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票減持的規定
㈠ 上市公司股票減持要什麼條件
減持以後才會出公告的。 相關規則如下:
一、本意見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劃斷後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於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二、轉讓存量股份應當滿足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對特定股東持股期限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讓方自身關於持股期限的承諾,轉讓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或者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應當履行相應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後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則,監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的行為,規范大宗交易系統的轉讓規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㈡ 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管理規定
1、每年賣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25%;
2、禁止短線交易,即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六個月內不得買入;
3、禁止敏感期買賣股票,即定期報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項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
㈢ 流通股東減持多少就公告 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須公告
根據《證券法》規定,當投資者股東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時,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流通股股東減持是否需要公告是根據流通股股東的股份佔比決定的。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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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股票減持的原則
選擇部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適當減持國有股,應在不影響國家的控制權為前提,在這個總的原則指導下,專家們普遍認為,作為一項政策性非常強的長期改革措施和調控手段,在具體操作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有利於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與全面發展。國有股的減持,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證券市場中證券與資金的供需狀況,對證券市場的運行產生重大影響。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國企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離不開證券市場的支持。因此,國有股減持的首要原則是必須有利於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與全面發展。
2、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積極穩妥地實現退出目標。針對國有資本退出的基本原則,在改革和發展的動態過程中適時、適量地減持國有股,使其在逐步退出過程中可以從國有資產的增值中獲得最大的轉讓收入。同時,在國有股減持過程中既要防止各種非法手段,合謀侵吞或轉移國有資產,又要防止利用各種不正當手段,蓄意製造新一輪市場「圈錢運動」,擾亂金融秩序,進行非法交易,坑害廣大股民,從而敗壞交易信譽和市場聲譽。
3、有利於增強國有經濟的整體控制力及資源的配置效率。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國有經濟在結構和布局上存在缺陷,導致國有經濟戰線過長,資源配置效率極為低下。因此,減持國有股必須要與國有企業的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加快國有企業戰線重組步伐,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控制力及資源的配置效率。
4、有利於國有企業調整財務結構,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能力。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投融資體制以及「撥改貸」改革的影響,國有企業普遍負債率過高、財務結構不合理,並成為其盈利能力和競爭力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國有企業中許多具有良好投資回報的項目,由於過高的負債率、導致投產之日就是虧損之時,減持國有股需要充分考慮國有企業財務結構調整的迫切要求,要與降低國有控股企業的負債水平,提高其盈利能力和競爭能力結合起來。
5、有利於吸引社會投資者進入國家獨資的產業,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競爭的企業戰略聯盟。長期以來,中國大多數關系國民生計的基礎產業,如通訊、金融、電力、鐵路、公路、航空、石化等基本只是國家獨資經營,其他社會資本被排除在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快速發展的這些產業將進一步面臨投資瓶頸,繼續由國家單獨承擔明顯力不從心,也不利於社會資源的高效利用。同時,中國加入WTO指日可待,這些產業對外資開放迫在眉睫。因而,減持國有股要有利於盡快地吸引更多的其他國內社會投資者進入這些領域,通過股權多樣化來共同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競爭的企業戰略聯盟。
6、有利於建立起一種長期的經濟政策調控手段,不斷積累調控經驗。國有股不但可以減持,而且可吸納,有進有出,這並不是一項在特殊時期內暫時的應爭性改革措施,而是要作為一種調控經濟的政策手段加以長期使用,是關繫到搞活整個國有經濟,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調整好國有經濟布局的大事。國有股減持必然會涉及到證券市場的波動,也意味著國有資產存在形態轉變和運行空間的轉移,影響面甚廣,要充分估計可能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預先要有相應的對策和防範措施,還要注意其他改革與發展措施相配合,避免單打獨進。
7、適應於法律規范的建設和資本市場的發育狀況,減持方法上不拘一格。減持國有股,可以從存量和增理兩個方向上進行。也就是說,國有股減持不僅可以表現為國有股總量的減少,而且可以反映為國有股相對比例的降低。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規范和資本市場發育狀況,減持國有股可以採取的一般方法有:直接注銷部分國有股份、國有股份回購、國有股轉為優先股和債權、直接出售國有股、增發社會流通股、發行可轉換債券、引進戰略投資等等。
㈤ 高管股減持要求或條件
股票減持即減少股票持量,直接目的是套取現金,管理層減持,因其對自身企業的了解,通常肯定會在價格高位進行減持行為。另一個角度說,即不看好企業的後續成長,所以屬於利空消息。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管理規定:
1、每年賣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25%;
2、禁止短線交易,即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六個月內不得買入;
3、禁止敏感期買賣股票,即定期報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項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
㈥ (整理)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股份的相關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關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監管要求和業務操作,上交所發布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相關事項的通知,自2018年2月14日起實施。
通知要求,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進行大宗交易應當通過不同通道申報。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特定股份的,應當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的「大宗特定股份減持申報介面」提交大宗減持申報數據;減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應當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的普通申報介面提交大宗減持申報數據。
通知明確,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減持認定為大股東同時持有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的股份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減持的,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內,視為優先減持受控股份;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外,視為優先減持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
通知還明確了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關方的責任。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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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㈧ 股市減持有時間限制嗎
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