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案例
1. 急!!幫忙找維權案例,謝啦(另有追加分)
通訊員 呂律 本報記者 蔣敏華 房產商任意調高車庫價格、吃了近萬元的增高產品毫無療效、米飯里竟吃出塑料顆粒、網上購物接連碰到假貨……為了斂財,一些不法商販的手法可謂不斷翻新,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不少麻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掉入各種消費陷阱。近日,寧波市工商局公布了2005年度寧波十大維權案例。
案例1
乾洗店關門,洗衣卡打水漂
「500元洗衣卡只消費了100元,乾洗店老闆卻想關了門溜之大吉。」今年2月21日,寧波市海曙工商分局12315接到張女士的投訴。張女士於2004年在聯豐麗園北路某乾洗店花了500元辦了張洗衣卡,沒想到只消費了100元,乾洗店老闆卻想關門一走了之。其間,張女士反復與店方交涉過,卻一直沒能得到老闆的明確答復。春節之後店門口就貼出了轉租告示。一怒之下,張女士聯系了一大幫和她同樣遭遇的消費者,集體向工商部門求助。經海曙12315工作人員多方查找,終於和店老闆取得聯系。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店老闆退還了消費者未消費的洗衣卡余額。
點評:當前,類似這種預付服務費或定金以後,當事人突然關門停業或失蹤的情況時有發生。按照相關規定,當事人在決定關門停業前,應主動告知相關公眾並結清相關債務,在其辦理注銷手續時,工商部門也要求其履行公告及清算義務。消費者在預付相關費用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對方是否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信用情況如何等,同時還要用合同的方式約定清楚權利義務。
案例2
在用餐時受傷商家要賠償
8月1日,消費者吳某帶8歲的兒子去寧波市江東區某小吃城用餐。走出小吃城的大門時,來回擺動的彈簧門不慎夾住了兒子的腳,頓時鮮血淋淋,先後花去醫葯費、營養費1000餘元。江東12315工作人員調查後認為,小吃城的彈簧門確實存在安全隱患,且沒有安全警示,因此小吃城應負主要責任。最終,小吃城同意一次性向吳某賠償醫葯費、車旅費770元。
點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小吃城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彈簧門未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警示,也沒有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有效措施,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3
房產商悔約,擅自調高車庫價格
2005年3月9日,高小姐等30多名業主向江北12315聯合投訴,稱某房產公司將一小區的露天車庫從原來承諾的每平方米600至90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200元。2004年7月,高小姐在該小區售樓處購房時,售樓小姐告之車庫面積5平方米以下單價600元,5平方米以上單價900元。但在今年2月房子交付前她又被告知車庫價格每平方米要1200元。幾經交涉,房產商以沒有書面協議為由,拒絕了高小姐。無奈之下,高小姐聯系了200多位業主共同維權。經江北12315工作人員多次協商調解,房產公司最終同意將車庫定價為每平方米900元。
點評:車庫作為住宅用房的附屬產品,其價格應該和房屋一樣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該房產公司只口頭承諾而不在合同中明確的做法,本身就為以後隨意提價埋下伏筆。雖然是口頭承諾,似乎無據可依,但根據200多位業主的聯合簽名,即可認定其承諾的客觀存在。在此提醒消費者,對任何承諾,都要以書面約定的方式保存下來,否則會給日後的維權帶來巨大麻煩。
案例4
大米摻雜塑料顆粒
2005年3月7日,消費者向江北12315投訴,稱其在某超市購買的大米在淘洗和食用時均發現摻雜有白色塑料顆粒物。江北12315工作人員立即和消費者取得了聯系,現場隨意抓了幾把米進行淘洗,果然在淘洗中發現了白色塑料顆粒物,摻雜在大米中肉眼很難辨別。經核查,該大米是2005年2月20日寧波市某糧油有限公司生產「金穗特A晚梗米」,該超市共進貨150袋,且已經全部售完。12315通過媒體對此事進行了曝光,聯繫上了消費者。經協調,每位消費者最終獲賠800元。
點評:食品安全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12315一貫非常重視市民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與舉報。廣大消費者發現食品安全問題,請及時撥打12315,12315將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堅決打擊。
案例5
商家規定:退貨機價格不得低於原機
寧波市民郭先生在2004年12月購買一款手機,使用幾個月後多次出現質量問題,經過手機維修站多次維修,還是不能正常使用。按三包規定,符合換機條件。但由於此款手機已停產,維修點提出為其換另一款價值1710元的手機。郭先生認為他的手機買來的價值是2510元,現在換他1710元的,認為不合理。經寧波12315工作人員的調解,經營者同意退貨,退還郭先生現金2510元。
點評:在三包有效期內,手機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如果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經營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一次退清貨款。
案例6
進超市購物卻被當成小偷
四川籍打工妹鄭小姐在寧波市鄞州區某超市購物,其間放在小皮包內的手機發生振動。鄭小姐拉開皮包一看,是個無聊的廣告簡訊息,隨即馬上拉攏皮包。不料超市女服務員看見後,竟大聲嚷嚷鄭小姐偷了東西並拉開皮包後一陣亂翻,將包內所有東西都倒了出來,最後卻沒有發現任何「贓物」。鄭小姐認為自己的人身權利遭侵害,於是向12315求助。在鄞州12315工作人員調解下,超市負責人及該名女服務員向鄭小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600元。
點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如今一些商場的營業員、保安人員採取搜包、搜身、毆打等舉動,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必須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案例7
