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股票减持新规
Ⅰ 股市减持新政是怎么回事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随后,两大交易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其实证监会对减持乱象早已谙熟于心,并且早早就放出信号,这次的减持新规的出台,证监会是早早就做好了准备的,也是忍了很久的。早在去年11月,新华社便连发三篇带有显著信号的关于规范股东减持的文章,具体包括《减持前“高送转” 减持后“就变脸”——透视股市减持乱象》、《为何减持?伤害了谁?该不该管?——追问股市减持潮》、《永大创始家族为何在集团一股不留一人不剩?》。这三篇文章对减持乱象揭露无疑,可见证监会其实是憋了很久了,终于现在把这个大招放了出来。
这次减持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有着对集团控制能力的大股东,比如控股股东、实控人等等,因为减持乱象主要的主体,就是这些人,他们拥有着占绝对优势的资本力量,但是却无视中小股民的利益,随意减持。他们的行为能够引起市场的动荡,却不担负起市场维稳的责任和义务,更有甚者,利用制度的空子明目张胆得侵犯中小股民的权益。
这次的减持监管可以说影响深远,首先是制度上更加完善了,之前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多问题就是由这些制度漏洞而产生的,比如之前由于大宗交易方面的制度漏洞,有很多的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让受让方在二级市场大量抛售。但是现在制度完善了,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的套路已经不能再用了。具体限制包括,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最多减持2%,另外受让方须锁仓6个月。大宗交易这条路被完全锁住了。
Ⅱ 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是什么意思
“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的意思 有三点:一是大股东要减持股票;二是减持时间的起点是本公告三个交易日之后算起始日;三是减持结束日是起算日之后的六个月之内。6个月之后就不再减持。
Ⅲ 副董事长父母减持公司股票,请问是否有黑
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
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
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特定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司法执行等),受让方的后续减持也需遵守减持规范。
二、细化减持限制
首先
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受减持限制的股票来源,一方面,新减持规定增加了对特定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的减持限制;另一方面,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中规定的是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发布后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由此可见,原减持规定并不限制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大宗交易买入的股票,这为过桥式减持留下了可利用的缺口。
其次
在交易方式方面,原减持规定仅规定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未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数量作出限制。新减持规定在原有基础上,一方面增加特定股东作为限制对象,另一方面增加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限制,即在任意连续90日内,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总数总计不超过3%。此外,新减持规定还明确了在计算上述1%和2%的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需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其他人变相减持,进一步堵住变相减持风险。
为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除要满足上述1%的限制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实施细则还要求其满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限制要求。
除对转让方进行限制外,减持新规还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通过对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的后续流动性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实现对“过桥减持”行为的防范。
再次
减持新规中进一步对董监高减持进行了限制,规定即便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仍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即:(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董监高通过辞职的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的情形进行防范。
对于一些特殊的减持情况,如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也应当遵守减持新规的规定。
三、强化关于减持的信息披露
减持新规将董监高也纳入信息披露及备案范围。大股东、董监高以及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交易双方均需按照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的方式进行披露。在事前披露减持计划时,还需将减持计划向交易所报告备案。较原减持规定,减持新规增加了披露减持时间区间的要求,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以提高减持计划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四、扩大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
减持新规扩大了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根据减持新规,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减持新规发布后,引起了各大创业投资机构的极大关注。对于减持新规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的问题,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强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2017年6月2日,证监会私募部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副董事长的父母的股票交易,并不直接被限定在相关限制之内。类似的套路里面其实无外乎三个目的:1.合理化避税;2.规避减持额限;3.躲避和赚取溢价。不算黑幕、阴谋,这都是阳谋。
Ⅳ 限售股解禁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会有限售股呢融资融卷又是什么意思呢
你好,股票解禁,就是限售股的限售期结束了,变成可流退股市。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首发限售股
公司IPO申请上市,首发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属于首发限售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售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离职后锁定半年。
二、增发限售股
增发限售股,是已经上市的公司,通过增发新股的方式融资进行非公开增发,这部份股票也有限定期。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解禁,就是以上两类限售股锁定期已满,解除禁售。解禁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增加股票实际供给,肯定是利空。但解禁股并不是一解禁就可以直接套现卖出,需要按照减持股份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沪交易所相关细则,持有公司IPO前发行股份的所有股东均都被纳入监管范围(修订前仅限制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相关减持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1)集中竞价交易退出: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数量公司总股本1%。(2)大宗交易退出: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数量公司总股本2%,而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Ⅳ 解禁限售对股价是好是坏
