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是法規還是規章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頒布的,屬於行政規章范疇。
2. 有關旅館的治安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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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淮安一酒店未依規登記入住人信息受罰
幾個朋友一起喝酒,其中一人王某喝高了,去酒店休息。半夜,王某發現自己手機找不著了,非要找手機,一直鬧騰到警察過來。結果卻是,警方於8月6日責令酒店限期整改還處以罰款。
7月10日凌晨,王某和幾個朋友一起喝酒,不知不覺喝高了。已經很晚了,朋友們一合計,在附近找家酒店給王某住下。酒店前台要求登記入住人身份證,幾個朋友翻了翻包,都沒帶身份證。
前台便說,報一個人的身份證號碼登記一下也行。王某的一個朋友楊某便用了自己的身份證號碼登記,開了間房讓王某自己進去休息,他則出去送其他人回家了。
王某暈暈乎乎進了房間,發現自己的手機找不著了,便打電話給前台,要求服務員幫忙找手機。可是服務員也找不著他的手機,王某又要求前台報警,服務員覺得這人喝醉了話多,便應付著搭話。
這時候,楊某送完朋友們回來,正好看到王某在前台鬧騰。大家都勸王某等天亮了再找,王某不聽,還非要自己出門找。可能鬧騰的動靜有點大了,有人報警說王某酒後鬧事。
清江浦公安分局白鷺湖派出所民警接警後趕往酒店,查詢王某的身份信息後發現,酒店只是登記了楊某的身份證號碼,而住店的並非楊某本人。這下,找手機的事先別管了,酒店未按規定登記王某的身份信息便讓其入住,是要被處罰的。
根據《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嚴格查驗其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8月6日,警方對該酒店作出責令限期整改並罰款2000元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酒店前台服務員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
3. 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旅館業治安管理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條【包庇罪】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制度:旅館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切實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旅館業治安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內部保衛組織的領導,教育員工提高警惕,遵紀守法,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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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公安部備案。
5. 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2002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修訂的《湖南省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6. 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第十五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塗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符;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三)住宿人員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7. 廣西有沒有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准 1987年11月10公安部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夥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並、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以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第十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 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8. 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第十四條
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配合旅館服務台登記本人身份證件;(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四)不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五)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