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决定还是作出决定
A. 打算做某件事,是“作决定”还是‘做决定’
做决定
是动作的时候用 : 做
作决定, 表示名词。
B. 做决定还是作决定
作决定。做和作的区别如下:
一、意思不同
1、“作”多用于一般性的活动,且动作性不强,其用法与“进行”相当,意义很虚。例如:作安排、作采访、作承诺、作冲刺、作沟通、作构思、作观察、作扩展、作检讨、作交代、作交流、作思考。
2、“做”多用于具体性的事务或职业性、专业性的工作。例如:做工、做课(举行示范性或实验性的公开课)、做活儿、做题、做药(从事药物推销工作)、做账、做保险。
二、语体色彩不同
1、“作”多用于具有书面语色彩的词语,特别是文言词语均用“作”,成语几乎全用“作”,起源很早,如:作成(成全)、作罢、作别、作答、作伐、作废、作古、作践、作结(收尾)、作乱、作孽、作陪。
2、而“做”出于北方白话,起源很晚有关,多用于具有口语色彩的词语。如:做鬼、做媒、做梦、做买卖、做眉眼(使眼色)、做圈套、做人家、做人情、做生活、做生意、做手脚。
三、用法不同
在汉字中,“作”字出现很早,“做”字出现较晚,开始凡写“做”的地方都可写“作”,现在已有分工,不能混用。习惯上,制作或活动涉及的对象是具体的,一般用“做”;抽象一点的或书面色彩重一点的,一般用“作”;成语里一般用“作”。
C. 做出最后决定,还是作出最后决定
做出最后的决定
不是作出最好决定
两个是不一样的
D. "做出"与"作出"的区别
“做出”和“作出”都不是词语,只能比较“作”和“做”,它们的区别为:意思不同、出处不同、侧重点不同。
一、意思不同
1、作:
(1)、创造:创作。写作。作曲。作者。
(2)、文艺方面的成品:作品。不朽之作。
(3)、同“做”。
(4)、旧时手工业制造加工的场所:作坊。
(5)、从事某种活动:作揖。作弄。作死。
2、做:
(1)、当,为:做人。做媒。做伴。做主。做客。看做。
(2)、装,扮:做作。做功。做派。
(3)、举行,举办:做寿。做礼拜。
(4)、用为:芦苇可以做造纸原料。
(5)、结成(关系):做亲。做朋友。
二、出处不同
1、作:
三、侧重点不同
1、作:多用于一般性的活动,且动作性不强。
2、做:多用于具体性的事务或职业性、专业性的工作。
E. 作出决定还是做出决定做出决策还是作出决策
应是做决定、做决策。
“作”和“做”用法的区分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还有争议。
根据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一书中提出的意见,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
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文,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
(5)做出决定还是作出决定扩展阅读:
做是一个汉字词语,拼音是zuò,汉语中的常用动词,使用范围非常广泛,由没有到存在之间的过程;做就是造,产生这个东西的意思——如做生意、做饭、做工、做鬼脸等。
汉字首尾分解: 亻故汉字部件分解: 亻十口攵
笔顺编号: 32122513134
笔顺读写: 撇竖横竖竖横折横撇横撇捺
〈动〉
(1) (“做”是“作”后起的分别字,“作”近代写作“做”)
(2) 作。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 [do]
我且不做买卖,和你一同家去。——《水浒全传》
(3) 又如:做道路(做生意;从事拦路抢劫、偷盗活动);做夫(服劳役;作劳动力);做不得;做不了;做嗄(干什么)
(4) 制作,制造 [make]
此处最好,只是还少一个酒幌,明日竟做一个来。——《红楼梦》
参考资料:网络:做
F. “做出”和“作出”的区别
“作”和“做”这两个常用的词,由于不仅音同,有时意思也相同,或者词义相差甚微,所以在报刊上常被用混淆或混用。因此有必要辨析。
“作”常用来表示当作、作为和充当的意思,如作罢、作别、作价、作保、作陪、作依据、作为献礼、过期作废、认贼作父。“作”还常表示从事某种活动的意思,如作案、作恶、作乐、作祟、作了报告、作出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作”还表示写作和作品的意思,如作曲、作词、成功之作。“作”也表示振作、起始和装作、发作的意思,如一鼓作气、日出而作、装模作样、作呕。“作古”表示去世,“作为”表示所作所为或成绩,也都用“作”。
“做”表示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如做工、做法、做买卖、做好准备、做出成绩、多做贡献、做到公正办案。“做”还表示制作和制造的意思,如做衣服、做家具、做文章、做作文。“做”也表示当、充当的意思,如做媒、做官、做老师。“做”还表示举行、举办和用做、结成某种关系的意思,如做寿、做礼拜、树皮可以做造纸的原料、这篇文章可以做教材、做伴、做亲、做朋友。
