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購買信貸客戶股票
A. 關於消費信用和銀行信用,個人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股票到底屬於哪類呢能解釋下原因嗎
不同的東西。
消費信用就是由企業、銀行或其他消費信用機構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信用。
銀行信用(bank credit)是指以銀行為中介,以存款等方式籌集貨幣資金,以貸款方式對國民經濟各部門、各企業提供資金的一種信用形式。
你提到的情況應該是屬於銀行給你個人做的消費信用貸款。但是你要注意的是,消費信用貸款是明令禁止不可以用於股票、房產等投資方面的。所以,如果你做信用貸款,而將款項用於股票,被銀行查出來,是屬於違反合同的行為。
B. 股票與銀行信貸的比較。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公開或私下發行的、用以證明出資人的股本身份和權利,並根據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數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憑證。股票代表著其持有人(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每一股同類型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權」。股票可以公開上市,也可以不上市。在股票市場上,股票也是投資和投機的對象。對股票的某些投機炒作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造成金融市場的動盪。
銀行信貸是銀行將自己籌集的資金暫時借給企事業單位使用,在約定時間內收回並收取一定利息的經濟活動。 信貸,即信用、借貸。 銀行信貸指以銀行為中介、以償還計息為條件的貨幣借貸。 以銀行為中介,界定了信用形式及其發展階段。只指借貸通過銀行進行,而不是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財務發債的國家信用、個人之間的民間信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信用,更不是前資本主義社會的高利貸。現今的銀行,以發展成為專門化、獨立化的金融中介,專司存款貨幣經營的間接融資,可以與證劵信用、商業信用、消費信用等相結合,將其納入自身循環。 以償還計息為條件,是指借貸必須是有條件的,必須設定還本付息的前提。銀行從事借債、用債、收債的交易活動,必須遵從債的普遍原則,即償還計息,不然會造成破產,禍及社會。財政撥款、企業自有資金、慈善捐助、饋贈、救濟等資金,無須以還本付息為條件。 貨幣借貸指借貸的標的只能是貨幣,不能搞實物借貸。銀行只經營貨幣,貨幣商品無差別,可與一切商品相交換,是社會一切財富的代表,這樣。銀行的借貸行為才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才能發揮引導社會資源合理流動的作用,並有利於降低借貸雙方的成本。
國家收縮銀根,銀行信貸投放減少,股票市場資金減少,股票一般會跌;反之,要增長!
C.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嗎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
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請人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投資領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或者用途聲明。
幾乎所有的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會明令貸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貸款,拿去炒股。你鋌而走險,勢必做假,弄出一個虛假材料,騙取貸款。那麼,銀行一旦發現,拒貸是一定的,如果貸款已批復,還能收回,嚴重的話,還會以騙取貸款罪將你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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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放貸款的時候審批都是根據用戶的申請項目來定義放款。所以一般如果申請人以炒股為名義,銀行肯定是不會審批同意,自然申請人的貸款肯定也是以其他名義的形式貸款,然後銀行審批同意了,這個也就是違規了。不過一般銀行放出去的貸款基本上都是個人自行安排,所以即便是違規銀行也不會知道,只要定期償還利息即可。
隨著股市的火爆,越來越多人按捺不住內心的沖動,想要縱身股海,賺得盆滿缽滿,不僅是打算滿倉操作,甚至不惜貸款炒股。那麼,貸款炒股會有怎樣的不良後果呢?
按照現在的無抵押貸款年利率加月費等,大部分銀行摺合年化利率都超過15%,雖然當前股票市場看似火爆,但貸款炒股的最終收益率未必比這一利率高。而且,由於貸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歸還貸款的時候,正值股市低谷,那麼投資者也只有低點拋售,這樣一來既沒有得到額外收益還容易造成貸款逾期,反而增添了個人信用記錄的污點。
參考資料:貸款通則_網路
D. 銀行人員買貸款企業的股票屬於關聯交易嗎
不屬於關聯交易
E. 銀行人員貸款炒股 已經歸還 會被開除嗎
這種情況已經算是公款私用了,是非常嚴重的違紀行為。開除都是輕的。甚至有可能會追究刑事責任。
F. 公司上市,讓員工以個人名義跟銀行貸款購買原始股,公司來還銀行貸款
你好!
首先,你要確定是否安全,是否有合法的合同,而不是憑嘴說一下,就讓員工認購。
若確定都沒有問題,那就可以買。
因為
原始股
為1元,業績要是好的話,隨便就翻一二十倍了。
要是我的話,先確認合法手續,再認購,這是穩賺的。
但是,待上市之後,
限售期
是多久!
G. 銀行員工貸款炒股被銀行發現了怎麼辦
你既然是銀行的員工,那你肯定知道銀行的貸款是不能用於這些炒股啊,房地產這一塊的。如果被發現了,肯定就得讓你提前去歸還這大貸款,然後還有可能會受到一定的處分。你最好先去探一下口風吧!
H. 銀行從業人員貨款去炒股會有什麼處理結果
銀行的從業人員貸款去炒股,如果被銀行查到的話會要求全額還款,貸款炒股本來就有一定的風險,作為銀行從業人員反而違規操作,可能還會受到處罰。
I. 公司准備上市,讓員工以個人名義到銀行貸款購買原始股,貸款利息由公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