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始末
⑴ 魏泽西事件是什么
魏则西因患有滑膜肉瘤晚期,于2016年4月12日在咸阳的家中去世,终年22岁。
2014年4月,魏则西被查出得了滑膜肉瘤。这是一种恶性软组织肿瘤,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生存率极低。休学。
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15日,魏则西接连做了4次化疗,25次放疗。
2014年9月至2015年底,魏则西先后在武警二院进行了4次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花了二十多万元。
治病的巨额花费将家里积蓄掏空,魏则西接受了4次化疗、25次放疗,吃了几百服中药,经历了3次手术。
检查出滑膜肉瘤之后,学校曾经组织了募捐活动,在学校食堂放置了几处募捐箱,筹集了8万元钱,也有人进行义卖筹钱。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希望能够帮助挽回年轻的生命,结果却是未能如愿。
2015年3月,休学一年的魏则西回到学校,转入计算机专业2013级2班。
2015年4月,魏则西再次休学,随后病情迅速恶化。
2016年3月30日,魏则西在知乎网上记录了自己求医的经历,其中关于武警二院和网络搜索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告诉记者,当初在北京的一家肿瘤专科医院里,他听了一位医师的推荐,在通过网络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从2015年9月份开始,魏则西在父母的带领下先后从陕西咸阳4次前往北京治疗。
2016年4月12日,在 “魏则西怎么样了?”的知乎帖下,魏则西父亲用魏则西的知乎账号回复称:“我是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则西今天早上八点十七分去世,我和他妈妈谢谢广大知友对则西的关爱,希望大家关爱生命,热爱生活。
⑵ 魏则西事件为什么引起了这么大的波澜
中国在严打医闹,在保证医院的一切权益。
但是患者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这件事成了矛盾的爆发点。
⑶ 谁能告诉我一下魏则西事件的始末
大学生魏则西罹患“滑膜肉瘤”,通过网络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医生称从国外引进的疗法可“保20年”。在接受4次治疗、花费20余万元后,仍没有明显效果,魏则西于4月12日去世。网友炮轰网络广告竞价排名机制,认为推荐的医院延误病情。医疗体系被莆田系等侵蚀现象亦进入公众视野,医疗安全何在?
⑷ 魏则西事件是什么事情
2016年3月30日,魏则西在知乎网上记录了自己求医的经历,其中关于武警二院和网络搜索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告诉记者,当初在北京的一家肿瘤专科医院里,他听了一位医师的推荐,在通过网络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从2015年9月份开始,魏则西在父母的带领下先后从陕西咸阳4次前往北京治疗。
2016年4月12日,在 “魏则西怎么样了?”的知乎帖下,魏则西父亲用魏则西的知乎账号回复称:“我是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则西今天早上八点十七分去世,我和他妈妈谢谢广大知友对则西的关爱,希望大家关爱生命,热爱生活。”
⑸ 魏则西事件是什么
这个事件挺悲哀的,还是看些愉悦 的东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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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魏则西事件涉及行政法内容分析
法律责任分析
1、关于责任范围和因果关系
本案患者最终在细胞免疫治疗过程或结束后死亡,法律上的损失包括生命丧失及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因此法律责任讨论的内容包括谁应当对患者的死亡及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只讨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不讨论行政处罚责任。
关于患者的生命丧失,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符合“死马当活马医”,也就是患者在就医时已经处于现代医学的无医可救状态,所以考察相关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患者的生命丧失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在于考察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细胞免疫疗法是否增加了患者在特定时间死亡的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根据现有医学知识,患方恐怕无法证明细胞免疫治疗增加了患者的死亡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故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机会相当渺茫,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概率渺茫。