旅客財物被偷賓館拒絕賠償
8月18日,馬小姐住宿奉化某賓館,次日醒來,發現手機、現金等財物被盜,共計價值6800元。賓館以無法證實被盜財物金額為由,拒絕賠償。經奉化12315工作人員調解,賓館方承諾先行賠償500元,等公安部門破案後再與馬小姐協商解決。
點評:如果賓館方沒有履行提醒義務,旅客財產損失賓館負有責任。不過,因被盜財物金額無法確定,一旦糾紛發生後會給消費者維權帶來麻煩。12315特別提醒,一方面賓館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住宿環境,在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識以提醒消費者,另一方面消費者在住宿賓館時應加強自我防範意識,將貴重物品移交賓館保管。
案例8
花錢買「高」卻不見增高
今年6月以來,寧波市海曙12315不斷接到消費者投訴,稱花上數千上萬元買來的增高產品,食用後未見任何療效。12315工作人員調查後發現,消費者所購買的是由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推銷的「長高樂」等增高產品,在其印製的宣傳資料和產品包裝上註明:「由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院承接的國家攻關項目……」不過,該產品只有普通食品的批准文號,既非保健食品更不是葯品,不可能有任何增高療效。當地工商部門將其虛假宣傳行為進行了處罰,責令向消費者全額退款。
點評:消費者不要輕信廣告狂轟下的增高、治近視、重度去疤、減肥以及一些改善或治療效果的產品,購買時仔細核對其產品包裝上的相關說明和批准證書情況,對「坐堂專家」的診斷要慎重,不要迷信「專家」的偏方。為維權需要,要注意保留其宣傳功效的書面資料。
案例9
網上購物遭遇假貨
今年11月初,杭州一消費者向寧波12315申訴,稱其通過網路從餘姚一鞋服經營部購得的NIKE運動鞋是假冒。餘姚12315工作人員經過多方查找,終於找到了該「經營部」,發現該「經營部」一樓的停車庫大門緊閉,二樓有四個人正在「阿里巴巴」網站上發布鞋服供貨信息。經初步調查,當事人范某從今年5月份起,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僱用人員利用網路在阿里巴巴網站上發布鞋服供貨信息,案發時已向全國各地銷售假冒運動鞋、運動服價值12500元。
點評:網上購物要注意以下幾點:1.確認供貨方的經營資格並選擇經營較好的網上供貨企業。2.注意索要購貨憑證,以便日後維權。3.網民之間的交易需慎之又慎,此類消費不受《消法》保護。
案例10
收割機有缺陷,廠家不認賬
9月22日,鄞州12315接到25戶收割機農戶的申訴,稱其向台州路橋某機械公司購買的25台聯合收割機,共計價格107.5萬元,使用後發現發動機動力不足。經與商家多次交涉,對方一直不肯承擔相應責任。之後,鄞州12315聯合區消協、區農機總站、鎮政府及農民代表,一同前往台州路橋處理糾紛。在當地12315的配合下,該生產企業最終將25台收割機全部換上新動力,從而挽回了7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點評: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其合法權益也受到《消法》保護。農資經營者應當按實宣傳效用,保證銷售的產品符合國家標准,不得利用特殊地位,推銷假冒偽劣農資,一旦給農民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提醒農村消費者在生產消費中,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2. 生活中的侵權與維權案例
沒有侵犯名譽權。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西餐廳貼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內」並不是針對小軍個人的行為,同時衣冠不整是一個事實表述,並不存在針對他人名譽的攻擊,所以個人認為不構成侵權。
3. 中文在線的維權案例
中文在線法律服務中心是中文「在線反盜版聯盟」秘書處,是專業性法律維權服務組織,為廣大的作者、出版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特色的數字版權法律服務。幫助傳統出版機構對圖書資源進行版權梳理,為中文在線及其簽約作家、合作出版機構提供數字版權的維權服務。擁有遍布全國的專業版權律師網路,成功辦理維權案件近千起,涉案作品上萬部。
部分典型案例:
1、2006年3月,中文在線訴北京小熊在線信息系統咨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影響: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首次以判例的形式確認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知名作品傳播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2、2008年1月,中文在線訴北京邦邦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影響:該案被認為是國內首例無線網路手機閱讀著作權訴訟案。
3、2008年6月,中文在線訴蛙撲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影響:該案被上海市版權局和上海高院評為「2008年上海十大典型版權案例」。
4、2012年1月,中文在線訴美國蘋果公司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影響:中文在線勝訴美國蘋果公司,為人民法院審理網路開放平台類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
5、2013年3月,中文在線訴北京智珠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影響:國內首例教唆侵權案件,該案判例入選《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新性案例》、《201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4. 勞動者維權成功的事例故事維權經驗,600字左右
新華網重慶5月1日專電(朱薇 梁婷)五一國際勞動節之際,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勞動者維權五大典型案例,法官以案說法並提醒,廣大勞動者應高度重視社保繳費、二倍工資時效、加班約定、工資標准取證等方面的維權技巧。
--社保繳費平時要關心
