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股票公开间接发行的优点
❶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非公开比上市的程序简单,但是一般情况下没有上市那么溢价。
❷ 简述股票公慕发行与私慕发行的优缺点
1、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机构自己的员工(俗称“内部职工股”);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 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几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进行。我国法律对证券私募发行活动的规范正逐步完善。
2、公开发行即公募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通过股票经销商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公开发行的好处是,有利于股东队伍的扩大和产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克服垄断和提高股票的适销性。公募的发行面比较宽,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合于大规模的国债的推出,但一般需要中介机构的帮助来营销。
❸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什么特点,为啥不公开,收益如何
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1]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3]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首先,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因此,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
❹ 股票公开间接发行和不公开直接发行,为什么不是公开直接发行、不公开间接发行呢能不能举几个例子谢谢
公开发行股票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需要中介机构承销的,定向发行是对特定对象发行,公司直接向特定对象发的
❺ 不公然直接发行股票的优点是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大在哪里
1方面价格弹性,不公然的估价常常靠少数人(懂行的或研究机构)估价与不了解的多数人的评价博弈,透明度低,所以价格的弹性较公然发行的大。其次,发行量方面也1样的道理。所以弹性大还体现在非公然的筹资费用就大幅下降。 查看更多答案>>
❻ 简述公开发行股票优点
首先A股上市审批时间长,手续复杂,关系成本高。企业不一定实力强就能上市。
其次A股累积了大量排队上市的企业,有的企业甚至通过了上市辅导5年都轮不到它上。
再次A股上市程序不是市场化的,市场喜欢的,公众愿意投资的优秀企业并不能优先上市。
而香港恰恰相反,香港上市审批手续简单,港交所的效率比较高,财务成本低,很规范,速度快,有的企业材料准备的齐全仅需要1-2个月就可以通过上市聆讯,靠实力就可以上市。
其次香港公开发行股票是市场化的,只要公众对这个股票有需求,比如人寿、平安,三大银行,都可以优先上市,自行决定发行时间。
再有就是像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在香港上市有利于提高国际知名度,产生更好的公信力。
当然如果A股上市通道很顺畅,关系简单,我想这些企业更愿意在A股上市,因为可以获得更高的发行市盈率(估值),融得更多的资金,对企业发展和原来股东更有益。
所以这些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并非完全是主观意愿,而是存在更多的客观原因。
❼ 股票发行的方式有哪些
股票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如下两类:
1、公开间接发行。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
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7)不属于股票公开间接发行的优点扩展阅读
发行股票有两种情况: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发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二者在发行步骤和方法上都不相同。
创建新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须办理一系列手续。即由发起人拟定公司章程,经律师和会计师审查,在报纸上公布,同时报经主管机关经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在法律上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后,才准予向社会上发行。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❽ 证券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的区别
间接发行
间接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票委托给股票承销商等金融机构发行,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负担风险。
间接发行方式有:
①证券代销。即证券发行主体委托发行中介机构发行证券,由发行中介机构代表发行主体办理发行业务若证券应募额达不到预定发行额时,中介机构不负承购剩余额的责任。
②证券包销。即发行主体委托发行中介机构发行证券,并与发行中介机构签订包销合同。证券应募达不到预定发行额时,由发行中介机构对不足部分予以承购。
③证券承销。即在特定的发行条件下,证券发行总额全部由发行中介机构一次性承购,发行中介机构将承购的证券再分别向投资者出售出售时的证券价格通常高于承销时的价格,其差额即为发行中介机构的效益。
间接发行方法现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优点是,利用证券发行中介机构众多的金融网点和客户,以及熟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良好的信誉,可以迅速募集到大量资金,保证证券发行任务顺利完成。
直接发行
指证券发行主体由自身履行证券发行事务的一种证券发行方法。是债券发行最早采用的方法,其特点是简单方便,发行费用较低,发行手续在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减少了中间环节。
一般来说,直接发行主要适合于两种情形:
①私募债的发行。即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它的发行范围不大,发行量小,一般不需要中介机构办理发行事务。
②金融债的发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一般也采用直接发行办法。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具备推销债券的良好条件,而不必委托其他中介机构。
❾ 普通股筹资的优缺点
二、普通股融资的优缺点
(一)普通股融资的优点
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如下优点:
1、发行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这对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极为有益。
2、发行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有无盈利和经营需要而定,经营波动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相对较小。由于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筹资风险较小。
3 、发行普通股筹集 的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实力,可作为其他方式筹资的基础,尤其可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增强公司的举债能力。
4、由于普通股的预期收益较高并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在通货膨胀期间,不动产升值时普通股也随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资金。
(二)普通股融资的缺点
但是,运用普通股筹措资本也有一些缺点:
1、普通股的资本成本较高。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其次,对于筹资公司来讲,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像债券利息那样作为费用从税前支付,因而不具抵税作用。此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
2、以普通股筹资会增加新股东,这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此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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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要发行股票。此外,公司设立之后,为了扩大经营、改善资本结构,也会增资发行新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款。同时,发行股票还应执行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方式、销售方式等。
(一)股票发行的规定与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与条件:
1、每股金额相等。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等主要事项。