但是对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超过20万元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则另当别论了。因为显而易见,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患者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既违反伦理规范,也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更涉嫌欺诈,存在过失也符合违约,故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至于是否还应当给予惩罚性赔偿,就我个人意见,法律应当支持。鉴于医疗领域在多数省份尚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建议国家应当统一立法,支持对医疗欺诈实施惩罚性赔偿。不予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遏制医疗乱象,不足以保护患者利益。
2、关于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讨论三个问题,1、承包武警医院肿瘤治疗中心的莆田系某公司是否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2、网络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3、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第一个问题,承包单位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对公立医院的科室承包,卫生部自2004年起多次发文,严禁公立医院将科室单独承包给个人或单位,但对于军队和武警医院,我没有看到公开的、完整的禁止性文件,但是即便有此类文件,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也是极低的。因为涉及到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院也很难凭借部门的一纸通知而判定一项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再说,我认为,科室承包是否违法,不影响本案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从根本上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医疗机构只是医生、医生集团的执业平台,医生、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是合同关系,医疗机构的义务在于判断与其合作的医生、医疗机构以及开展的诊疗项目是否具备相应法律资质。因此,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姑且承认莆田系医疗公司承包军队或武警医院的行为是合法的。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承包公司能否成为被告?我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形。
1)如果武警医院对外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医疗费的收入及支出系独立核算,则该承包单位实际上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直接成为民事被告,独立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此种这种情形,我至今没有遇到过。
2)如果武警医院对外并未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该科室的运营收入系医院统一核算,然后与承包公司按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因患者在诉前无法知道该科室已被承包的事实,只能以武警医院为被告。如果诉讼过程中,医院亦不披露科室被承包的事实,则实体法的上责任也只能由医院承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承担合同向承包公司追偿。假如诉讼过程中医院披露承包事实,则可追加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然而根据庭审查明的过失大小与关系,在实体法上或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按份责任。
第二个问题,网络公司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网络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关键看它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竞价排名属于广告吗?
关于这个问题,网络法律顾问、律师、法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已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争论10数年却没有结论。讨论这个问题,离不开《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竞价排名有两个过程,第一步在网络系统内部通过关键词进行竞价,这一步对外不公开,不涉及介绍商品或服务;第二步是将竞价获得的带有关键词的文字或图片内容在网络首页上进行排名。如果说竞价过程不涉及不是广告,那么排名的结果显然是在网络这一公众平台向用户展示自己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且这个排名不是搜索引擎的自然算法排名,而是经收费后的按出价高低的、有目的的排名。这个排名结果不是广告么?说不是广告,显然理由不充分。
网络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么?
这涉及对显示在网络首页的竞价内容的判断了,通常这部分内容不到20字,用户在注意到这个搜索界面的20余字后再进入相关网站。网络作为搜索引擎,无法对显示在广告主网站上的所有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比如莆田系医疗公司在武警医院网站上展示的所有关于细胞免疫疗法的广告内容,网络显然无法知晓,也无法明知或应知。但是对于显示在搜索界面的20字介绍,网络是否明知或应知呢?