【案例一】蔣某1993年到甲廠工作,2010年蔣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發現甲廠未按其實際工資繳納養老保險,遂起訴甲廠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提示:根據目前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給其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且不能補辦起訴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以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造成損失為由起訴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者應當在退休前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二倍工資有時效
【案例二】范某2008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范某申請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08年5月-2011年10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乙公司則抗辯已過了仲裁時效,法院認為范某的請求已於2011年5月經過仲裁時效,判決駁回范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第2個月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11個月,仲裁時效為二倍工資計算終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過12個月,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不再計算二倍工資。勞動者若要主張二倍工資,應當及時行使權利。
--工資標准要取證
【案例三】張某起訴丙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雙方為張某的工資標准發生爭議,張某認為自己的工資為底薪2000元和績效獎勵1500元,提供了證人證言和勞動合同,丙公司則認為公司一直效益不好,沒有發過績效獎勵,張某的工資只有2000元,並提供了張某簽字的工資表。張某認為基本工資和提成是分開發放,丙公司沒有提供完整的工資表,張某對此說法沒有提供證據。法院最終以統計局發布的社會同行業平均工資結合當事人陳述確定了張某的工資標准。
法官提示:對於勞動者的工資標准原則上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勞動者應在平時領取工資時注意收集證據。
--加班約定要注意
【案例四】袁某到丁廠從事加工工作,與丁廠簽訂了勞動合同,經常周六加班,後袁某向法院起訴丁廠支付加班工資,丁廠則稱合同中約定了每月工資1500元中包含了周六加班工資200元,法院認為1500元扣除200元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該合同約定應為有效,遂駁回了袁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了解企業日常加班情況,並對加班工資進行充分協商。
--工作崗位要明確
【案例五】夏某到戊集團公司工作,戊集團公司在全國多個城市開設有分公司,在本市區縣設有多個生產部門。夏某最初在公司辦公室工作,一段時間後,便被調到生產部門,夏某不適應,後又被調往外地。夏某不願到外地公司報到,遂被戊集團公司以違反公司紀律為由開除。夏某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戊集團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法院判決駁回了夏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結合自身情況約定具體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否則很容易被企業頻繁調動而被迫辭職。
5. 消費維權案例有哪些
3月15日,2017年度唐山市工商和市場監管系統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公布。2017年,唐山12315護民生專項行動共受理消費者各類訴求49185件,熱線電話數量比2016年上升82.97%,其中咨詢40660件,投訴6539件,舉報1986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78.95萬元。2017年,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台進行投訴808件,占投訴總量的12.36%,辦結案件808件,辦結率為100%;舉報181件,占舉報總量的9.11%,辦結案件181件,辦結率為100%。
2017年10月25日,樂亭消協接到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於9月底從樂亭縣某農葯店購買農葯用於紅薯種植,但使用後造成紅薯腐爛秧的情況,給消費者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找到葯店協商,葯店拒不承認農葯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只好找到樂亭消協討說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農投訴案件,樂亭消協接到投訴後立即與消費者去現場堪查,情況與消費者描述一致。隨後,工作人員當即找到葯店負責人進行調解,向其講解相關法律法規,最終商家同意為消費者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40000元整,使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6. 有哪些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
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
【案例一】
隱瞞信息誤導消費者:
