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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債贖回期股票下跌

發布時間: 2021-09-01 19:17:36

1. 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

之了回答:
一、關於總體要求
已執行 2017 年修訂的第 22 號准則(財會〔2017〕7 號)和第 37 號准則(財會〔2017〕14 號,以下統稱新金融工具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則和本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仍執行 2006 年印發的第 22 號准則(財會〔2006〕3 號)和 2014 年修訂的第 37 號准則(財會〔2014〕23 號,以下統稱原金融工具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則和本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本規定適用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在境內外發行的永續債和其他類似工具。
二、關於永續債發行方會計分類應當考慮的因素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的會計分類是權益工具還
是金融負債(以下簡稱會計分類)時,應當根據第 37 號准則規定同時考慮下列因素:
(一)關於到期日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以合同到期日等條款內含的經濟實質為基礎,謹慎判斷是否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1. 永續債合同明確規定無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要求發行方贖回該永續債或清算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 永續債合同未規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即「初始期限」)的:
(1)當該初始期限僅約定為發行方清算日時,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但清算確定將會發生且不受發行方控制,或者清算發生與否取決於該永續債持有方的,發行方仍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當該初始期限不是發行方清算日且發行方能自主決定是否贖回永續債時,發行方應當謹慎分析自身是否能無條件地自主決定不行使贖回權。如不能,通常表明發行方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關於清償順序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合同中關於清償順序的條款。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1. 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劣後於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 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與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處於相同清償順序的,應當審慎考慮此清償順序是否會導致持有方對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的預期,並據此確定其會計分類。
(三)關於利率跳升和間接義務。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第 37號准則第十條規定的「間接義務」。永續債合同規定沒有固定到期日、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發行方有權自主決定未來是否贖回且如果發行方決定不贖回則永續債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遞增」)的,發行方應當結合所處實際環境考慮該利率跳升條款是否構成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如果跳升次數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頂」)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總幅度較小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構成間接義務;如果永續債合同條款雖然規定了票息封頂,但該封頂票息水平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構成間接義務。
三、關於永續債持有方會計分類的要求
除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 號)規定適用該准則的外,永續債持有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一)持有方已執行新金融工具准則。
持有方在判斷持有的永續債是否屬於權益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第 22 號准則和第 37 號准則的相關規定。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 22 號准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在符合條件時對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初始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對於不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該准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判斷永續債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時,持有方必須嚴格遵循第 22 號准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謹慎考慮永續債中包含的選擇權。
(二)持有方暫未執行新金融工具准則。
持有方在判斷持有的永續債屬於權益工具投資還是債務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第 22 號准則和第 37 號准則的相關規定,通常應當與發行方對該永續債的會計分類原則保持一致。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 22號准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投資)等,符合第 22 號准則有關規定的還應當分拆相關的嵌入衍生工具。對於屬於債務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 22 號准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投資)。

2. 永續債的優缺點

永續債券無固定償還期,持有者不能要求政府清償,只能按期取息。

3. 發行可續期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對大股東肯定是利好,因為公司的融資增加。對中小股東是否好事則要區別對待,如能產生良好效益就是好事(因為股票價格其他影響有很多),否則就是壞事。但一般來說市場是當利好來理解的。

公司發行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較好的開發項目,暫無資金採取的一種有效措施。 對投資者也是一種選擇,可持有債券,獲得較高利息,也可轉成股票,分享公司發展成果是利好,當然對股市有一定分流資金的作用。

(3)永續債贖回期股票下跌擴展閱讀

就股票而言,只要股份公司盈利,股票持有人就會定期收到公司發放的股息與紅利,例如香港、台灣的公司通常在每年3月份舉行一次股東大會,決定每股的派息數額和一些公司的發展方針和計劃,在4月間派息。而美國的企業則都是每半年派息一次。

一般臨近發息前夕,股市得知公司得派息數後,相應得股票價格會有明顯得變動。短期投資宜在發息日之前大批購入該股票,在獲得股息和其他好處後,再將所持股票轉手;而長期投資者則不宜在這期間購買該股票。因而,證券投資者應根據投資得不同目的而分散自己得投資時間,以將風險分散在不同階段上。




