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㈠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 发行人申请报告
1-2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2 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 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2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5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
4-6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编制说明:
前述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及电子文件3份。 《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经[ *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年度第[ *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批准,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发出认购邀请书(简称“本邀请书”),诚邀贵公司/您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以下为本次发行认购的具体事项,敬请认真阅读:
一、认购对象与条件
1. 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 * ]。
2. 认购数量
每一特定投资者的最低有效认购数量不得低于[ * ]万股,超过[ * ]万股的必须是[ * ]万股的整数倍。每一特定投资者最多认购数量不得超过[ * ]万股。
3. 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根据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
二、认购时间安排
1. 接到本邀请书后,贵公司如欲认购,应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将附件《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方式发至本公司(传真号:[ * ])。
2. 本公司收到《申购报价单》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最终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并于确定上述结果后尽快向最终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
3. 发行对象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汇至本公司指定的帐户(具体帐户为:[ * ])。认购款未按时到帐的,视为放弃认购。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
1. 本次申报价格
本次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每股[ * ]元。
(认购人可以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认购股份数量,以增加[ * ]元的整数倍的形式确定其申报价格,每个认购人申报的价格不超过三档。)
2. 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
(此处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应明确告知确认最终认购价格、发行对象及其分配数量的程序和规则。该程序和规则应当公平、公正,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特别提示
1. 凡决定参加本次认购的认购人须对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购报价单》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传真至本公司。
2. 凡被确定为最终发行对象的认购人,必须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将认购款足额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为确保认购款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指定的银行帐户,请在收到本邀请书的传真件后尽快准备汇款事宜。
3. 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为无条件确认书,接受人一旦申报,即有法律效力。
4. 本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的发出、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认购事宜,由[ * ]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
《申购报价单》如由授权代表签署,须附上由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 本次认购的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号:[ * ]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证券公司)
[ * ] 年 [ * ] 月 [ * ] 日
本认购邀请书附件:申购报价单
致:[ * ]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收到并已详细阅读了贵方于[ * ]年[ * ]月[ * ]日发出的《[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和贵公司[ * ]年度第[ * ]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经研究,同意按贵方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认购,本人在此确认:
一、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
二、同意:
1.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2.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3.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三、同意按贵方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四、我方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本人签署
年 月 日
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简介
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7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㈢ 问定向增发的股价是从董事会预案前20天算起还是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公告前20天算起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另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规定请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回答满意的话请给分,谢谢
㈣ 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拟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纠纷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股东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如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为采购销售等),则属于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况,因此不符合首发条件。
四、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
首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再次,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后,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有哪些?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不存在以下情况:(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3)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仲裁、诉讼或其他重大事项;(5)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六、规范运行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等情形。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识,炒股技巧分享!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的情形。
㈤ 我们公司要发行股票融资了,股票是谁来定价,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啊。
以下回答的情况适用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一般有三条路,配股、定向增发和可转换债券。
问题是如何定价,谁来定价。我主要用例子来回答,理论什么的可以翻书或网络!
首先,配股:
举的是A公司的配股(前几个月发正式公告)为例子
开始呢,这家公司想要融资,就要发公告说,公司怎么怎么了为了如何如何发展一定要多一点资金啦,宣告了融资的开始,也就是发布了融资的可行性公告。
于是就要开始配股啦!发布配股方案,里面就会提及到底用什么比例配股,大约怎么定价,谁来定。
本次配股拟以公司截至2013年9月##日的总股本######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股基数同比例调整,配股比例不变,可配售股数同比例调整。最终配股比例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以上是配股发行数量,按10:3的比例来发行,当然这只是方案,审核前的方案,这个比例是会变的。
之后就会提及到定价方式。
配股价格下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股价格下限为公司总股本变动后的每股净资产;配股价格以刊登发行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具体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配股的价格有下限,一般以公司在某个时段的股价均价为基本,之后再折扣,再做调整。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再融资中,配股这种方式的定价主要是以公司原先市价为基准,再打个比如说六折或什么折扣,之后再和保荐人商讨之后根据市场情况作了调整再定下来。
接下来证监会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出公告了,在这个时候,每10股配售的比例定下来了,所以发行数量也确定了,价格也会确定下来。
同时要注意,配股的针对发行对象是该股票在公告发出当天下午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哦!
