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法规还是规章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规章范畴。
2. 有关旅馆的治安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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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淮安一酒店未依规登记入住人信息受罚
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其中一人王某喝高了,去酒店休息。半夜,王某发现自己手机找不着了,非要找手机,一直闹腾到警察过来。结果却是,警方于8月6日责令酒店限期整改还处以罚款。
7月10日凌晨,王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不知不觉喝高了。已经很晚了,朋友们一合计,在附近找家酒店给王某住下。酒店前台要求登记入住人身份证,几个朋友翻了翻包,都没带身份证。
前台便说,报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登记一下也行。王某的一个朋友杨某便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登记,开了间房让王某自己进去休息,他则出去送其他人回家了。
王某晕晕乎乎进了房间,发现自己的手机找不着了,便打电话给前台,要求服务员帮忙找手机。可是服务员也找不着他的手机,王某又要求前台报警,服务员觉得这人喝醉了话多,便应付着搭话。
这时候,杨某送完朋友们回来,正好看到王某在前台闹腾。大家都劝王某等天亮了再找,王某不听,还非要自己出门找。可能闹腾的动静有点大了,有人报警说王某酒后闹事。
清江浦公安分局白鹭湖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往酒店,查询王某的身份信息后发现,酒店只是登记了杨某的身份证号码,而住店的并非杨某本人。这下,找手机的事先别管了,酒店未按规定登记王某的身份信息便让其入住,是要被处罚的。
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8月6日,警方对该酒店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酒店前台服务员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3. 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旅馆业治安管理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内部保卫组织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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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5.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2002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修订的《湖南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6.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符;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三)住宿人员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7. 广西有没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8.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四)不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五)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