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單位改制
A. 文化體制改革單位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財稅〔2014〕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黨委宣傳部、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現就繼續實施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五)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路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並進行工商注冊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起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審核認定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稅收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繼續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政策。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本通知適用於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並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並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三、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即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一)轉制方案批復函;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四)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五)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批准文件。
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四、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徵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後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五、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
2014年11月27日
B.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文化類事業單位的身份是什麼
保密管理服務,專用通信,強制性檢驗檢疫,專利和版權審查,財政資金經辦,政府資金和項目管理,投訴舉報受理,城市綜合、環境、安全生產、國土、勞動保障、建設規劃、食品葯品、質量技術、農業、林業、水利、文化、旅遊、出版等監察執法,從事以上監察執法的話,是公益一類熬。
以下類型事業單位不列入行政類事業單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政策規定等授權或部門委託(含法律法規允許委託和自行委託)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雖已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實際履行行政職能但無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的事業單位。
C.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文化局會怎麼改
你的單位屬於承擔公共文化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會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公益屬性。安心工作吧。
除了參公(實際上編制問題不能保障)、轉企、保留之外還有撤銷整合一途
一樓說的「第三類」不準確,公益單位也分兩類,第二類是有部分盈利的非盈利單位
二樓三樓似乎不太了解情況
D.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類型有哪些
問: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類型有哪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規定:“六、本通知適用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兩種類型。(一)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社、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等整體轉制為企業。(二)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路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E. 事業單位改制在編人員要怎麼安置
這個改制前都有說法的,比如過渡期是多長時間,5年還是10年保留事業身份。還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適用於改制單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編人員。
以前是事業編制的有統一進財政的可能性。這個要看單位改制的具體文件,肯定會給你們先開大會的。
保留的編制就是保留事業編制。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F. 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所得稅政策有哪些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現將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享受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的轉制單位和企業,2005年度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從2006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上述單位和企業名單由當地財政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
上述單位和企業,從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與所得稅有關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原有的增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四、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五、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條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
G.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後有何稅收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5]1號文件,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享受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的轉制單位和企業,2005年度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從2006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上述單位和企業名單由當地財政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
上述單位和企業,從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與所得稅有關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原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四、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五、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
H. 我是文化事業單位的編制人員,現轉制為企業,我們原編制員工被轉為企業員工,而且工資待遇也與原非編員工
事業單位改革後,你單位這樣改制為企業的,取消事業單位編制,轉為企業員工,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已經不適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規的約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職工應該同崗同酬,因此工資待遇也與原非編員工一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轉企的事業單位人員待遇僅僅是離退休人員方面有了相關規定
I.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人員在事業單位改革後會轉成什麼編制
最差的情況下保留事業編制。
J.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文化局會怎麼改
區級文化館比較復雜,這個和醫院一樣的,主要看是公益性為主還是盈利性為主。所以保留事業單位還是轉為企業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