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重组 » 维权案例

维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9-06 11:12:06

1. 急!!帮忙找维权案例,谢啦(另有追加分)

通讯员 吕律 本报记者 蒋敏华 房产商任意调高车库价格、吃了近万元的增高产品毫无疗效、米饭里竟吃出塑料颗粒、网上购物接连碰到假货……为了敛财,一些不法商贩的手法可谓不断翻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掉入各种消费陷阱。近日,宁波市工商局公布了2005年度宁波十大维权案例。

案例1

干洗店关门,洗衣卡打水漂

“500元洗衣卡只消费了100元,干洗店老板却想关了门溜之大吉。”今年2月21日,宁波市海曙工商分局12315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张女士于2004年在联丰丽园北路某干洗店花了500元办了张洗衣卡,没想到只消费了100元,干洗店老板却想关门一走了之。其间,张女士反复与店方交涉过,却一直没能得到老板的明确答复。春节之后店门口就贴出了转租告示。一怒之下,张女士联系了一大帮和她同样遭遇的消费者,集体向工商部门求助。经海曙12315工作人员多方查找,终于和店老板取得联系。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店老板退还了消费者未消费的洗衣卡余额。

点评:当前,类似这种预付服务费或定金以后,当事人突然关门停业或失踪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决定关门停业前,应主动告知相关公众并结清相关债务,在其办理注销手续时,工商部门也要求其履行公告及清算义务。消费者在预付相关费用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信用情况如何等,同时还要用合同的方式约定清楚权利义务。

案例2

在用餐时受伤商家要赔偿

8月1日,消费者吴某带8岁的儿子去宁波市江东区某小吃城用餐。走出小吃城的大门时,来回摆动的弹簧门不慎夹住了儿子的脚,顿时鲜血淋淋,先后花去医药费、营养费1000余元。江东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小吃城的弹簧门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安全警示,因此小吃城应负主要责任。最终,小吃城同意一次性向吴某赔偿医药费、车旅费770元。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小吃城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弹簧门未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也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措施,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3

房产商悔约,擅自调高车库价格

2005年3月9日,高小姐等30多名业主向江北12315联合投诉,称某房产公司将一小区的露天车库从原来承诺的每平方米600至90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200元。2004年7月,高小姐在该小区售楼处购房时,售楼小姐告之车库面积5平方米以下单价600元,5平方米以上单价900元。但在今年2月房子交付前她又被告知车库价格每平方米要1200元。几经交涉,房产商以没有书面协议为由,拒绝了高小姐。无奈之下,高小姐联系了200多位业主共同维权。经江北12315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调解,房产公司最终同意将车库定价为每平方米900元。

点评:车库作为住宅用房的附属产品,其价格应该和房屋一样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公司只口头承诺而不在合同中明确的做法,本身就为以后随意提价埋下伏笔。虽然是口头承诺,似乎无据可依,但根据200多位业主的联合签名,即可认定其承诺的客观存在。在此提醒消费者,对任何承诺,都要以书面约定的方式保存下来,否则会给日后的维权带来巨大麻烦。

案例4

大米掺杂塑料颗粒

2005年3月7日,消费者向江北12315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的大米在淘洗和食用时均发现掺杂有白色塑料颗粒物。江北12315工作人员立即和消费者取得了联系,现场随意抓了几把米进行淘洗,果然在淘洗中发现了白色塑料颗粒物,掺杂在大米中肉眼很难辨别。经核查,该大米是2005年2月20日宁波市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金穗特A晚梗米”,该超市共进货150袋,且已经全部售完。12315通过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曝光,联系上了消费者。经协调,每位消费者最终获赔800元。

点评:食品安全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12315一贯非常重视市民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与举报。广大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12315将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案例5

商家规定:退货机价格不得低于原机

宁波市民郭先生在2004年12月购买一款手机,使用几个月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经过手机维修站多次维修,还是不能正常使用。按三包规定,符合换机条件。但由于此款手机已停产,维修点提出为其换另一款价值1710元的手机。郭先生认为他的手机买来的价值是2510元,现在换他1710元的,认为不合理。经宁波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退还郭先生现金2510元。

点评:在三包有效期内,手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如果无同型号同规格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一次退清货款。