2017年初,消費者荊某、陳某在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汽車與該公司發生爭議。經查,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本屬免費辦理的業務交由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代為辦理,收取消費者墊款服務費計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橋分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認定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務中,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汽車銷售服務糾紛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問題,消費者在遇到問題,不能得到經銷商和廠商回應時,可以通過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
【案例二】
冒用「蘋果」商標經營:
2017年初,消費者趙某在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蘋果電腦1台,後在處理售後服務問題中發現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標侵權行為。經查,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蘋果」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將「「蘋果」商標作為經營標志和宣傳使用,違法經營額計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責令其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作出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案例三】
經營者不享有單方解釋權:
2017年4月,高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場所內張貼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終解釋權歸屬某商貿有限公司」話語,涉嫌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禁止性規定,依法對其立案調查。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規定 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案例四】
利用格式條款強制消費:
2017年7月,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消費者馬某購買汽車過程中,利用格式條款,強制馬某購買其指定的價值7000元的裝飾材料及服務,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從中獲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雙生分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認定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屬於利用格式條款強制消費行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過程中,對於經營者強制消費、變相強制消費和添加不合理條件的經營行為,應拒絕交易。已經達成交易的,應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五】
不兌現返現獎勵承諾: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閻良分局轉交案件線索,反映天貓店鋪某專賣店在上一年「雙11」促銷奶粉期間,不兌現返現獎勵承諾問題。經查,該專賣店承諾「雙11當天付款最高前30名獎勵3000元-100元不等的現金」。
但在兌付獎勵時僅對前15名消費者兌現承諾。在未徵得其餘15名獲獎消費者同意情況下,改用店鋪積分進行獎勵。最終,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時,要認真甄別,保留相關票據。在經營者不兌現承諾時,要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案例六】
價格信息誤導消費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遊客趙某在臨潼旅遊期間,在某土特產店購買了價值6468元的中葯材「鐵皮石斛」,後感覺「鐵皮石斛」價格太高,通過「12315」投訴舉報電話向西安市工商局臨潼分局進行投訴。
經查,該土特產店銷售人員銷售時故意未將「鐵皮石斛」價格說清楚,導致趙某將「每克10元」的價格誤認為是「每根10元」,購買600多克,並將「鐵皮石斛」打成粉狀,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臨潼分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該土特產店故意不說清楚所提供的商品價格的行為,屬於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行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警告、罰款1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馬鈴薯生長異常農戶受損:
2017年,蘭陵縣種植戶張先生從經銷商張某處購買土豆種7000公斤,2月中旬起壟覆膜種植於11個地塊計49.3畝。4月27日起,該品種生長開始出現異常,遂找經銷商協商。
種植戶認為是土豆種質量問題,經銷商認為是種植過程消毒不徹底,雙方爭執不下,協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種植戶撥打12315投訴電話,要求經銷商賠償經濟損失。
蘭陵縣工商局、消協協調農業部門出具了鑒定報告。經協調,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經銷商賠償種植戶損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價內衣無效果:
蒙陰縣消費者李女士於2017年3月份,在蒙陰縣某化妝品店花17460元購買兩套「梵依漫」美體內衣,穿著後發現沒有其商家所說的宣傳效果,要求退貨。
經調查,消費者李女士反映情況屬實,商家確實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的問題。經調解,商家認識到錯誤並同意為李女士退貨,將李女士消費的17460元退還。
7. 維權的維權案例
預付性消費
●會所更名會員卡作廢?