4. 永續債是什麼

永續債無固定償還期,持有者不能要求政府清償,只能按期取息。

5. 永續債是什麼意思

英文是perpetual bond,顧名思義,就是理論上可以永遠存在的債券,永遠存在的債權。

永續債是指沒有明確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長的債券,發行公司有贖回的選擇權,並有權決定是否遞延付息。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償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

我國永續債沒有固定的券種,類型涵蓋了證券公司次級債、企業債、私募債、一般公司債、中期票據、定向工具等幾類上。其中又以在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注冊的「長期含權中期票據」和發改委審批的「可續期債券」居多。

(5)永續債贖回期股票下跌擴展閱讀

1、對於發行人而言:

永續債沒有明確到期時間,可自主決定延遲付息而不算違約,發行方沒有還本義務,從這一層面來看,具有較強的股性,可計入權益,從而補充資本金,減少負債,降低發行方的資產負債率。

與權益相比,永續債投資者並無投票權,不會影響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管理,也不會稀釋股權,發行永續債不會引發老股東的異議。

2、對於投資者而言:

由於具有長久期和權益屬性,永續債一般票面利率較高,但風險小於普通股,這也是其投資價值所在。

6. 什麼是永續債

存續期為無限久,然後定期付利息;但國家也可在特殊時刻贖回債券。這種債券多為國家在戰爭期間發行。

樓下的抄襲我,真惡劣

7. 什麼是永續債券

你好,永續債又稱無期債券,是非金融企業(發行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的「無固定期限、內含發行人贖回權」的債券。永續債的每個付息日,發行人可以自行選擇將當期利息以及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推遲至下一個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遞延支付利息次數的限制。
【特徵】一般而言,永續債券具備如下特徵:
1.清償順序:永續債的清償順序一般為次級債務,優先於普通股與優先股;
2.期限與贖回條款:它沒有明確的到期時間或者期限非常長。但永續債券一般都帶有贖回條款;
3.票息和利率重置條款:永續債的票息水平一般很高;
4.利息延遲支付:發行人可自主決定延遲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條件下強制延遲支付利息;
5.無擔保:永續債存在次級屬性,加上為滿足計入權益所需要的諸多條件,一般不設置擔保等條款。
【優點】永續債對投資者最大的吸引力在於,它為投資者提供了高評級企業的高收益產品。而且由於其回報與股票和優先順序企業債相關度較低,將其納入到投資組合,有助於分散風險。此外,永續債等條款設計靈活,可按照投資者需求進行個性化設計。

8. 永續債的贖回也是通過庫存股嗎分錄是什麼

  1. 國際上大部分永續債是帶有贖回條款的。發行人是擁有在條款約定的某一個時間段按照某種價格贖回的權利,算是比較,高票息、附加贖回條款並伴隨利率調整條款的吧~

  2. 分錄是指預先確定每筆經濟業務所涉及的賬戶名稱,以及計入賬戶的方向和金額的一種記錄。

  3. 簡單分錄指只涉及一個賬戶借方和另一個賬戶貸方的會計分錄,即一借一貸的會計分錄;

  4. 復合分錄指由兩個以上(不含兩個)對應賬戶所組成的會計分錄,即一借多貸、一貸多借或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你可以找一個會計啊

9. 什麼是永續債劵

你好,永續債是沒有明確到期日,投資者可以定期獲得利息的債券,被視為「債券中的股票」。大部分永續債包含贖回條款,允許發行方贖回債券,因此永續債也不一定是永久的。國內永續債期限以3+N和5+N為主,也就是發行人每3年或5年決定是否將債券延期,如果選擇延期,將同時對票面利率進行調整,以補償投資者的潛在風險。永續債通常在會計賬目里列為權益,而不是負債,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也不作為利息支出而是股東分紅。因此對於發行人來說,永續債是既不會提高資產負債率,也不會稀釋股權的融資工具。而對於投資者來說,永續債發行主體通常信用較好以及票面利率較高的收益性,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永續債也存在期限的不確定性、相對較差的流動性,以及發行人設置的特殊條款,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相關信息後再審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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