案例6

进超市购物却被当成小偷

四川籍打工妹郑小姐在宁波市鄞州区某超市购物,其间放在小皮包内的手机发生振动。郑小姐拉开皮包一看,是个无聊的广告短信息,随即马上拉拢皮包。不料超市女服务员看见后,竟大声嚷嚷郑小姐偷了东西并拉开皮包后一阵乱翻,将包内所有东西都倒了出来,最后却没有发现任何“赃物”。郑小姐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遭侵害,于是向12315求助。在鄞州12315工作人员调解下,超市负责人及该名女服务员向郑小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00元。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今一些商场的营业员、保安人员采取搜包、搜身、殴打等举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必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7

旅客财物被偷宾馆拒绝赔偿

8月18日,马小姐住宿奉化某宾馆,次日醒来,发现手机、现金等财物被盗,共计价值6800元。宾馆以无法证实被盗财物金额为由,拒绝赔偿。经奉化12315工作人员调解,宾馆方承诺先行赔偿500元,等公安部门破案后再与马小姐协商解决。

点评:如果宾馆方没有履行提醒义务,旅客财产损失宾馆负有责任。不过,因被盗财物金额无法确定,一旦纠纷发生后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麻烦。12315特别提醒,一方面宾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以提醒消费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住宿宾馆时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将贵重物品移交宾馆保管。

案例8

花钱买“高”却不见增高

今年6月以来,宁波市海曙12315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花上数千上万元买来的增高产品,食用后未见任何疗效。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消费者所购买的是由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推销的“长高乐”等增高产品,在其印制的宣传资料和产品包装上注明:“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院承接的国家攻关项目……”不过,该产品只有普通食品的批准文号,既非保健食品更不是药品,不可能有任何增高疗效。当地工商部门将其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处罚,责令向消费者全额退款。

点评:消费者不要轻信广告狂轰下的增高、治近视、重度去疤、减肥以及一些改善或治疗效果的产品,购买时仔细核对其产品包装上的相关说明和批准证书情况,对“坐堂专家”的诊断要慎重,不要迷信“专家”的偏方。为维权需要,要注意保留其宣传功效的书面资料。

案例9

网上购物遭遇假货

今年11月初,杭州一消费者向宁波12315申诉,称其通过网络从余姚一鞋服经营部购得的NIKE运动鞋是假冒。余姚12315工作人员经过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该“经营部”,发现该“经营部”一楼的停车库大门紧闭,二楼有四个人正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鞋服供货信息。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范某从今年5月份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雇用人员利用网络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鞋服供货信息,案发时已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运动鞋、运动服价值12500元。

点评:网上购物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认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并选择经营较好的网上供货企业。2.注意索要购货凭证,以便日后维权。3.网民之间的交易需慎之又慎,此类消费不受《消法》保护。

案例10

收割机有缺陷,厂家不认账

9月22日,鄞州12315接到25户收割机农户的申诉,称其向台州路桥某机械公司购买的25台联合收割机,共计价格107.5万元,使用后发现发动机动力不足。经与商家多次交涉,对方一直不肯承担相应责任。之后,鄞州12315联合区消协、区农机总站、镇政府及农民代表,一同前往台州路桥处理纠纷。在当地12315的配合下,该生产企业最终将25台收割机全部换上新动力,从而挽回了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点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消法》保护。农资经营者应当按实宣传效用,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利用特殊地位,推销假冒伪劣农资,一旦给农民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提醒农村消费者在生产消费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 生活中的侵权与维权案例

没有侵犯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西餐厅贴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并不是针对小军个人的行为,同时衣冠不整是一个事实表述,并不存在针对他人名誉的攻击,所以个人认为不构成侵权。

3. 中文在线的维权案例

中文在线法律服务中心是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秘书处,是专业性法律维权服务组织,为广大的作者、出版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特色的数字版权法律服务。帮助传统出版机构对图书资源进行版权梳理,为中文在线及其签约作家、合作出版机构提供数字版权的维权服务。拥有遍布全国的专业版权律师网络,成功办理维权案件近千起,涉案作品上万部。
部分典型案例:
1、2006年3月,中文在线诉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以判例的形式确认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知名作品传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2、2008年1月,中文在线诉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影响:该案被认为是国内首例无线网络手机阅读著作权诉讼案。
3、2008年6月,中文在线诉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影响:该案被上海市版权局和上海高院评为“2008年上海十大典型版权案例”。
4、2012年1月,中文在线诉美国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影响:中文在线胜诉美国苹果公司,为人民法院审理网络开放平台类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5、2013年3月,中文在线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影响:国内首例教唆侵权案件,该案判例入选《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 劳动者维权成功的事例故事维权经验,600字左右

