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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勃罗梭

发布时间: 2021-04-18 12:23:16

❶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是真的吗

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龙勃罗梭的“罪犯类型”理论。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基因是通过遗传获得的。因此,罪犯是天生的,不是基于人们的自由意志而犯罪的。最后,龙勃罗梭将罪犯分为三类:

心理学中也有抵抗人格。人格的形成与出生后的成长有很大关系。这种人格的典型特征是固执和强烈的愿望,做以下两件事:(1)在一定情况下,会努力克服早期的无能、软弱和屈辱(即自尊创伤);(2)为伤害和荣辱报仇这种人格的形成过程称为理想自我的反向形成,它包括:(1)压抑和否定自己卑微的部分;(2)努力成为(或想象自己已经成为)自己卑微部分的绝对对立面,表现为理想的自我,或是优越的自我形象,并取得过去伟大事业所不能取得的成就,才能弥合自尊的创伤,赢得广泛的尊重、权威和声誉。综上所述,有关先天性犯罪的理论有很多,但要找到和证明先天性犯罪的特征还需要更多的研究。

❷ 为什么说龙勃罗梭是犯罪学之父

意大利精神病学和犯罪学家切萨雷·隆布罗索(Cesare Lombroso,1836—1909)从进入维也纳大学和帕维亚(Pavia)大学学习起,就对病理学发生浓厚的兴趣;先后在帕多瓦、维也纳和巴黎从事精神病学的研究,于1862年成为帕维亚大学精神病学教授,随后任佩萨罗(Pesaro)精神病院院长、都灵(Turin)大学的法医学和精神病学教授。在七十多年的岁月里,他写出了大量著作,其中如《天才与疯癫》(Genio e follia,1877)、《犯罪的人》(L

❸ 龙勃罗梭的主要著作

其主要著作有《天才与堕落》(1877年),《天才》(1888年),《女性犯人》(1893年),《政治犯和革命》(1895年)等。

❹ 龙勃罗梭因为哪部著作被誉为犯罪学之父

龙勃罗梭因为《犯罪人论》这部著作被誉为犯罪学之父。

❺ 龙勃罗梭犯罪人论

1、罗尔斯的《正义论》
2、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于法律方法》
4、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5、梁志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6、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
7、台湾王泽鉴的《民法概要》
8、王利民的《民法总则研究》
9、陈兴良的《规范刑法学第二版》
10、迈克尔·D贝勒斯的《法律的原则》
1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12、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13、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14、哈纳克的《法律立法与自义》
15、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16、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
17、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美法原理》
18、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
19、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
20、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❻ 龙勃罗梭的社会评价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1870-1919)经过12年的工作,领导一项研究计划,根据96种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个人还进行了1500次观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补充观察。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在科学验证的事实之上,戈林断言,不存在天生犯罪类型,犯罪不是由遗传而来的,他呼吁犯罪学家把心理特征,特别是智力缺陷作为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加以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综合的犯罪原因论。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❼ 犯罪人类学的创始人

犯罪人类学的创始人
该学科的鼻祖是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
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1851年11月18日—1934年4月18日),是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的代表人物,现代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加罗法洛与其老师龙勃罗梭、师兄菲利共同创立了犯罪实证学派,且三人都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因此被后人称为“犯罪学三圣”(holy three of criminology)。在其代表著作《犯罪学》中,他首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该书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从法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❽ 你认同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吗

刚看了网络的介绍,觉得这种理论如果是现在提出来,肯定会被当成民科的。有些先天存在问题的人确实会做出违反社会规范的事情,但将其解释为返祖什么的就有臆想的嫌疑了,而且很多罪犯并不具备先天的特征。

❾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的翻译是:Robethro and "born sinners"

❿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理论有哪些

龙氏认为,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得,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并非基于人们自由意志而实施犯罪的。龙氏还归纳出这些天生犯罪人在体质和精神上的一些特征,并认为对这些天生犯罪人应采取保卫社会的措施,或长期隔离,流放荒岛,或阉割生殖器,对于无其它办法者处死。可见,龙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就蕴含着人身危险性的思想——人基于遗传和体态等人类学因素而产生了犯罪的倾向,这种犯罪倾向即是人身危险性。加罗法洛师承龙布罗梭,1880年出版《危险状态的标准》一书,他把这种危险状态视为某人变化无常,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
龙布罗梭将犯罪原因仅仅归结为人类学上的因素,认为犯罪人是天生的,犯罪倾向是与生俱来的,理论上固然有其荒谬之处,但他首先把研究的重点从对犯罪行为法律概念的抽象分析转向犯罪人、犯罪条件和犯罪原因上,实现了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划时代的转变,为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加罗法洛虽然也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并且“认为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素质无法克服或改变”,但同时又认为“即使有潜在犯罪倾向的表现,往往由于外在条件的‘有力配合’而可以抑制”。也就是说,加罗法洛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可以抑制而不是必然转变为犯罪的。认识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即人身危险性,被认为是19世纪刑事人类学派留给后世的重要思想遗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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