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❶ 请教一个问题,股东大会关于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参考案例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4 年公司推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形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等议案;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审议通
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 2014 年度派送后,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年度派送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及数量进行了调整。鉴于通过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即将到期,为了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现拟决定将公司 2014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相关议案内容未发生变化,并拟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3 日
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❸ 非公开发行股票哪些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之大集合
2014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的业务提醒》,要求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目前关于重大的评判标准依据为该议案是否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所以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现行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范围(已涵盖信公咨询信披活页中的内容并进行了补充):
依据
重大事项范围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4〕65号
6.8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10.2.8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11.2.2上市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11.9.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
第八条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第十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独立董事应就该委托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及风险发表意见。
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应对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的情况,并披露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否公平的独立意见。
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情况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8号令)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第二十七条在管理层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9号令
第二十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
G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可以以股抵债。在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就以股抵债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独立董事就以股抵债事项发表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补充规定》证监发[2005]51号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
第六条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
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应当分别对资产交易价格或者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明确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措施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证监会计字〔2001〕67号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7号令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❹ 中青旅非公开增发股票的议案
2006年9月27日
G中青旅:股东大会同意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500万A股
G中青旅(60013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条件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2.1)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2.2)发行类型: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2.3)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股。(2.4)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500万股(含65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5)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即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具体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6)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包括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的控股子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投资者等符合规定的特定对象。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现金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数量的20%(含20%)。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向其他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2.7)募集资金投向。(2.8)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2.9)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共享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上述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的议案》1、发展高标经济型酒店项目,2、旅游服务主业拓展项目(2.1)会展旅游业务拓展项目,(2.2)旅游批发业务体系项目,3、 购置旅游用车项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2、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的时候调整发行定价基准日;3、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4、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5、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锁定上市时间的事宜;8、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9、如证券监管部门对增发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鉴于公司已经正式迁入中青旅大厦,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公司章程原第一章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86”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 邮政编码:100007”。
(六)《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❺ 未刊登股东大会决议是什么意思
参考案例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4
年公司推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形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等议案;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审议通
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
2014
年度派送后,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年度派送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及数量进行了调整。鉴于通过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即将到期,为了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现拟决定将公司
2014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相关议案内容未发生变化,并拟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3
日
❻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有利有弊
发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好处:
① 迅速获得上市公司急需的宝贵资金;
②如果公司运行得好,特别是在牛市股民为了获取超额利润一般会把债券转换成股票抛出。公司股本虽然略扩大,但是募集的资金却是无本钱且不用归还的。
发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弊端:
上市公司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再遇上熊市股价大跌,股民不会债转股。上市公司不仅要归还本金还要支付巨额付息。造成上市公司经营雪上加霜。
❼ 非公开发行股票监事会需通过哪些议案 法律依据
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程序:
1、停牌申请(选)
2、签订股份认购合同
3、董事会决议
4、向交易所报送文件并公告
5、股东大会审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7、向交易所提交证监会核准文件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这是每道程序的标题,如果需要详细说明,可以发给你!
❽ 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是什么意思,对公司股价有什么影响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
祝投资顺利!
❾ 关于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认购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需证监好会批准吗
应当先签订认购合同,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才能上报证监会审核。
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1、停牌申请。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沪深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4、向沪深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沪深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并公告。
5、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沪深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