4、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6、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7、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做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行股票与增资发行新股,程序上有所不同。
1、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
(1)提出募集股份申请。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3)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5)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
2、增资发行新股的程序
(1)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2)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
(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定向募集时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
(4)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5)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三)股票发行方式、销售方式和发行价格
公司发行股票筹资,应当选择适宜的股票发行方式和销售方式,并恰当地制定发行价格,以便及时募足资本。
1、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方式,指的是公司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总的来讲,股票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如下两类:
(1)公开间接发行: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2、股票的销售方式
股票的销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采取的股票销售方法。股票销售方式有两类:自销和委托承销。
(1)自销方式:股票发行的自销方式,指发行公司自己直接将股票销售给认购者。这种销售方式可由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并可以节省发行费用;但往往筹资时间长,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并需要发行公司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和实力。
(2)承销方式:股票发行的承销方式,指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这种销售方式是发行股票所普遍采用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承销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办法。所谓包销,是根据承销协议商定的价格,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全部购进发行公司公开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社会上的认购者。对发行公司来说,包销的办法可及时筹足资本,免于承担发行风险(股款未募足的风险由承销商承担);但股票以较低的价格售给承销商会损失部分溢价。所谓代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仅替发行公司代售股票,并由此获取一定的佣金,但不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
3、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就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价格,由发起人决定;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的股票价格,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和股票的面额一致,但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股票的发行价格一般有以下三种:
(1)等价。等价就是以股票的票面额为发行价格,也称为平价发行。这种发行价格,一般在股票的初次发行或在股东内部分摊增资的情况下采用。等价发行股票容易推销,但无从取得股票溢价收入。
(2)时价。时价就是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买卖的实际价格为基准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其原因是股票在第二次发行时己经增值,收益率己经变化。选用时价发行股票,考虑了股票的现行市场价值,对投资者也有较大的吸引力。
(3)中间价。中间价就是以时价和等价的中间值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
按时价或中间价发行股票,股票发行价格会高于或低于其面额。前者称溢价发行,后者称折价发行。如属溢价发行,发行公司所获的溢价款列入资本公积。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等价),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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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
(一)股票上市的目的
股票上市,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经批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则称为上市股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非公开募集发行的股票或未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非上市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外的店头市场(Over The Counter market,简称OTCmarket)上流通转让;只有公开募集发行并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才能进人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亦即股票进人流通,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里进行。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一般出于这样的一些目的:
1、资本大众化,分散风险。股票上市后,会有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则可将部分股份转售给这些投资者,再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这就分散了公司的风险。
2、提高股票的变现力。股票上市后便于投资者购买,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动性和变现力。
3、便于筹措新资金。股票上市必须经过有关机构的审查批准并接受相应的管理,执行各种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规定,这就大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使之乐于购买公司的股票。同时,由于一般人认为上市公司实力雄厚,也便于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如负债)筹措资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顾客。股票上市公司为社会所知,并被认为经营优良,会带来良好声誉,吸引更多的顾客,从而扩大销售量。
5、便于确定公司价值。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价有市价可循,便于确定公司的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财富最大化。
但股票上市也有对公司不利的一面。这主要指: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各种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商业秘密;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状况,丑化公司声誉;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二)股票上市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即股票上市),须受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直接申请股票上市。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属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经申请,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方可上市。股票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股票上市公司还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一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股票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另外,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