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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看股票能辭退嗎

發布時間: 2021-09-01 18:22:42

① 我在上班時看了一會電影被發現後辭退,可以根據勞動法申請賠償嗎

勞動者在上班時看了一會電影被發現後辭退,以及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② 單位可以解僱上班炒股的員工嗎

單位應該是可以處罰在工作時間炒股的朋友,但是談到解僱的程度,說明了公司太嚴或者您上班時間經常炒股並且引起了事故。

③ 如果你發現員工上班時間炒股的話,你會選擇辭退嗎

一、如果這是員工第一次犯這樣的錯誤,那麼我不會選擇辭退,我會選擇好員工單獨談一談,讓他了解到自己的問題,給他一個機會改正。

公司規定上的犯錯次數一般不會超過三次,超過三次以後,要麼員工選擇自動離職,要麼公司選擇辭退員工。辭退的理由也很簡單,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培訓後重新再教育,依舊沒有任何改變的狀態,是對工作不負責任的一種行為。大多數員工是害怕被辭退的,因為他們在尋找下一份工作的時候有可能會進行背景調查,而背景調查就會發現他們被辭退的原因。

④ 公司能不能辭退這樣的員工

問題一:1 這樣的員工在很多公司來說不是資深的員工第一次違反公司規定就被辭退了,因為利用公司網路瀏覽H網站是不良行為,萬一她利用公司的網路傳播的話還會導致公司我的形象受損,2 作為初犯公司給過他改過的機會,他的檢討他並沒有放在眼裡意味著從潛意識里他並沒有把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視同一體3 他不緊自己在瀏覽這些網站還有聊天的行為,還和同事進行討論這些都是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4 如果是我的員工如此的話我想我是不會續用的,他不僅沒有改過的意向還更加嚴重的發錯,對於這種員工留在公司也不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利益。 問題二: 1 如果我是勞動仲裁的話我想我也會支持公司的決定,當然辭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進行,該賠償的,補助的公司還的補助,但是我 想公司的勞動合同里有明文規定員工有義務履行公司的規定和配合公司完成其工作,就這個他瀏覽H網站還和同事探討傳播這一行為嚴重影響公司我正常工作和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就可以辭退他的,因為他已經違反了公司的勞動合同有權辭退他,而且公司已經給過幾回他自己沒有干過的意向還更加嚴重的發錯, 總結:我認為公司有必要辭退這樣的員工,這種員工留在公司只會是一個隱患而不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效益!

⑤ 公司辭退員工時,職工持有的公司內部股該如何解決

1經濟性裁員,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讓用人單位支付你補償金。

2關於股份肯定是隨著市場價格波動,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你可以離職不退股。但是誰也不能確定股價是否會漲上去,這點你得自己評估,畢竟你在裡面工作更了解公司運營情況,你可以對股份進行預判後做決定。

⑥ 員工上班睡覺,可以辭退嗎

上班睡覺被辭退,之前繳費滿一年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職工上班偷懶睡覺,被解除合同,是因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解除合同,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之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⑦ 公司股東是否可以辭退

首先,你要區別股東和職員。股東是依法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對於股權,他具有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而職員是在公司內部從事勞動的員工。即使具有高職務也並不一定是股東。
現實中,特別對於某些有限公司而言,因為股東人數和公司規模較小,股東在公司任職的情況比較多。此時如果出現股東在工作中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法律法規的情況,經過股東會的投票表決,可以撤銷其在公司中的職務。但是不能限制和剝奪其股權。
你所說的「辭退股東」的實現,公司必須回購其持有的股票。但這種情況會造成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減少,因此程序要求比較嚴格。回購後這部分股東失去權利,不能參與公司分紅,也就是說與公司完全無關了。

⑧ 公司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辭退員工,辭退必須要有合法正當理由,如辭退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符合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者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一個月工資,假如你工作1年3個月,那麼賠償金就是3個月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應當取證證明被無故辭退的事實,否則有敗訴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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