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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单位改制

发布时间: 2021-09-05 14:58:06

A. 文化体制改革单位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四、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2014年11月27日

B.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文化类事业单位的身份是什么

保密管理服务,专用通信,强制性检验检疫,专利和版权审查,财政资金经办,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城市综合、环境、安全生产、国土、劳动保障、建设规划、食品药品、质量技术、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出版等监察执法,从事以上监察执法的话,是公益一类熬。
以下类型事业单位不列入行政类事业单位: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授权或部门委托(含法律法规允许委托和自行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虽已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际履行行政职能但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事业单位。

C.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化局会怎么改

你的单位属于承担公共文化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会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公益属性。安心工作吧。
除了参公(实际上编制问题不能保障)、转企、保留之外还有撤销整合一途
一楼说的“第三类”不准确,公益单位也分两类,第二类是有部分盈利的非盈利单位
二楼三楼似乎不太了解情况

D.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类型有哪些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类型有哪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六、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一)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二)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E. 事业单位改制在编人员要怎么安置

  1. 这个改制前都有说法的,比如过渡期是多长时间,5年还是10年保留事业身份。还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适用于改制单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

  2. 以前是事业编制的有统一进财政的可能性。这个要看单位改制的具体文件,肯定会给你们先开大会的。

  3. 保留的编制就是保留事业编制。

  4.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F.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条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G.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有何税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H. 我是文化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现转制为企业,我们原编制员工被转为企业员工,而且工资待遇也与原非编员工

事业单位改革后,你单位这样改制为企业的,取消事业单位编制,转为企业员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已经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应该同岗同酬,因此工资待遇也与原非编员工一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转企的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仅仅是离退休人员方面有了相关规定

I.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事业单位改革后会转成什么编制

最差的情况下保留事业编制。

J.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化局会怎么改

区级文化馆比较复杂,这个和医院一样的,主要看是公益性为主还是盈利性为主。所以保留事业单位还是转为企业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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