“作”和“做”都有表示充当和从事某种活动的意思,所以有些词可以通用,如作客和做客、作对和做对、作声和做声、作人和做人,可以通用。但不是表示这方面意思的词都可通用,例如,作对和做对头、作态和做出一种姿态、作曲和做文章、做教师和作为教师,还有文章“作法”和处理事情的“做法”,其中的“作”和“做”都应该区别使用,因为表达的意思有细微的差别。
在汉字中,“作”字出现很早,“做”字出现较晚,开始凡写“做”的地方都可写“作”,现在已有分工,不能混用。
习惯上,制作或活动涉及的对象是具体的,一般用“做”;抽象一点的或书面色彩重一点的,一般用“作”;成语里一般用“作”。
“作出”和“做出”,我认为可以看成“作”和“做”的延伸,比如“作出贡献”、
“作出选择”、“作出让步”、“作出决定”,这里“贡献”、“选择”、“决定”都不
是具体直接的一个东西;而“做出鬼脸”、“做出一副门窗”、“做出一个动作”、“做出三个泥娃娃”,“鬼脸”、“门窗”、“动作”、“泥娃娃”都是由主体
直接创造出来的具体形态、事物,有点自力更生、从无到有的意思。:)
有个小常识,好像:如果能在宾语前加些花里胡哨的数量词,比如“三把椅子”、“两件衣服”,多半用“做出”而不是“作出”;当然“三个决定”、“一点让步”这种比较宽泛、概念性的数量词+宾语是可以“作出”的。
作出一般用于“作出决定”,“作出论断”表示主观意愿;
做出和“做作业”,“做家务”等表示客观存在的事物
G. 做出和作出的区别
一、意思不同
1、做,拼音是zuò,汉语中的常用动词,使用范围非常广泛,由没有到存在之间的过程;做就是造,产生这个东西的意思—做生意、做饭、做工、做鬼脸等。
2、作,读作zuò、zuō,最早见于甲骨文,其本义为开始治卜龟,《仪礼》有“ト人坐作龟”之语,此字正是ト人用刀刮削、钻刻龟甲,然后灼烧,视其裂兆进行占卜之意。引申指制造、起始、兴起、发作、作为、写作等。
二、语义内容不同
1、“作”表示的动作性不强,意义比较抽象、泛化。如:作案、作保、作弊、作恶、作风、作梗、作价、作脸、作数、作速、作为、作伪、作用、作证、作准(作数)、炒作、合作、协作、运作、恶作剧。
2、“做”表示的动作性强,意义比较具体、实在。如:做饭、做菜、做鬼脸、做家务、做手势、做姿势、做游戏、做针线。
三、造句不同
1、一个人对社会,要先做出贡献,然后才能索取。
2、又想有好的收获,又不愿作出努力,这就如同戴发含齿,是根本不可能的。
H. "做出”和“作出”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一、从语体色彩来看:区分“作出”、“做出”用法的基本标准是“文”与“白”。“作”多用于具有书面语色彩的词语,特别是文言词语均用“作”,成语几乎全用“作”;“做”则多用于具有口语色彩的词语。
二、从语义内容来看:“作”表示的动作性不强,意义比较抽象、泛化;“做”表示的动作性强,意义比较具体、实在。
三、从语法特征来看:宾语是双音节动词,多用“作”,在这种情况下,宾语成为名物化的动名词,“作”的动词性已经虚化;宾语是双音节名词,多用“做”,表示做某件事或某方面的事。
四、从词义分别来看:各有适用范围,又有交叉重叠。
(1)“起(起身、兴起、出现、发作等)”之义,只用“作”。例如:日出而作、兴风作浪。
(2)“结成某种关系”之义,“举行、举办”之义,均用“做”。
(3)“从事某种活动”之义,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
根据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一书中提出的意见: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色彩重一点的词语,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战,装模作样。
所以,“作出贡献”“作出选择”“作出让步”“作出决定”,这里“贡献”“选择”“决定”都不 是具体直接的一个东西;而“做出一幅鬼脸”“做出一个高难动作”“做出一道难题”中动作涉及的对象都是具体事物。
I. 作出规定还是做出规定
在现实中两者都在使用,只是在用法上有所不同,在法律常用词语规范中“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做出”多与名词词语搭配使用。“做”和“作”都有“从事某项活动”的意思,一般认为,“做”表示具体的动作,“作”表示抽象的动作。
拓展资料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介绍:
“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示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监督法第三十一条)
“做出”多与名词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示例2: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海岛保护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