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股票激勵
『壹』 公司給員工的股權激勵,離職之後股權會自動作廢嗎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如何處置,國家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一般依照合同執行,通常做法是: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由公司按照合同擬定的價格回購或回收。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
『貳』 總公司員工到子公司任職,可否被股權激勵,持股
完全可以,如果是集團化運營,可以先用子公司的股權激勵,表現突出後期還可以在總公司持股,這樣員工會更加有歸屬感,更加願意付出,覺得自己是公司的一份子,但是,激勵的前提需要有考核,沒有目標的激勵叫獎勵,而且激勵是基於對未來的創造才是合理的。最後還要有進入退出機制,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護創始股東利益和公司控制權的把握
『叄』 公司給員工的激勵股票,虧損時員工能否要求賠償
這種乾股一般都是公司內部自己約定的,並沒有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管理,簡單來說就是虛擬股份,持有乾股的員工,只享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存在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債權人利益、財產混同人格混同等情況下,仍然可以打破有限責任的限制,所以如果是做股權激勵,剛開始都建議乾股激勵,達成目標有分紅,考核3年或者更多以後再考慮給實股,這樣保證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讓員工跟公司價值觀統一,以後一條心。
公私賬目混在一起,這種情況下,這1.5個億的負債,作為實際持股人,張三和李四就要按出資比例全額承擔了,虧損」不同等於「欠債」,好吧。即使是企業欠債,只要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股東也不用承擔賠付責任。
老闆分給員工乾股+實股,員工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果經營不善,公司的實股的股東權益會受到影響。乾股就更不用說了,經營不善,還有其它突然虧損100多億元的公司,都很少出現股東需要用個人財產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例子。
持有乾股者不會承擔虧損的責任;如果公司倒閉了,公司的股東的最大損失是投資沒了,而對於持有乾股者來說,可以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
『肆』 股權激勵對員工有什麼好處嗎
你好,股權激勵是屬於對員工的長期激勵。除此之外,還可以選擇其他的方式。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威廉·詹姆斯在《行為管理學》一書中指出,通過對員工的激勵研究他發現,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其能力僅發揮了20%~30%;在受到充分激勵時,其能力則可發揮至80%~90%.也就是說,同樣一個人在收到充分激勵後發揮的作用相對於激勵前的3~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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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樹雲是一個以激勵為核心的企業管理軟體雲(SaaS),核心價值是為每個企業員工提供一個員工錢包,讓每個員工有屬於自己的積分賬戶、現金賬戶、股票賬戶、期權賬戶、企業年金賬戶等。橡樹雲還提供了以激勵為核心的應用生態,包括如團隊協作軟體、績效管理軟體、CRM軟體等,這些軟體也正是員工錢包的數據來源,讓協作、績效、銷售等工作能實時體現對員工工作的認可,並獎勵對應的積分、現金、股票或者期權等,讓管理更具有激勵效果。
一、讓每個員工都擁有三個動態儲存激勵價值的賬戶
1、積分賬戶(量化過程,認可反饋)
目的:量化過程(認可反饋) 來源:行為、任務、匯報、銷售 應用:觸發獎勵的依據之一
2、現金賬戶(獎勵成果,短期激勵)
中短期激勵,可按節點提現或可購買福利的賬戶,觸發獎勵獲得現金,高目標達成獲得現金。按項目節點、時間節點、里程碑節點觸發獎勵。
3、股票賬戶(留才,長期激勵)
目的:留才(長期激勵),來源:獎勵(由積分排名、績效、關鍵成果等觸發),應用:分紅、股東身份。觸發獎勵獲得股票,根據績效和積分排名等指標固定獲得股票。
4、開放式對接第三方系統API
用激勵串聯的管理工具:團隊協作、績效管理、CRM。
『伍』 公司給員工的股權激勵已經成熟且已完成歸屬,此股權可以交易,若員工離職之後股權會被收回或作廢嗎
股權激勵機制下,員工離開後的會計處理需要看股權激勵協議內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一般離職員工會約定收回股權,時間期限內收回按原價,時間期限外收回按現價即市價。
既然有的員工已經進行開始交易了,說明鎖定期後可以進行市場交易,公司將股權收回或作廢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你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受到制裁。
『陸』 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能是一回事嗎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柒』 關於公司回購的股票作股權激勵給員工後的處理。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如果未注銷這部分股票,那麼就是庫藏股,該部分股票不再屬於流通股。以庫藏股進行員工激勵,常見限制性股票和期權兩種形式。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滿之後,員工可以在二級市場出售或者去大宗交易平台出售,通常公司對員工出售股票的數量會有限制。對於中途未滿約定期限離職的員工,公司一般都會約定收回這部分股票。如果是採用期權的形式的,當行權條件滿足後以事先約定價格獲得股票後,也有限售期。限售期滿後可以在二級市場或者大宗交易平台出售。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的專家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6年專注於做股權這一件事。
『捌』 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有什麼區別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