你好,股票解禁一般是利空。股票解禁,就是限售股的限售期结束了,变成可流退股市。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首发限售股
公司IPO申请上市,首发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属于首发限售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售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离职后锁定半年。
二、增发限售股
增发限售股,是已经上市的公司,通过增发新股的方式融资进行非公开增发,这部份股票也有限定期。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解禁,就是以上两类限售股锁定期已满,解除禁售。解禁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增加股票实际供给,肯定是利空。但解禁股并不是一解禁就可以直接套现卖出,需要按照减持股份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沪交易所相关细则,持有公司IPO前发行股份的所有股东均都被纳入监管范围(修订前仅限制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相关减持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1)集中竞价交易退出: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数量公司总股本1%。(2)大宗交易退出: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数量公司总股本2%,而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Ⅵ 限售股解禁到底是什么概念
你好,股票解禁一般是利空。股票解禁,就是限售股的限售期结束了,变成可流退股市。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首发限售股
公司IPO申请上市,首发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属于首发限售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售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离职后锁定半年。
二、增发限售股
增发限售股,是已经上市的公司,通过增发新股的方式融资进行非公开增发,这部份股票也有限定期。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解禁,就是以上两类限售股锁定期已满,解除禁售。解禁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增加股票实际供给,肯定是利空。但解禁股并不是一解禁就可以直接套现卖出,需要按照减持股份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沪交易所相关细则,持有公司IPO前发行股份的所有股东均都被纳入监管范围(修订前仅限制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相关减持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1)集中竞价交易退出: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数量公司总股本1%。(2)大宗交易退出: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数量公司总股本2%,而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Ⅶ 减持新规实施半年效果如何
博时基金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欧阳凡表示,短期来看,减持新规对二级市场解禁压力有所缓解,风险偏好正逐步提升。中期来看,市场趋势因素未发生变化,震荡市中个股表现或将出现分化。实业经营能力将成为市场衡量个股价值的基本出发点,行业前景好、公司治理能力强、有内生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将获资金青睐。长期来看,监管政策的规范有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估值回归理性,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认为,从长期看,新规极大地限制了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减持能力,延续了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监管导向,利好基本面良好、有业绩支撑的大消费和蓝筹股。同时有业绩支撑的成长股经历过前期市场波动后可能出现反弹。此外,规范“断崖式”集中减持,有助于维护二级市场平稳交易,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风险。
套现的少了。
Ⅷ 为什么控股大股东减持没有公告
闪牛分析:曾今“三友化工”出现过一次,具体原因如下:
经核实,今年一季度公司控股股东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减持的1953万股公司股票系其2015年7月公司股票价格非理性下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响应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号召,碱业集团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从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的公司股份。碱业集团本次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适用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减持新规要求。增持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7月11日、2015年9月2日公告。碱业集团减持系其出于自身资金需求,目前没有新的减持计划。
Ⅸ 面对5.27减持新规,应该怎么做
第一,大股东、董监高等作出增持和减持的决定,多是根据股票的真实价值,因此,减持本身并不是市场下跌的理由。整体而言,市场净减持规模和股价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股价高时净减持较多,反之亦然。因此,近两月市场明显调整,大股东、董监高等的增减持整体基本平衡,因此,大股东和董监高等减持并不是近期市场下跌的直接原因。
第二,堵掉了2016年1月8日实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部分漏洞。是整个证券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整个证券市场是长期利好。
第三,从2017年的2月18日再融资新规,到本次减持新规,证监会从各个方面对定增市场做了规范,对于过去利用定增套利,频繁进行资本运作的机构和行为实施了规范。监管机制的的不断完善,约束了“忽悠式”重组,追求“套利”定增等不合理的行为,平衡了原来过于有利于机构和大股东的市场生态。从另外一方面,对于主要依靠内生增长,经营稳健,规范进行资本运作的上市公司来说,将会更加受到资金青睐,进一步带来投资风气的改善。
第四,减持新规从客观上有助于缓解市场对于解禁高峰来临后减持的担忧,短期内可能会有利于市场。但是,减持新规只是减缓减持的节奏,并没有约束减持的总规模。
第五,减持新规削弱了大股东持股的流动性,对于股权质押来说,现有股权质押的风险加大,股权质押可能面临重新定价,有可能增加大股东质押的成本。对于已经进入质押的股份来说,不排除需要重新增加质押物等措施。
第六,对于一级市场来说,减持新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减持的时间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级市场PE参与的积极性,一级市场的股权可能面临一定的估值压力。同时,现有的定增和PE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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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减持新规是利好还是利空
是不是重大利好,其实盘面已经告诉我们了。
周五大盘走势来看,市场并没有认为“修改大股东减持”是什么大利好,否则创业板不会收跌1%,尾盘也没有拉升动作。
当然也没见得多利空。
有的公众号说了:
“将修改,那就是还没修改,也就是说,在相关规定修改完毕前,可能会引发大股东解禁股抛售潮啊,大股东们要比赛了,看谁现在跑得快,跑得多。老揭我很担心短期会出现抛售高峰,这绝对是利空啊。”
其实目前的规定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也就是说,如果大股东要要赶在新规定出来之前,提前抛售,也必须提前15天披露。
目前场内减持规模已经不大了,2017年1月1日至5月22日,A股上市公司合计被重要股东减持了49.08亿股,合计减持金额为750.96亿元。预计全年加起来也不过2000亿了,肯定赶不上新股融资规模。
说白了,大股东要减持,也是高位减持,现在,假使你是公司董事长,自己看着股价都拦腰斩断了,还舍得卖自己公司的股票么?
大股东减持不了多少了。