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有新三板股票如何卖出
A. 员工持股平台上的股票上市后怎样卖出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的股权形式,也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是为了利益捆绑,激励员工提升企业竞争力。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三年。到期一年可以卖出一部分,第三年则需要全部卖出。
通常:第一年到期可以选择卖也可以不卖,但是如果企业实施的是非分配给员工个人进行卖出原则,那么员工个人没有决定卖或者不卖的权利,因此不能个人卖出,只能等托管机构卖出。
但有的企业允许员工可以自己卖出,投资者只需要有个证券账户或者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有账户就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了。
因此员工持股计划有利有弊,并不是很多券商分析的那样,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就会上涨。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解禁时,公司都会公告,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也担心股东套现,因此也会暂时抛售手里的股票,股价从而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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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才能将手中的新三板协议转让股票卖出
协议转让:买卖双方线下议定价格,通常买卖方直接洽谈,然后通过股转系统(新三板)交易。买方要有比较专业的知识,才能尽可能避免投资失误。
一、委托方式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二、申报时间
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三、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1.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2.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3.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四、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1.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2.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效。
五、成交模式:
(一)点击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
1.成交原则:
(1)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提醒你: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份成交。
(3)定价申报之间在协议转让方式内不能成交。
(二)互报成交:互报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
1.成交原则:
(1)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效。
(三)定价申报自动匹配: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定价申报的自动匹配成交。
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尚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C. 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后,股东持有的股份何时,如何能变现
所谓变现,可以简单理解为原始股东在上市后将股票卖出。
要卖出,有两个层次,一是要达到法定解除限售条件,二是交易出去。简单说:一是啥时候允许你卖出去变现,二是你能不能卖个好价钱。
先说限售条件:
法定解除限售条件又有两个维度的约束:
一是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是新三板市场自身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2.8: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D. 新三板员工股多长时间可以卖掉
一般来说新三板原始股与主板一样,封闭期一年,有一个不同点是新三板员工持股不在自己手中,而是托管在一个平台,而且新三板市场缺乏流动性,如需买卖还要与公司进行沟通。
E. 个人持有新三板做市企业的股票怎样卖出
在新三板挂牌不等于上市,新三板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只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因为挂牌时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只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发行新股,原有股份只能通过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或通过做市商制度交易。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10月8日消息,证监会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文件即将公布,将包括分层等制度安排。这将是证监会首次对新三板发展做出全面部署 。
F. 公司股票是新三板的,其中个人持有部分股票,现在想卖掉部分个人所持有的股票,应该怎么做
如果有做市商,那么你应该有个账户,可以像股票一样直接卖掉,如果没有,你可以找承销商采用协议转让或者柜台去转让,限制一般过了锁定期就能买卖,不过有的如果持有数额大不能一次性都卖,比如公司大股东,交税交印花税,所得税,股息分红税,出售情况查可以到承销商问一下,若果做市,可以查到成交额,等待有人买的情况就是个人协议转让的一个方式!希望给你带来帮助,望采纳!
G. 公司新三板上市后认购了股票,离职后股票怎么处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后认购了股票,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者持有的股票应当按照劳动双方约定的方法执行,可以协商交易给用人单位或者相关的股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H. 我们公司打算明年在新三板挂牌, 公司内部员工可以认购公司股份,如果上市成功,怎么交易、
一、新三板股票转让采取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协议方式、做市方式。这个取决于新三板股票公司申请。不同的转让方式,投资者的操作方式也大不相同。
(1)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2)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是投资者之间进行买卖成交。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暂未实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制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二、股票转让时间的规定:
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三、交易价格的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三、交易股数的规定: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I. 新三板股票散户怎么卖
散户可以卖的,要看企业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转让,做市转让可直接挂单与做市商成交,协议转让需自行找到买卖对手达成成交或委托中介机构,一般最好的退出途径是企业转版二级市场抛售,这样利益最大化,一般几倍至十几倍的利润,转版前的利润来自于股息分红高送转
无论买卖都需要在券商处开新三板账户,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