新华网重庆5月1日专电(朱薇 梁婷)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劳动者维权五大典型案例,法官以案说法并提醒,广大劳动者应高度重视社保缴费、二倍工资时效、加班约定、工资标准取证等方面的维权技巧。

--社保缴费平时要关心

【案例一】蒋某1993年到甲厂工作,2010年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发现甲厂未按其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遂起诉甲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示: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起诉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在退休前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二倍工资有时效

【案例二】范某2008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范某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08年5月-2011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乙公司则抗辩已过了仲裁时效,法院认为范某的请求已于2011年5月经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1个月,仲裁时效为二倍工资计算终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过12个月,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再计算二倍工资。劳动者若要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工资标准要取证

【案例三】张某起诉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为张某的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张某认为自己的工资为底薪2000元和绩效奖励1500元,提供了证人证言和劳动合同,丙公司则认为公司一直效益不好,没有发过绩效奖励,张某的工资只有2000元,并提供了张某签字的工资表。张某认为基本工资和提成是分开发放,丙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工资表,张某对此说法没有提供证据。法院最终以统计局发布的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结合当事人陈述确定了张某的工资标准。

法官提示: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应在平时领取工资时注意收集证据。

--加班约定要注意

【案例四】袁某到丁厂从事加工工作,与丁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经常周六加班,后袁某向法院起诉丁厂支付加班工资,丁厂则称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工资1500元中包含了周六加班工资200元,法院认为1500元扣除200元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合同约定应为有效,遂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了解企业日常加班情况,并对加班工资进行充分协商。

--工作岗位要明确

【案例五】夏某到戊集团公司工作,戊集团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有分公司,在本市区县设有多个生产部门。夏某最初在公司办公室工作,一段时间后,便被调到生产部门,夏某不适应,后又被调往外地。夏某不愿到外地公司报到,遂被戊集团公司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开除。夏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戊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判决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否则很容易被企业频繁调动而被迫辞职。

5. 消费维权案例有哪些

3月15日,2017年度唐山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2017年,唐山12315护民生专项行动共受理消费者各类诉求49185件,热线电话数量比2016年上升82.97%,其中咨询40660件,投诉6539件,举报198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8.95万元。2017年,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808件,占投诉总量的12.36%,办结案件808件,办结率为100%;举报181件,占举报总量的9.11%,办结案件181件,办结率为100%。

2017年10月25日,乐亭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9月底从乐亭县某农药店购买农药用于红薯种植,但使用后造成红薯腐烂秧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找到药店协商,药店拒不承认农药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只好找到乐亭消协讨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投诉案件,乐亭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去现场堪查,情况与消费者描述一致。随后,工作人员当即找到药店负责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整,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6.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最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保留相关票据。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并将“铁皮石斛”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7. 维权的维权案例