我认为,网络作为专业引擎公司,对医疗网站的搜索展示采用了竞价排名的收费模式,且这个收费是网络的主要收入来源,理应对搜索结果的20字余字左右的内容尽到审核义务。这个审核义务主要来自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广告发布者对明知、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律前提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是否虚假承担审核义务。此处虚假,包括应当提供广告的证明文件而未提供,应当提供真实文件而提供了虚假文件等。
从本文第一部分“死马当活马医的医学伦理”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莆田系医疗公司在关于细胞免疫治疗滑膜肉瘤的广告中已经涉嫌虚假。另外广告法第14条亦规定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等,现在我无法知道的患者搜索到网络首页20余字介绍中是否包括了上述虚假内容,如果包括,则网络涉嫌《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的“明知或就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与医院或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广告法第16条的审核义务主要在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在网络公司。
最后,我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疾病的诊疗方法等医疗广告,国家应当立法禁止竞价排名。因为药品、医疗器械、诊疗方法等涉及生命健康,需要广泛的临床研究,需要专业团体的判断,需要国家卫生部门的审核,不应当经由竞价排名这种商业模式予以介绍或推广。
第三个问题,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关于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监管。自2015年6月29日卫计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起,除列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医疗技术外,国家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主要采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这一监管制度,卫计委的职责包括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临床研究阶段的监管;二是临床应用后即上市后的监管。监管方法包括主动监管和举报后的监管。举报后的及时监管应当是主要监管方法。由于是事后监管,其处罚和赔偿应当严于事前监管,包括巨额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的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只有严厉的赔偿和处罚措施,行为人才惮于法律,事后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对通常可带来巨额利润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事后监管带来的必定是更加猖獗的滥用。然而,目前卫计生制定了事后监管,国家法律层面却未建立相应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
可是纵观“滑膜肉瘤”细胞免疫疗法的全部事实经过,卫计委的监管几乎完全是空白的。导致失监管的原因之一是,部队医院不在卫计委的监管范围。由于失监管,本应由国家卫计委组织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临床研究,竟然被不法医疗公司和医疗机构直接拿来作临床应用。而在众多医生的不停举报下,卫计委竟然无动于衷,无能为力。
关于广告发布的监管。根据《广告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管包括两个环节, 一是发布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广告审查,审查内容即《广告法》第15-17条的规定,如第16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管,法律依据是广告法是第49条。可是本案对于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国家有关机关都未有结论,也就谈不上任何监管了。
⑺ 魏则西事件
魏则西
魏则西,1994年出生于陕西咸阳,籍贯河南省扶沟县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2级学生,当时以600多分的高考成绩考入计算机系,其后因患滑膜肉瘤病,休学留级至2013级。
魏则西因患有滑膜肉瘤晚期,于2016年4月12日在咸阳的家中去世,终年21岁。
中文名
魏则西
国 籍
中国
出生地
陕西咸阳
出生日期
1994年2月18日
逝世日期
2016年4月12日
职 业
学生
目录
1 人物生平
2 重要事件
人物生平
2012年,魏则西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他成绩优异,排名在班级前5%。
2014年4月,魏则西被查出得了滑膜肉瘤。这是一种恶性软组织肿瘤,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生存率极低。休学。