接下来就是,定向增发了:
也继续举栗子来说明一下,到底是怎么定价的。啊当我对这个问题还不懂时,我请教了也是实习的一个师兄,他blabla说了一通理论我还是不懂,他直接让我去看这家B公司的融资收购C公司期间发的公告,一看就明辣。
这个案子比较经典,涉及到并购和定向融资。
B公司以现金加股票购买两个公司,同时要向不超过十个的特定投资者进行非公开的定向融资。
首先,先确定下交易方案,例如对于这两家公司,现金和股票大概是以什么什么比例来购买的,发行多少股,然后要向这些特定投资者融资多少资金,这是交易方案的概况。
那么这么确定要发数量多少的股票 来购买者两个公司呢,就要进行标的资产的估值定价。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定价依据。
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出这家公司评估值为多少;之后买卖双方互相友好砍价,最终定下一个双方看着都顺眼的价值来。
由于这个交易是用现金和股票一起结合购买的,而且还会加上对特定的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就变成了这个局面:
1、向特定投资者融资的钱,一方面作为购买的现金来用,一方面作为这个交易方案的其他流程的资金。
2、这笔购买的现金,给了C公司的股东,还缺个股票部分没还上。
那么这部分金额的股票,只有确定了价格之后才能确定支付多少股。
于是定价:
定价这方面,首先是欠的股票的价格。这个价格的确定在公告中是这样的:
B向C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B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元/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因此这样就定价了,一般是一段时间公司股价的交易均值。给C公司股东发行股票数量也 确定下来了。
接着就要确定向不多于十个的特定投资者融资的股票定价:
本次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 #元,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把一段时间段公司股价的交易均价打九折,作为底价,最低价哦!
之后向以下公司类型发邀请信辣!: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发了好几十封,很快有回信(其实是有时间限制的,过期不候的),符合标准的报价登记一下,从最高价排排排排到最低价,就有一个报价区间了。
根据以下标准: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原前20 名股东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确定。
确定了个最符合原则的价格,根据每个公司提供价格和认购金额,确定哪几个公司获得了发行资格。
此时也确定了 对非公开定向融资的特定投资人的融资价格啦。
满意请采纳
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询价对象在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所属业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参与首发股票推介活动时收受礼品或礼金;
(二)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询价对象协商抬高或压低股票价格;
所属同一配售对象网上网下同时申购单一首发股票项目;
(四)提交有效报价或申购要约后应缴款未缴款;
(五)所属配售对象利用非指定证券账户或银行资金账户参与网下申购;
(六)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新股发行公告中规定或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商对其选定的推荐类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并对其参与的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当主承销商选定的推荐类询价对象在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过程中出现无效申购等禁止行为时,该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主承销商应保证其推荐个人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独立性,严禁发生由于各类关联关系所引发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常规类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协会提交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况进行总结;
(二)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承销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承销办法》和本细则对询价对象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三)如出现本细则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和异常行为,应在年度总结中如实写明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上年度推荐询价对象工作的基本情况、业务培训及持续督导情况;
(三)上年度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网下发行业务的情况;
(四)上年度推荐类询价对象在参与本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时出现的本细则规定的禁止行为和异常行为,以及主承销商的处理措施。
推荐类询价对象不必单独向协会报送年度总结。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组织对常规类询价对象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参与情况,以及主承销商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由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工作小组由监管部门、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部分行业专家组成。
第四十条 主承销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其中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整改;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报备;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询价对象发生本细则所规定禁止行为的,协会可对其采取的自律措施包括: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一询价对象累计出现第三十五条(三)、(四)、(五)(六)项所述情形不足3次,且经查非主观恶意的,协会可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或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一询价对象累计出现第三十五条(三)、(四)、(五)(六)项所述情形达3次(含)以上,且经查非主观恶意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询价对象范围通报批评或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三)出现第三十五条(一)至(六)项所述情形,且经查系主观恶意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询价对象范围通报批评或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协会还可视相关询价对象禁止行为情节的轻重在一定期限内不将其列入有效询价对象名单。
主承销商、询价对象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应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询价对象发生本细则所规定异常行为的,协会可对其采取谈话提醒的自律处理措施,同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不将其列入有效询价对象名单。
㈦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修改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六、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九、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
第四条 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 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七)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九)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每个常规类配售对象应当指定2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1个)和1个银行资金账户,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
第六条 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在协会完成备案后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第七条 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向协会提交的备案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机构关于符合《承销办法》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说明函。
(二)申请机构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诺函,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
2、保证询价对象备案文件的真实性;
3、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4、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5、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就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
6、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三)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四)配售对象指定账户信息,包括自营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的名称、指定证券账户信息(包括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和指定银行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名称、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户号码、开户银行联行行号)。指定账户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
(五)询价对象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有资金具备投资A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可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配售对象资质证明文件,其中以下类别证券投资账户分别需要提交:
1、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设立的批复复印件,基金备案确认函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基金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组合资产规模说明函,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6、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7、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保险产品的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属于受托代理投资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A股投资额度的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9、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确认函复印件,企业年金组合的资产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第八条 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协会不受理其相关证券投资产品的配售对象备案申请。
㈨ 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2017定向增发新规有哪些 最新定增股票一览表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