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重组 » 高法解释

高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21-04-20 01:12:54

『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发〔2007〕12号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 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二、立项
第九条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立项。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
(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
(五)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制定司法解释的,由研究室直接立项。
对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由研究室审查是否立项。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制定“解释”、“规定”类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送研究室。
研究室汇总立项建议,草拟司法解释年度立项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调整司法解释立项的,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研究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请示制定批复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送研究室审查立项。
第十四条 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项来源,立项的必要性,需要解释的主要事项,司法解释起草计划,承办部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立项计划完成。未能按照立项计划完成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写出书面说明,由研究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立项。
三、起草与报送
第十六条 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
涉及不同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送研究室审核。
司法解释送审稿及其说明包括:立项计划、调研情况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分管副院长对是否送审的审查意见、主要争议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研究室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
(二)是否超出司法解释权限;
(三)是否与相关司法解释重复、冲突;
(四)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充分、客观反映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
(七)主要争议问题与解决方案是否明确;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研究室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研究室认为司法解释送审稿需要进一步修改、论证或者协调的,应当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论证或者协调。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室对司法解释送审稿审核形成草案后,由起草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和常务副院长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讨论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在司法解释草案报送之次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逾期未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报常务副院长批准延长。
第二十四条 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
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的,由起草部门会同研究室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修改,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
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进一步论证、暂缓讨论或撤销立项。
五、发布、施行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
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
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司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报送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其他相关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编纂、修改、废止
第二十九条 司法解释的编纂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司法解释需要修改、废止的,参照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什么是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叁』 高法的司法解释与高检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时,如何选择处理方案

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实践的操作一般是,案子在检察院手里时,依照最高检的,在法院时,依照最高法的(也就说,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原则上只对他们内部有效)。 解决这个问题一般有两种方式: 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统一有冲突的问题。 2,由当事机关坐下来谈,最后达成统一的司法解释。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在新刑诉法修改以后,最高检和最高法都作了司法解释,但是有的内容是相互冲突的,以致在实践中双方相互指责,无法统一意见。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联系刑诉法涉及到的6个当事机关,众机关经过相互协商,于在1998年1月19日发布了刑诉法领域尽人皆知的《六机关规定》,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肆』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是什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司法现实中,对于案件是五花八门的,而我国的法规是粗线条、也不可能面对每一个具体主导性细节的;所以就要请示具有法定权力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依法对具有普遍性案件细节、对下属法院、法官审理进行指导性、具有司法效力的解释。

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陆』 立法已明确了为何还要高法解释

法律原则性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说明法律执行中的细节问题和具体规定,便于操作。

『柒』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哪个效力高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在审判时参考,因此,二者没有可比性。

『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三款规定:“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法院的查封”。所以,将自己的房产证交到法院不叫抵押,而叫扣押,只要通知有关部门既可。
扣押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请楼主注意区分一下。

『玖』 为什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

宪法67条规定的是立法机关做出的立法解释。
而最高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解释,是一种司法解释。“司法”的含义就是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如何适用法律而对法律做的一种解释说明。
从法理的角度说,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热点内容
明凯照明 发布:2021-09-07 23:34:46 浏览:22
下跌的股票全卖还是卖一半 发布:2021-09-07 23:34:38 浏览:620
革命不是请客吃饭 发布:2021-09-07 23:33:28 浏览:835
通达信好股票主图指标 发布:2021-09-07 23:33:22 浏览:2
今天华兰生物股票怎么样 发布:2021-09-07 23:32:55 浏览:901
申联生物是新上市的股票吗 发布:2021-09-07 23:32:45 浏览:360
股票重组复牌首日涨跌幅限制 发布:2021-09-07 23:31:16 浏览:371
如何挑选长期投资的股票 发布:2021-09-07 23:31:14 浏览:183
机构调研最多的股票2020 发布:2021-09-07 23:29:17 浏览:306
股票中总成本均价线是什么指标 发布:2021-09-07 23:29:16 浏览: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