重的安全隱患;注冊登記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可能擾亂鄰里生活,造成民事糾紛。在現行的工商登記制度下,規劃、環保、消防、衛生、建築質量等許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場主體的住所登記監管中,客觀上導致各職能部門職責不清,監管真空的現象時有發生。制度設計的矛盾導致辦公場地資源不能在市場經濟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場准入的效率。
因此,《方案》在賦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住所登記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同時,要求要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管理,要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落實監管責任,保障經濟社會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❽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哪些意義
有利於降低投資者創業成本,刺激投資積極性;
有利於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並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有利於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的發展;
有利於創造更多的就業與創業機會。
❾ 請問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公布後注冊公司需要的具體步驟和費用發生哪些改變求詳細描述。
問:請問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公布後注冊公司需要的具體步驟和費用發生哪些改變求詳細描述。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我們國家已經取消了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制,現在一元錢也可以注冊公司。
❿ 什麼是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就是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放寬市場主體准入,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現代公司登記制度,是新一屆政府轉變職能總體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項重要舉措,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簡政放權,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調動社會資本力量,促進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成長,帶動就業,推動新興生產力發展。將這一改革舉措全面推開,十分必要。這樣做,有利於擴大社會投資,鞏固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而且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有利於建設服務型政府,減少對市場的微觀干預,保障勞動創業權利,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創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准入門檻,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會議明確了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
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二、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
四、是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將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錄」,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成本」。
五、是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在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