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用途
① 对于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应该履行何种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针对公司债券,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的是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要考虑该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受到影响。
②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之后的增发。
你好,上市公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股的数量的决定因素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
公开发行: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其中并未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的总数量 这应该由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融资规模自行确定 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配股发行:(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另外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
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
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价格由市场决定,我们可以通过可以参考当时同行业类型股票的价格来分析。
公司股票的发行量的决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量是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估值多少钱,按每股一元来确定的。
2.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由几个因素共同来决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
二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
三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
确定一个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的方法
根据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下限.根据融资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销商,确定具体发行数量;
注册资本就是股本,1亿的注册资本,就代表1亿总股本。发行数量规定是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数的25% .1亿股本,发行量基本在3500万股以上;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③ 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股票怎么买,有什么程序
象打新股一样买就可以了。
比如中国人寿的发行日程为:
询价推介时间 2006年12月19日-12月22日
网下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6年12月25日-12月26日
网上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6年12月26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2007年1月11日以前
你只需在12月26日委托申购就可以了。
以下是股票申购办法:
沪深资金申购股票实施办法全文
深市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全文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 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2.申购次数
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3.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后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4.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指定结算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3.申购资金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冻结的新股申购资金划入结算银行新股申购验资专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4.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 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5.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6.中签处理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7.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3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3.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市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全文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 (以下简称T日)向上证所申购在上证所发行的
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
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
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
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三)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
,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
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四)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
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把握升浪起点 炒股不如炒汇
外汇市场直通车 没有必赚只有稳赚
。
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不予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下午四点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席位号告知上证所,且上报的资金不实
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由上证所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果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
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证所,T+2日,上证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席
位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席位,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
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结算备付金余额相符。如果该会员透支额超过该席位申购总量,则该席位所有申购
均确认为无效申购,然后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席位,按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三、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一)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
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
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
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二)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
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
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证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
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证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
销协议办理。 把握升浪起点 炒股不如炒汇
外汇市场直通车 没有必赚只有稳赚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上证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
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四)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
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抽签次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
果。
(五)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
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专用账
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七)发行结束
申购日的第四天后(T+4日后),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
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一)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
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二)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
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证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证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三)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④ ipo在股票中起什么作用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简称。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私人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IPO在我国股票先是风险资本,国有企业或国有研究机构,虽然有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这可以从A股市上的“基金内幕”“股票违规炒作”现象上得到体现。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而散户或小投资者由于技术、信息等非对称性,直接投资风险企业,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其次ipo充满企业家精神,企业向会计法律事务所、券商以及投资银行家等付费是相当昂贵的,特别是寻租费大大高于服务费。公司的详细透明度及真实度的反映公开发行的环境、步骤和股票价格所造成的影响都及股票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因此.我国2009年5月1日起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⑤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用途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
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
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需要哪些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要发行股票。此外,公司设立之后,为了扩大经营、改善资本结构,也会增资发行新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款。同时,发行股票还应执行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方式、销售方式等。
(一)股票发行的规定与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与条件:
1、每股金额相等。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等主要事项。
4、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6、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7、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做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行股票与增资发行新股,程序上有所不同。
1、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
(1)提出募集股份申请。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3)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5)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
2、增资发行新股的程序
(1)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2)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
(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定向募集时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
(4)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5)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三)股票发行方式、销售方式和发行价格
公司发行股票筹资,应当选择适宜的股票发行方式和销售方式,并恰当地制定发行价格,以便及时募足资本。
1、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方式,指的是公司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总的来讲,股票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如下两类:
(1)公开间接发行: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2、股票的销售方式
股票的销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采取的股票销售方法。股票销售方式有两类:自销和委托承销。
(1)自销方式:股票发行的自销方式,指发行公司自己直接将股票销售给认购者。这种销售方式可由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并可以节省发行费用;但往往筹资时间长,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并需要发行公司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和实力。
(2)承销方式:股票发行的承销方式,指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这种销售方式是发行股票所普遍采用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承销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办法。所谓包销,是根据承销协议商定的价格,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全部购进发行公司公开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社会上的认购者。对发行公司来说,包销的办法可及时筹足资本,免于承担发行风险(股款未募足的风险由承销商承担);但股票以较低的价格售给承销商会损失部分溢价。所谓代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仅替发行公司代售股票,并由此获取一定的佣金,但不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
3、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就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价格,由发起人决定;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的股票价格,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和股票的面额一致,但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股票的发行价格一般有以下三种:
(1)等价。等价就是以股票的票面额为发行价格,也称为平价发行。这种发行价格,一般在股票的初次发行或在股东内部分摊增资的情况下采用。等价发行股票容易推销,但无从取得股票溢价收入。
(2)时价。时价就是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买卖的实际价格为基准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其原因是股票在第二次发行时己经增值,收益率己经变化。选用时价发行股票,考虑了股票的现行市场价值,对投资者也有较大的吸引力。
(3)中间价。中间价就是以时价和等价的中间值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
按时价或中间价发行股票,股票发行价格会高于或低于其面额。前者称溢价发行,后者称折价发行。如属溢价发行,发行公司所获的溢价款列入资本公积。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等价),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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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
(一)股票上市的目的
股票上市,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经批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则称为上市股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非公开募集发行的股票或未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非上市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外的店头市场(Over The Counter market,简称OTCmarket)上流通转让;只有公开募集发行并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才能进人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亦即股票进人流通,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里进行。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一般出于这样的一些目的:
1、资本大众化,分散风险。股票上市后,会有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则可将部分股份转售给这些投资者,再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这就分散了公司的风险。
2、提高股票的变现力。股票上市后便于投资者购买,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动性和变现力。
3、便于筹措新资金。股票上市必须经过有关机构的审查批准并接受相应的管理,执行各种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规定,这就大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使之乐于购买公司的股票。同时,由于一般人认为上市公司实力雄厚,也便于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如负债)筹措资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顾客。股票上市公司为社会所知,并被认为经营优良,会带来良好声誉,吸引更多的顾客,从而扩大销售量。
5、便于确定公司价值。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价有市价可循,便于确定公司的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财富最大化。
但股票上市也有对公司不利的一面。这主要指: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各种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商业秘密;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状况,丑化公司声誉;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二)股票上市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即股票上市),须受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直接申请股票上市。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属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
⑦ 请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集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预计总市值
净利润 乘以 预计发行市盈率,后者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最近的市盈率,得到预计上市发行时的总市值
2、计算融资总额
预计总市值 乘以 预计发行比例,预计发行比例根据公司的融资计划来确定,一般不低于25%
3、计算融资净额
融资总额 减去 承销保荐等费用,后者根据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金额确定
⑧ 改变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