29位消費者在上海海蘭雲天花園式浴場辦理了「充值消費卡」,該浴場於2008年10月初重新裝修後更名為「阿狄麗娜國際會所」,當他們再次前往店內消費時,卻被告知原消費卡不能繼續使用,必須再充值1000元更換新卡,且原本只需支付20元或38元浴資的基本洗浴項目也被取消了。經消保委調解,公司同意免費轉卡或調換等額浴資券。
●美發變臉快要想轉卡先加錢
高小姐等5名消費者在上海翔虹雅美容美發有限公司辦理了美容美發卡。該美容店於2008年10月重新裝修後「改換門庭」。當消費者持原卡到店內消費時,卻被告知原卡需再充值才能轉卡繼續使用。經消保委調解,最終店方同意為消費者免費轉卡。
●水果變茶葉「吉谷」缺誠信
張女士等78名消費者向消保委反映,他們持有的上海吉谷商貿有限公司的進口精品鮮果禮盒券不能兌現。據消保委了解,上海吉谷商貿有限公司確實發放過進口精品鮮果禮盒券,但由於備貨出現問題,無法正常提供進口水果,因此以茶葉代替。
消保委受理該投訴後,經多次聯系,最終,該公司表示將對此事件予以認真解決,做好消費者信息登記工作,並與消費者溝通,盡快解決兌現提貨問題。
●承諾優惠,結果不優惠
2007年7月,消費者詹女士有償辦理了一張富美聖柯達數碼沖印連鎖店的沖印會員卡,卡上註明每次沖印可打8折。2008年4月,1詹女士至該店沖印數碼照片,店員告知沖印照片每張1.1元。當她拿出會員卡,要求按會員優惠價8折(即每張0.88元)沖印時,店員拒絕。店方表示原數碼照片每張沖印價格已由1.1元上調至1.4元,同時承認店內價目表未及時更換。經調解,店方當天就為詹女士辦理退卡手續。
●點評
近些年,部分經營者為了吸引消費者,紛紛推出各類會員卡、優惠卡、消費券等預付性消費卡(券)。但由於預付性消費具有消費者先付款再消費的特點,因此一旦遇到商家因經營不善倒閉,甚至惡意捲款潛逃,消費者往往無法及時挽回損失。預付性消費投訴大量集中在美容美發、健身、洗浴、洗染、餐飲等服務行業;投訴的問題主要反映企業變更店名後拒絕履行約定、營業終止消費者無法得到退款、違反約定、降低服務質量、不兌現承諾、攜款「蒸發」等方面。
快遞
●火車開了車票還未到
消費者簡先生於1月30日委託上海豐馳速遞有限公司,從上海快遞2張火車票到紹興。速遞公司人員表示2月2日將火車票送到,但直到2月15日火車票仍未送到。由於車票已經過期,簡先生多次與速遞公司聯系。經消保委調解,公司同意按不保值快件的最高金額25美元給予簡先生賠償。
●損壞快遞物品拒不處理
消費者劉先生於2008年6月29日委託猴子宅急送有限公司將一台電腦從上海送到湖北。然而,收件人打開包裝後卻發現電腦機箱的零件全部散了,電腦已無法正常使用。劉先生立即與猴子宅急送有限公司聯系,要求解決。公司負責人表示願意賠償人民幣800元,但要求他把電腦寄到公司,劉先生表示同意並把電腦寄回,此後就沒了音訊。此事經消保委調解,該公司始終拖延時間,不予處理。經調查,猴子宅急送公司未在本市登記注冊。
●點評
隨著網購的快速發展,快遞也飛速發展,有關快遞的投訴增長迅速,其中突出問題是消費者快遞的物品在遞送過程中遭到損壞、滅失或者遞送時限被延誤後,經營者推諉不予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消保委認為快遞公司在接受消費者的快遞物品後,就與消費者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快遞公司對快遞的物品即依法負有保管義務。一旦發生物品的損壞或者丟失,快遞公司應當主動查找原因,及時通知消費者,並承擔賠償責任。
8. 勞動者成功依法維權的案例
女工打架被炒魷 公司賠雙倍工資
在一次辦公會議上,員工阿玲和阿娟因意見不合起爭執,最後大打出手。公司老闆聽說這事,怒不可遏。上級一紙令下,認為阿玲和阿娟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當即對二人「炒魷魚」。
阿玲和阿娟不服氣,兩人不計前嫌,共同以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仲裁庭認為,經雙方舉證,兩人發生爭執斗毆的場所只是一家茶餐廳的包間里,並非辦公場所。也就是說,她們的行為不構成該公司員工手冊中的「在辦公場所內打架斗毆」。
故此,仲裁庭認為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裁決該公司支付阿玲和阿娟的雙倍經濟補償金。仲裁後,該公司不服,又申訴到法院。法院同樣支持上述仲裁決定。
法庭筆記: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比較常見。至於該解除是否違法,關鍵要看勞動者是否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這就要求確認用人單位是否有明確的規章制度、是否提前將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以及規章制度是否合理。
9. 維權案例
游樂場無警示導致遊客意外受傷
4月19日,大學生董某等人到包頭某游樂場遊玩,在乘坐高空攬月車時不慎將腳伸出車外,造成其左腳第五骶椎及外踝骨骨折,游樂場工作人員將董某送至醫院醫治。後雙方就治療和賠償費發生糾紛,雖經多次協商,但是雙方均未能達成一致,董某父母將此事訴至包頭市昆區消費者協會。
包頭市昆區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後,依據相關規定,鑒於游樂園提供的服務有瑕疵,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月15日,在昆區消費者協會耐心細致地調解下,消費者董某一次性獲得傷害治療費及賠償費1.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