预付性消费
●会所更名会员卡作废?
29位消费者在上海海兰云天花园式浴场办理了“充值消费卡”,该浴场于2008年10月初重新装修后更名为“阿狄丽娜国际会所”,当他们再次前往店内消费时,却被告知原消费卡不能继续使用,必须再充值1000元更换新卡,且原本只需支付20元或38元浴资的基本洗浴项目也被取消了。经消保委调解,公司同意免费转卡或调换等额浴资券。
●美发变脸快要想转卡先加钱
高小姐等5名消费者在上海翔虹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办理了美容美发卡。该美容店于2008年10月重新装修后“改换门庭”。当消费者持原卡到店内消费时,却被告知原卡需再充值才能转卡继续使用。经消保委调解,最终店方同意为消费者免费转卡。
●水果变茶叶“吉谷”缺诚信
张女士等78名消费者向消保委反映,他们持有的上海吉谷商贸有限公司的进口精品鲜果礼盒券不能兑现。据消保委了解,上海吉谷商贸有限公司确实发放过进口精品鲜果礼盒券,但由于备货出现问题,无法正常提供进口水果,因此以茶叶代替。
消保委受理该投诉后,经多次联系,最终,该公司表示将对此事件予以认真解决,做好消费者信息登记工作,并与消费者沟通,尽快解决兑现提货问题。
●承诺优惠,结果不优惠
2007年7月,消费者詹女士有偿办理了一张富美圣柯达数码冲印连锁店的冲印会员卡,卡上注明每次冲印可打8折。2008年4月,1詹女士至该店冲印数码照片,店员告知冲印照片每张1.1元。当她拿出会员卡,要求按会员优惠价8折(即每张0.88元)冲印时,店员拒绝。店方表示原数码照片每张冲印价格已由1.1元上调至1.4元,同时承认店内价目表未及时更换。经调解,店方当天就为詹女士办理退卡手续。
●点评
近些年,部分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纷纷推出各类会员卡、优惠卡、消费券等预付性消费卡(券)。但由于预付性消费具有消费者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因此一旦遇到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甚至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往往无法及时挽回损失。预付性消费投诉大量集中在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洗染、餐饮等服务行业;投诉的问题主要反映企业变更店名后拒绝履行约定、营业终止消费者无法得到退款、违反约定、降低服务质量、不兑现承诺、携款“蒸发”等方面。
快递
●火车开了车票还未到
消费者简先生于1月30日委托上海丰驰速递有限公司,从上海快递2张火车票到绍兴。速递公司人员表示2月2日将火车票送到,但直到2月15日火车票仍未送到。由于车票已经过期,简先生多次与速递公司联系。经消保委调解,公司同意按不保值快件的最高金额25美元给予简先生赔偿。
●损坏快递物品拒不处理
消费者刘先生于2008年6月29日委托猴子宅急送有限公司将一台电脑从上海送到湖北。然而,收件人打开包装后却发现电脑机箱的零件全部散了,电脑已无法正常使用。刘先生立即与猴子宅急送有限公司联系,要求解决。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赔偿人民币800元,但要求他把电脑寄到公司,刘先生表示同意并把电脑寄回,此后就没了音讯。此事经消保委调解,该公司始终拖延时间,不予处理。经调查,猴子宅急送公司未在本市登记注册。
●点评
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快递也飞速发展,有关快递的投诉增长迅速,其中突出问题是消费者快递的物品在递送过程中遭到损坏、灭失或者递送时限被延误后,经营者推诿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消保委认为快递公司在接受消费者的快递物品后,就与消费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对快递的物品即依法负有保管义务。一旦发生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快递公司应当主动查找原因,及时通知消费者,并承担赔偿责任。

8. 劳动者成功依法维权的案例

女工打架被炒鱿 公司赔双倍工资
在一次办公会议上,员工阿玲和阿娟因意见不合起争执,最后大打出手。公司老板听说这事,怒不可遏。上级一纸令下,认为阿玲和阿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当即对二人“炒鱿鱼”。
阿玲和阿娟不服气,两人不计前嫌,共同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经双方举证,两人发生争执斗殴的场所只是一家茶餐厅的包间里,并非办公场所。也就是说,她们的行为不构成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的“在办公场所内打架斗殴”。
故此,仲裁庭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该公司支付阿玲和阿娟的双倍经济补偿金。仲裁后,该公司不服,又申诉到法院。法院同样支持上述仲裁决定。
法庭笔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常见。至于该解除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这就要求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是否提前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以及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9. 维权案例

游乐场无警示导致游客意外受伤
4月19日,大学生董某等人到包头某游乐场游玩,在乘坐高空揽月车时不慎将脚伸出车外,造成其左脚第五骶椎及外踝骨骨折,游乐场工作人员将董某送至医院医治。后双方就治疗和赔偿费发生纠纷,虽经多次协商,但是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董某父母将此事诉至包头市昆区消费者协会。
包头市昆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依据相关规定,鉴于游乐园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月15日,在昆区消费者协会耐心细致地调解下,消费者董某一次性获得伤害治疗费及赔偿费1.11万元。

热点内容
明凯照明 发布:2021-09-07 23:34:46 浏览:22
下跌的股票全卖还是卖一半 发布:2021-09-07 23:34:38 浏览:620
革命不是请客吃饭 发布:2021-09-07 23:33:28 浏览:835
通达信好股票主图指标 发布:2021-09-07 23:33:22 浏览:2
今天华兰生物股票怎么样 发布:2021-09-07 23:32:55 浏览:901
申联生物是新上市的股票吗 发布:2021-09-07 23:32:45 浏览:360
股票重组复牌首日涨跌幅限制 发布:2021-09-07 23:31:16 浏览:371
如何挑选长期投资的股票 发布:2021-09-07 23:31:14 浏览:183
机构调研最多的股票2020 发布:2021-09-07 23:29:17 浏览:306
股票中总成本均价线是什么指标 发布:2021-09-07 23:29:16 浏览: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