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自己买自己的股票
⑴ 在股票中 什么叫自己买自己的卖单
当然后影响,首先自己买自己的卖单 从这件事情本生有2种意义
第一 做不必要的交易以此产生佣金行为
第二 庄家的控盘洗筹行为
首先我们先要了解股票有买必有卖,反之也一样 也就是涨停买不到 跌停跑不掉
在高位以自己的买单对自己的卖单进行攻击,形成拉升的假象从而分牌给散户,其实这就是墓碑线(很长的上影线)的由来,成交量明显放大但股价冲高回落,你可以看看600259 明显的头部形态 在头部买量也是很踊跃的,但是股价下跌而且从资金分析软件历史统计资金是出逃的
低位则是以自己的卖单攻击自己的买单,形成杀跌的形势逼迫散户出逃。
这就是对倒的行为,但要从他背后的意义理解是出货还是建仓,都是影响散户判断的方法而已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 前个已经回答了
我说我对于内外盘的理解, 凡是显示的内外盘都是挂单形成的 也就是人家常说的钓篮头,举个例子某股票10块钱挂有2000手的买单,突然敲下来2000手
那我的理解是 买单是被动性的,卖单是主动性的。所以这比单子是显示绿色的卖出2000手。总内外盘只不过是挂单的合计,是从趋势上的判断。
⑵ 我可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不能,依据《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⑶ 机构评级买入的股票,他们机构自己也买了吗
机构评级买入的股票,他们机构自己也买入了吗?这个事情其实里面的水很深,他们评级的股票,也许他们买了,也许他们没买。但是即使他们买了,你也不知道他们买的底价是多少,所以买股票这件事情还是要有自己的判断。
⑷ 一只股票如果机构买的很多代表什么意思
一只股票如果机构买的很多代表的意思是该股票会形成上涨局面。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
(4)机构自己买自己的股票扩展阅读
新股申购只能申购一次,并且不能撤单,重复申购除第一次有效外,其他均无效。而且如果投资者误操作而导致新股重复申购,券商会重复冻结新股申购款,重复申购部分无效而且不能撤单。
这样会造成投资者资金当天不能使用,只有等到当天收盘后,交易所将其作为无效委托处理,资金第二天回到投资者帐户内,投资者才能使用。
⑸ 股票机构投资者,为了拉高或砸低股价,自己买自己卖的股票, 违规么
这要看证监会的定性问题,公募私募都是这么干的,要不怎么赚钱,这点只要机构投资者给出适当的理由就不算违规,理由不充分,要看证监会。
⑹ 股票 有没有自己卖 然后自己买,来拉动股价的啊
你很有想法 , 对敲 对倒
⑺ 问一下机构是怎么购买股票的与散户购买股票程序上
机构买卖股票和散户是一样的程序,唯一的区别是机构买入量大,通常采用市价交易的,而散户基本是限价交易的;这个在你的交易软件里有提示的。
⑻ 上市公司的员工可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不可以,《证券法》中 第七十三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8)机构自己买自己的股票扩展阅读
1、法律责任形式
《证券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依法处理;责令关闭;退还资金;依法赔偿;取缔;撤销证券任职或从业资格;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暂停或撤销自营业务许可;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警告;罚款;依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没收;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等等。
其中,罚款有的是在一定标准内按一定比例罚款,最高达20%;有的按一定标准的倍数罚款,最高达5倍;有的按金额罚款,最高达人民币60万元;有的则是按其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所谓证券市场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证券犯罪
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