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15日,魏则西接连做了4次化疗,25次放疗。
2014年9月至2015年底,魏则西先后在武警二院进行了4次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花了二十多万元。
治病的巨额花费将家里积蓄掏空,魏则西接受了4次化疗、25次放疗,吃了几百服中药,经历了3次手术。
检查出滑膜肉瘤之后,学校曾经组织了募捐活动,在学校食堂放置了几处募捐箱,筹集了8万元钱,也有人进行义卖筹钱。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希望能够帮助挽回年轻的生命,结果却是未能如愿。
2015年3月,休学一年的魏则西回到学校,转入计算机专业2013级2班。
2015年4月,魏则西再次休学,随后病情迅速恶化。
2016年4月12日上午8时17分,魏则西在咸阳的家中去世,终年21岁。[1]
重要事件
2016年3月30日,魏则西在知乎网上记录了自己求医的经历,其中关于武警二院和网络搜索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告诉记者,当初在北京的一家肿瘤专科医院里,他听了一位医师的推荐,在通过网络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从2015年9月份开始,魏则西在父母的带领下先后从陕西咸阳4次前往北京治疗。
2016年4月12日,在 “魏则西怎么样了?”的知乎帖下,魏则西父亲用魏则西的知乎账号回复称:“我是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则西今天早上八点十七分去世,我和他妈妈谢谢广大知友对则西的关爱,希望大家关爱生命,热爱生活。”
⑻ 魏则西事件四个观点
1、国家的观点:
卫生部虽然有点监管不力,但是都是医院不好,所以要好好查一下医院。
2、医院的观点:
我们虽然把科室出租,但是主要是莆田系把这件事搞砸了,都是莆田系不好。
3、莆田系的观点
这病本来就治不好,我们就是把本来该死的病人给治死了。都是病人不好,不该找网络。
4、网络的观点
都是我的错,月亮惹的祸,国家发话让我改,我一定整改。
⑼ 魏则西事件是什么 魏则西事件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
魏则西得了绝症,不过魏则西父母并未就此放弃,在通过网络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先行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但后来魏则西还是不幸离世。2016年4月12日,魏则西去世。但魏则西事件并未就此结束,网友找出魏则西在2016年2月26日一则题为“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回答,将网络搜索和网络推广推上风口浪尖。并牵扯出了莆田系(莆田系,指莆田人所辖医院集合的简称,莆田系在全国各地开设私立医院,并逐步抱团形成一定的组织规模。这些医院大部分是男科、妇科、不孕不育、整形等专科民营医院。),莆田人开的医院特别多,可能是有人借魏则西事件用舆论炮轰莆田系。
⑽ 魏则西事件300字概括
这两天,大家都认识了一个叫魏则西的小伙子。咱们暂且不妄论漫天的舆论,也不诟病网络的无良,今天只想说:如果你是“魏则西”,你该给父母留下点什么?
1事件概述:死于黑心医院之手的魏则西
魏则西,21岁,罹患滑膜肉瘤后,从网络搜索到了治病的“良方”——排在搜索前列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父母先行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医生告知可以治疗。
为了治病,家里举债20多万,却没见到任何效果。病情恶化后,家人才意识到,合理的治疗时机早已过去。4月12日,魏则西因呼吸衰竭离世。
他曾说:“我今年21岁,在我读大二的时候,发现自己身患恶性肿瘤,经过这一年多的治疗,我经历常人所无法想像的巨大痛苦,家庭也不堪重负,但我不想死,我的奋斗和努力还没有化为光和热,我还有梦想,我想看看这个广大的世界……我是独子,我无法想象如果我死去,父母将怎样度过他们的晚年……”
看完整个事件,你是否第一时间:
怒斥网络的虚假信息?
武警医院的违法外包?
医药卫生部门的不作为?
……
当这些被推到风口浪尖时,除了愤怒和惋惜,我们还有更重要的事需要行动。
2事件假设:如果魏则西有一份重疾险?
如果魏则西有一份重疾险,将罹患重疾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那么情况是不是会好一些呢?答案是肯定的。
1.起码巨额的治疗费将不是问题。几十万费用,就算重疾险的保额不能完全覆盖,总比自己全部承担要轻松很多;
2.保险公司一般会与各大医院签订合作医疗协议,让病人享受优先治疗和专业治疗等服务。这样一来,魏则西也可以去更权威的医院治疗,生命或许得以挽救;
3.不仅仅是重疾险,如果还购买了寿险,就算自己无福孝敬父母,一笔不菲的保额也能让父母的晚年生活有一定物质上的保障。
3事件反思:不幸随时都可能发生
可能魏则西也不会想到,自己年纪轻轻却突然身患重病,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不幸的事情随时都可能发生。
所以,没钱,不是拒绝保险的理由!况且,你难道真没钱吗?
买件衣服1000块,也就穿一两年;
烫个头发大几百,就管俩仨月;
买个苹果手机近7000,两三年后还得换;
约朋友吃饭八九百,该翻的船依旧照翻
……
在这些东西上,你花钱不眨眼
一提保险,却说“保费好几千,太浪费了”
可是,当你生病时……
衣服能卖钱看病吗?
手机能换钱买药吗?
发型再好看,能救命吗?
或许每月多省出几百块钱,说不定日后就能救你一命,或是让孤独的父母,过得不那么艰难。
魏则西走了,失独的父母要坚强的走下去。而健康的我们,则要重视保险,特别是重疾险的重要性。想必,谁都不愿意百年后,家人在悲痛之余,还要替你偿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